劳动合同法学案例分析题教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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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员工甲的问题,介于签订劳动合同的主动权在于用人 单位,且是因为用人单位的疏忽导致一直未能与甲签订劳 动合同,因此员工要求公司支付未及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期间的双倍工资是合法的,但是从本案实务操作角度考虑, 公司完全可以先不去支付该员双倍工资,将劳动合同的起 始日期签订至2008年5月1日,因为从员工的心理上并不愿 意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以后如果仅为3个月的工资去起 诉的可能性也很小,即使员工离职后去起诉,公司最终也 仅是支付其3个月的另一倍工资,并没有其他的额外处罚。 将劳动合同的起始日期签订至2008年5月1日后,单位仍应 向该员工发出《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让员工签收。如果 发现其再次拒签劳动合同,应在2008年6月1日前立即书面 通知终止与其之间的劳动关系。如果已经满一个月的,也 要立即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但此时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金。
来自百度文库
案例七:员工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
2008年11月3日,李某在工作中与其它部门 员工因工作原因发生矛盾,引起打架事件。 事后公司以陈某打架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李某称其在打架事 件中系为保护机器而遭受人身伤害,实为此 次打架事件的受害者,公司单方解除其劳动 合同是属于违法,特向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 问题:公司单方解除其劳动合同是否违法
• 案例:调整工作岗位问题 • 某公司因减产缩编需要,将原从事管理工 作的干部员工,在维持其原福利待遇不变 的情况下,将其工作岗位调到生产线从事 制衣工作。
• 问题:此种调岗是否属于公司的用工自主
权?
• 案例分析 • 案例中员工原来从事的工作与调整后的 工作已经从根本上发生的变更,且该种变 更完全是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所导致的,公 司调整其工作岗位应当具备一定的合理性 与必要性,如确因为客观情形发生重大变 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员工不同意变 更,公司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是需 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上述案例中, 公司不能单方去变更员工的工作岗位,而 应当在与员工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变更。
案例一:劳动合同的签订问题
某公司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遇到一个棘手问题, 员工甲2008年1月1日进厂,但公司一直遗忘与员工甲签订 劳动合同,员工甲知道公司如果不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依法需要向其支付双倍的工资,因此一直不动声色, 直至 2008年5月1日,公司对劳动合同进行了一次普查, 才发现与员工甲漏签了劳动合同,公司表示要与员工甲 补签劳动合同,员工甲同意补签,但是公司要先支付 其2008年1月至4月的另一倍工资,否则员工甲只愿意 将补签劳动合同日期订在 2008年5月1日。 问题:公司应当如何处理上述案件较为妥当?
◆操作建议 (1)建议公司加强对劳动合同的管理,建立签订、保管、 存档等规范体系; (2)针对员工拒签情形,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A、时间上把握:与其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或合同期满 之日起,一个月内; B、形式上把握:书面通知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员工拒签 合同的,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 C、证据上把握:注意保留员工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证据。 (意向书中设定拒签合同的原因,访谈笔录、证人证言 等)
• 案例六: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问题 • 姜某于2007年8月4日进入某公司从事普工工 作,2008年4月23日姜某因违规操作发生工伤, 经工伤鉴定为十级伤残。2009年1月,公司以姜 某消极怠工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为由,连续三天记 姜某三次大过,并以姜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为由与姜某解除劳动合同。而事实上公司并没有 制定规章制度,其所能提供的证据仅有未经员工 签字确认的三张记姜某大过的处罚单。
案例分析: 本案是一起关于员工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所引发的劳动争 议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员工严重违 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有权随时与其解除劳动合 同且无须支付其任何经济补偿。企业根据本条与员工解除劳 动合同时,应当具备以下几点: 1、企业有充分证据证明,员工有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的 行为存在; 2、企业制定有自己的规章制度,该规章制度应当根据法律 规定,做到内容合法,通过民主程序制定,且已经向员工进 行公开公示。 针对本案中同样是可以套用的,企业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证 明李某存在打架斗殴行为或者企业的规章制度中没有相关条 款,亦或企业的规章制度没有依法制定,向李某进行公开公 示,都会存在违法解除的法律风险。
•
问题:公司解除姜某存在那些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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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上述案例是公司一真实案例,案件最后 是败诉的,仲裁委员会和法院都认定公司 违法解除与姜某的劳动合同,公司需承担 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 • 其裁决的理由:①公司没有规章制度,没 有赖以处罚员工的理论依据; • ②公司没有姜某证据证明姜某有消极怠工 的事实。
案例八:被迫解除劳动合同 田某于1992年进入某厂任员工,后升任为干 部,任现场整理课主管一职。2008年6月,公 司以其不胜任工作为由,将其调离现场,在 不降低其薪资待遇的情况下,调任总务课。 不久,该员工请假7天,请假期满,未到公司 上班,也未办理续假手续。公司向其发出 “上班通知”及“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快递 各一份。同时,田某以公司未支付双休日加 班工资及擅自调岗变相解除劳动合同为由, 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问题:该公司的作法是否合法
• 案例:调整工作岗位问题 • 某公司因减产缩编需要,将原从事管理工 作的干部员工,在维持其原福利待遇不变 的情况下,将其工作岗位调到生产线从事 制衣工作。
• 问题:此种调岗是否属于公司的用工自主
权?
• 案例分析 • 案例中员工原来从事的工作与调整后的 工作已经从根本上发生的变更,且该种变更 完全是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所导致的,公司调 整其工作岗位应当具备一定的合理性与必要 性,如确因为客观情形发生重大变化,致使 原合同无法履行,员工不同意变更,公司可 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是需要依法支付经 济补偿金。因此上述案例中,公司不能单方 去变更员工的工作岗位,而应当在与员工协 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