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财经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XX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江苏省学位委员会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校博士、硕士学位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公布的学科门类、专业学位类别授予。
第三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并达到博士、硕士学位学术水平者,均可按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学位。
第二章博士学位第四条博士学位申请人的学术水平基本要求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可授予博士学位:(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三)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五条博士学位申请人的考试课程和要求博士学位课程包括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三类。
要求完成我校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相应专业的全部课程学习,成绩合格,学位课程成绩的平均绩点在2.0及以上。
第六条博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一)学位论文应具有系统性、完整性、学术性和创造性。
论文的基本观点、结论和建议,应有较大的学术价值或对经济、文化、社会发展具有较大的理论意义和实际价值。
(二)对所研究的课题有创造性的成果,表明作者在本门学科上已经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学位论文应符合学术规范要求。
(四)学位论文一般用中文撰写(特殊专业除外),自然科学类博士学位论文一般不少于五万字,人文社会科学类博士学位论文一般不少于八万字。
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论文的形式、字数要求由校专业学位培养指导委员会根据各专业(领域)相应的全国教育指导委员会要求制定。
第七条申请博士学位的成果要求申请博士学位的研究生须满足学校和学院(系、室、所)对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取得科研成果的要求。
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总则第一条根据《学位条例》和《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我校授予博士学位和学术型硕士学位按经济学、法学、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授予,授予专业型硕士学位按照会计硕士、工程硕士、农业硕士、兽医硕士、林业硕士、风景园林硕士和公共管理硕士类别授予。
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和专业学位类别须经学位委员会批准。
第三条凡我校研究生,拥护党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现代化建设服务,品行端正,并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所要求的理论基础和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硕士、博士学位。
第一章硕士学位第四条申请硕士学位的要求对取得我校入学资格的硕士研究生,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参加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通过学位论文评审和答辩,达到下述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者,在学校规定的申请学位年限内,可申请硕士学位:1.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硕士学位课程要求参照《大学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执行。
2.能够熟练地运用一门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外语成绩需要达到学校要求。
外语的具体要求参照《大学关于研究生外语学习和考试的规定》和授予学位对外语所达到的具体要求执行。
3.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具有面向特定职业领域需求的实践创新能力、专门技术工作能力和综合素质。
4.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发表或录用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1篇。
发表学术论文的具体要求参照《大学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硕士学位:1.在校期间受过“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未解除者。
2.未达到本工作细则第四条规定者。
3.被认定有学术不端行为者。
4.在各类考试中作弊者。
5.因其它原因,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能授予硕士学位者。
第六条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1.对论文所涉及的问题应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
南京财经大学全日制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总则
南京财经大学全日制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总则(年月)为规范我校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保证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教育部、国务院《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教研[]号)文件精神以及国家相关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制定本方案。
一、培养目标.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具有与时俱进的创新意识,服务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具有大财经视野,掌握某一专业(或职业)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宽广的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成为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比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能够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使用外语开展本专业相关工作。
.身心健康。
二、研究方向各专业学位培养单位可以根据其办学优势和社会需求设置研究方向,但研究方向最多不超过个。
三、学习年制标准学习年制为二年。
四、培养方式.硕士研究生入学后先接受公共基础课和学位课程的学习。
.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教学方式可采用课堂讲授、研讨、模拟训练、案例分析、社会调查等形式。
鼓励采用案例教学,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聘请有实践经验的业务专家、企业家和政府官员开设讲座或承担部分课程。
.实行双导师制,第一学期的期中进行校内、校外导师和学生之间的“双向选择”,制定每位研究生的“个人培养计划”。
即校内导师和校外导师分别负责其学术创新和实践创新能力的培养。
鼓励团队研讨活动,发挥集体培养作用,适当吸收实践单位、企业与政府部门中相关人员参与论文指导工作。
五、课程设置和学分要求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在校期间必须完成培养计划中制定的课程学习及其它环节的全部内容,修满规定的学分,方可进入论文撰写阶段,申请论文答辩。
南京财经大学会计学院硕士研究生培养流程
2、学位课3门—9学分
3、10月中下旬时选择研究方向和导师;采取以研究生意愿为主,双向选择方式;每位导师限制培养名额。
第二学期
(2月--------6月)
1、完成全部研究生公共课程修读计划
2、完成部分研究生专业课程修读计划
1、公共基础课;政治1门—2学分,英语2门—3学分
4、中期考核实行三审制:研究生秘书负责资格审查;导师负责综合审查;学院组织导师组会审。考核通过的硕士生继续培养;考核未通过,应按肄业处理。经考核小组同意,可参加第二次中期考核,如仍不通过,予以退学。
第四学期
(2月------6月)
1、举行学位论文开题报告(3月15-----3月25)
2、进入学位论文写作阶段
第六学期
(3月底----4月初)
1、毕业典礼暨学位授予仪式。
2、毕业研究生离校。
研究生处和各学院组织,会后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报到派遣证。
2、学位课2门—6学分,专业选修课3门---6学分
第二学年
第三学期
(9月------1月)
1、完成全部课程学分修读计划
2、完成论文选题
3、完成社会实践
4、完成学术讲座
5、根据培养计划进行中期考核
1、学位课2门—5学分,专业选修课至少2门---4学分
2、社会实践1门-1学分,学术讲座1门—1学分
3、期末进行中期考核筛选,通过标准:(1)完成所有课程学分计划,成绩合格;(2)如期完成社会实践,评估合格;(3)完成论文选题,评审合格。
6、由学院学位分委员会投票决定授予硕士学位。
7、校学位委员会审批决定授予硕士学位。
8、毕业求职
1、硕士学位论文研究写作至少连续进行6个月以上。
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XXXX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我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实际制定的规章制度,在本校学习并达到一定学术水平者,经我校审查同意,均可按本细则规定向我校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三条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
由学校及相关学科主要负责人组成,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由十五至二十五名成员组成,任期三年,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由主管副校长担任。
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研究生部会同有关单位提名,学校审批。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部,负责处理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在每年6月和12月召开会议,审核与通过授予硕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第四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1、审查学位获得者的名单并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2、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3、审批硕士研究生导师的遴选名单,作出撤销不称职人员硕士生导师资格的决定。
第五条各院、系成立学位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工作。
学位分委员会一般由三到五位正高职称的专家组成,学位分委员会主席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设秘书一人。
学位分委员会的产生由相关院、系提名,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备案。
第六条学位分委员会履行以下主要职责:1、审议本院、系拟申请学位授予点的相关申请材料;2、审议研究生培养方案及教学大纲;3、审查申请学位人员的申请资格,并就是否批准论文答辩委员会关于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建议;4、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撤销已授学位问题,并提供有关资料;5、对申请硕士研究生导师人员资格进行初审,并就是否批准提出建议;6、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反映有关授予学位问题的各种争议,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学位评定委员会及有关学位方面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1、负责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工作;2、组织硕士点、博士点的申报工作;3、组织遴选和增列硕士研究生导师及相关工作;4、受理硕士研究生的学位申请工作;5、办理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其它事宜。
南京财经大学教学部门工作考核实施办法
附件1:南京财经大学教学部门工作考核实施办法(试行)一、考核目的实行学校教学部门工作考核,旨在进一步明确各教学部门工作职责,正确评价各教学部门教学、科研、学生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实绩,切实提高各教学部门的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充分调动各教学部门的工作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先进,提高效率,促进考核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推动学校整体办学水平和综合效益的稳步提升。
二、考核项目根据“明确导向、突出重点、分项考核、便于操作”的原则,学校教学部门工作考核分为教学工作、科研工作和学生工作等三部分。
各部分具体考核项目如下(其考核结果按名次排列):(一)教学工作1. 教授上课情况根据各教学部门全体教师(含双肩挑教师,以下同)中具有教授职称的教师每年度为本科学生上课的比例排列名次。
2. 教师学位比率根据各教学部门全体教师中具有博士、硕士学位(均不含在读)的教师分别占全体教师的比率,加权平均排列名次。
3. 课堂教学质量根据各教学部门全体教师每年度两次课程教学质量评价总平均分排列名次。
4. 专业建设与教学改革根据各教学部门每年度专业建设情况,课程建设(包括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改革、教材建设、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改革、双语教学等)情况,实践教学(包括实习与实训、实践教学内容与体系、实践教学效果等)情况等排列名次。
5. 教学管理根据各教学部门每年度教学管理制度建设、教学检查、教学管理工作效率、教学研究活动、教学档案建设情况等排列名次。
6. 教学效果根据各教学部门每年度毕业论文质量抽检情况和考试试卷质量抽查结果等排列名次。
教学工作项目考核的具体要求及计算办法等由教务处负责制定并实施。
(二)科研工作1. 科研质量根据各教学部门全体教师每年度完成科研论文(重奖刊物)、学术专著的人均比率,科研课题人均立项比率,人均科研或教学成果获奖比率等排列名次。
2. 社会服务根据各教学部门每年度人均科研经费,应用对策研究成果及专利数量等排列名次。
3. 学术交流与科研档案管理根据各教学部门每年度主办或承办省级以上学术会议数量、学术报告完成率和科研档案管理情况等排列名次。
硕士学位授予细则
硕士学位授予细则一、学位名称根据教育部的相关规定,本校硕士学位的名称为“硕士”。
二、学科门类本校设有多个学科门类,包括理学、工学、文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农学、医学、管理学等。
学生须按照自己的专业选择相应的学科门类。
三、学位授予条件1.学术要求:学生必须完成全部课程学习并通过相关考核;此外,学生还需完成一篇硕士研究论文并通过答辩。
2.学分要求:学生必须获得所在专业的所有必修课程的学分,并达到学校和学科门类的学分要求。
学分要求通常根据学科门类的学习深度和广度的要求有所区别。
3.学制要求: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制一般为3年,其中包括2年的课程学习和一年的硕士研究,研究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业并取得学分方可获得硕士学位。
4.成绩要求:学生需获得学科门类所规定的毕业成绩要求,一般要求平均成绩不低于80分。
四、学位授予程序1.课程学习:学生需按照专业培养计划完成所有必修和选修课程,并通过相关考试和评估。
2.指导教师评价:学生在完成学业的过程中,需有一名导师进行指导,并提供相关评价材料。
学生的学业完成情况将通过指导教师的评价来参考。
3.硕士研究:学生需在第二年开始进行硕士研究,并选择一个具体的研究课题。
学生在研究过程中需进行必要的实验、实地调查、文献综述等,并完成一篇硕士研究论文。
4.硕士论文评审与答辩:学生在完成硕士论文后,需进行严格的评审和答辩程序,由专家评审,其中包括对学生的论文质量、论文答辩的评价等。
5.学位授予:经过评审与答辩程序后,学校将根据学生的学业完成情况和论文评价结果,决定是否授予该生硕士学位。
五、学位授予时间硕士学位的授予时间一般分为两个时间点,分别为研究生学籍注销前和研究生学籍注销后。
学生需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办理学位授予手续。
六、学位证书学生成功完成学业并通过学校的评审程序后,将获得学校颁发的硕士学位证书,该证书将详细记录学生所获得的学位名称、学科门类、学位授予时间等信息,作为学生学术和职业发展的重要证明。
大学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大学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根据xx学位委员会批准公布的我校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开展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三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一)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九至二十五人组成,任期三年。
(二)设主席一人,由我校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校长或者分管副校长担任;设副主席一至三人,由相关分管校领导担任;设秘书一人,由研究生院院长兼任。
(三)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包括学校分管领导、各相关学院院长(或主持工作的副院长)、各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其中教授或相当职称者需占半数以上。
委员会名单由研究生院提出,校长办公会议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若遇部门或学院(部)领导岗位调整,相关组成成员也作相应调整。
(四)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开展日常工作。
第四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成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各个相关学院设立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分委员会由七至十五人组成,其中教授或相当职称者需占半数以上,任期三年。
分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至二人,主席由学院院长或主持工作的副院长担任。
分委员会名单由各学院提出,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第五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分委员会对以下职责进行初审推荐):(一)审定硕士、博士学位课程的考试科目、门数;(二)审批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硕士、博士学位申请人名单;(三)审核通过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四)审定申请硕士、博士学位人员名单,作出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决定;(五)审议并作出撤销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决定;(六)审议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七)审议通过遴选、聘任硕士、博士研究生导师;(八)审核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九)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工作中的争议和其他事项;(十)审定申报增列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审定自主设置授予硕士、博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
南京财经大学研究生业务费使用和管理办法
南京财经大学研究生业务费使用和管理办法(2015年5月修订)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业务费”开支问题的试行规定》的文件精神,为了更好地完成研究生培养任务,合理使用和管理研究生业务经费,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拨付标准研究生业务费用于研究生培养的相关业务开支。
校财务处每年按新生报到研究生(非定向)人数一次性拨付研究生业务费,由研究生处集中统一下拨。
研究生业务费按文理科、工科类研究生确定。
具体标准如下:硕士研究生文理科业务费为1000元/生·年,工科生业务费为1500元/生·年。
博士研究生文理科业务费为1500元/生·年,工科生业务费为2250元/生·年。
二、开支范围和标准1、学位论文评阅费。
学位论文评阅费为通过重复率检测定稿后首次论文匿名送审费用。
按《南京财经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要求,研究生处委托同行专家进行评阅。
具体标准如下:硕士学位论文委托两位校外专家盲审,每本评阅费250元,共计500元。
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委托3位校外专家盲审,每本评阅费550元,共计1650元。
2、学位论文答辩费等。
3、研究生处统筹费。
按研究生业务费总额的10%由研究生处统筹,主要用于研究生学位论文评优、抽检、评阅、邮寄费等。
三、审批权限和使用原则1、除第1、3项外,其余经费由研究生处统一划拨至研究生所在学院,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院研究生业务费使用实施细则,报研究生处备案。
2、因学位论文二次送审或重新答辩而产生的评阅费和答辩费等费用由研究生自理。
3、聘请校外专家参加答辩的,其往返车船费、食宿费由研究生所在学院解决。
4、参加研究生论文评阅和答辩的校内专家,因已领取报酬,不再另外计算教学工作量。
5、延期毕业的研究生在延长期内不予划拨业务费。
导师指导延期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另外计算教学工作量。
四、本办法自2015级研究生开始实施,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北京化工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校按照国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1997年6月颁布的研究生专业目录,在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授予博士、硕士学位。
第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公民,均可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章硕士学位第四条凡攻读本校硕士学位的研究生,获得硕士学位所要求的课程学分,成绩达到本细则第五条第一款要求,并完成其它要求的各项环节,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合格者,授予硕士学位。
第五条申请硕士学位的具体要求:1、课程不低于28学分,其中学位课不低于18学分,课程总GPA和学位课程GPA均达到2.50以上(含2.50)。
2、按规定完成开题报告、实践环节、中期检查等环节,积极参加学术活动。
3、完成硕士学位论文,且硕士学位论文应达到如下学术水平:硕士学位论文应对所研究课题提出新的见解,表明作者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硕士学位论文应由研究生本人独立撰写。
合作研究的课题,应分别撰写论文,论文内容应基于本人的研究工作,与他人合作完成的研究内容应加以说明。
具体要求如下:(1)化学工程与技术、材料科学与工程、化学3个一级学科的硕士生应有1篇学术论文在国内外核心刊物上发表或被接受;其它一级学科硕士生的学术论文应在公开刊物上发表或被接受。
(2)申请1项发明专利得到申请号(研究生为第一发明人或导师为第一发明人、研究生为第二发明人),视同完成发表研究论文的要求。
(3)综述文章应在国外刊物上发表,会议文章应被SCI、EI或ISTP收录。
(4)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的定义为以北京化工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研究生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
南京财经大学学位实施细则
2014年最新南京财经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土学位暂行规定》、《江苏省普通高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管理办法》和《南京财经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凡经国家教育部批准,并列入国家招生计划的成人高等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具备以下条件者,可以申请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法律、遵守社会公德、遵守校规校纪,品行端正,在校学习期间未受记过及以上处分;(二)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
在学制规定的年限内完成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考核合格准予毕业;(三)非英语专业的学生,参加江苏省学位委员会组织的江苏省成人学土学位英语水平学院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四)参加教务处委托相关学院组织的二门专业主干课的学位考试,成绩合格;如在读期间已修该二门课程且成绩在70 分以上者,可免试。
第二条应届本科毕业生考取硕土研究生者,原则上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学士学位的补授:(一)在校学习期间英语未通过江苏省成人学士学位英语水平统一考试者,可在毕业一年内返校参加该项考试。
如成绩通过,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二)本科毕业生在毕业离校后一年内考取硕土研究生的,原则上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三)除上述情况外,一律不补授学士学位。
第四条学士学位的申请和授予的程序:(一)学校设学位评审委员会,继续教育学院组成学位评审分委员会。
(二)应届本科毕业生,凡符合规定条件者,填写《学士学位评审表》,向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审分委员会提出申请。
(三)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审分委员会根据成人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申请者的学业情况和毕业鉴定等材料逐个进行初审,初审评议、表决情况及初审通过的名单,由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审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校教务处。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授予审核决议书
分委员会名称
会议时间
地点
应到委员人数
实到委员人数
缺席委员人数
出席委员名单
缺席委员名单
学位评定 分委员会 建议授予 学位的决定
年 月我院本次毕业博士名,全日制学术型硕士名,专业学位硕
士学位名,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名,以同等学力身份在职攻读硕
士学位名。与会委员听取了委员会秘书对申请学位人员情况的汇报,审查了
申请学位者的成绩单和学位论文答辩材料,认为所有申请人均已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江西财经大学学位授
予工作细则》等相关文件中关于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规定,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讨论、表决决定:
建议授予研究生博士学位名;学术型硕士学位名;专业学位硕士
学位名,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名,以同等学力身份在职攻读硕士
序号
学号
姓名
专业名称
性
别
岀生日期
导师姓名
是否达到 培养计划
要求
通过论文 答辩情况
论文答辩委员 会建议授予博 士学位情况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授予 博士学位表决结果
同意票
反对票
弃权票
表决 结果
学院负责人:财务处审核:
注:1、本表格为分委会会议决议书附件,可加页;
2、“表决结果”栏填:通过、未通过;
3、各专业请按学号从小到大的顺序排列
学位名。
详细名单附后。
需要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特别说明的问题(包括答辩委员会未通过或分委会未 通过,但允许在一疋时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申请学位的情况):
以上决议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分委员会主席(签名):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公章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位授予工作,加强学位管理,保证学位的质量和有效性,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的管理。
第三条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由学校举办的教育机构授予。
第四条学位授予工作的核心是培养学生的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五条学位授予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保证学位授予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第六条学位授予应当与国家教育政策相适应,服务国家创新和发展需求。
第七条学士学位是高等教育的初级学位,是对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的初步评价。
第八条学士学位的授予要求包括课程学习、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第九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可分为常规学士学位和优秀学士学位。
第十条常规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为:学生修满规定的学分,完成规定的课程,达到学校要求的毕业要求。
第十一条优秀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为:学生在常规学士学位的基础上,有突出的学术成果或创新项目。
第十二条硕士学位是高等教育的研究生学位,是对学生研究能力、创新能力的评价。
第十三条硕士学位的授予要求包括课程学习、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第十四条硕士学位的授予可分为学术硕士学位和专业硕士学位。
第十五条学术硕士学位的授予条件为:学生修满规定的学分,完成规定的课程,通过硕士论文答辩。
第十六条专业硕士学位的授予条件为:学生修满规定的学分,完成规定的课程,通过专业实践项目。
第十七条博士学位是高等教育的最高学位,是对学生独立研究能力、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的最高评价。
第十八条博士学位的授予要求包括课程学习、综合考试、学术报告和博士论文。
第十九条博士学位的授予要求严格,对学生的科研工作和学术成果有较高的要求。
第二十条博士学位的授予要求还包括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博士学位的授予要依据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评审和审批。
第五章学位授予管理第二十二条学位授予工作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学位授予的质量和有效性。
第二十三条学位授予的程序包括申请、评审、审批、公示和授予等环节。
硕士授予单位 实施方案
硕士授予单位实施方案一、背景。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硕士授予单位管理工作,提高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总体要求。
1. 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确保硕士授予单位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2. 严格执行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确保培养目标的实现。
3. 加强对硕士授予单位的监督和评估,促进其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三、具体措施。
1. 建立健全管理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组织领导。
在学校领导的直接关心支持下,成立硕士授予单位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领导责任,强化工作推进。
2. 加强对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执行监督。
加强对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跟进整改,确保培养目标的实现。
3. 加强对硕士授予单位的评估和指导。
定期对硕士授予单位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指导整改,鼓励和支持先进经验的推广。
4. 完善硕士授予单位的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
针对硕士授予单位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逐步完善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明确各项工作流程和要求。
5. 提高硕士授予单位管理人员的专业素养和管理水平。
加强对硕士授予单位管理人员的培训和学习,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管理水平,增强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
四、保障措施。
1. 加强宣传教育,营造浓厚的管理工作氛围。
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校师生对硕士授予单位管理工作的重视和支持。
2. 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管理工作效率。
加强对硕士授予单位管理工作信息化建设,提高管理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3. 加强对硕士授予单位管理工作的考核评估。
建立健全硕士授予单位管理工作的考核评估机制,对工作成效进行定期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五、落实机制。
1. 学校领导要高度重视硕士授予单位管理工作,亲自部署,确保实施方案的有效落实。
2. 硕士授予单位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积极配合学校相关部门的工作,确保实施方案的顺利推进。
3. 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硕士授予单位管理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协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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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财经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由本校授予硕士学位的各学科门类。
第二章学位申请
第三条硕士学位申请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政治思想要求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较强社会责任感,愿意为国家建设事业服务。
(二)课程要求
在规定期限内通过学位课程考试,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培养环节,修满并取得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
其中,学术型硕士还应满足必修课考核成绩平均在75分(含)以上。
(三)外语要求
掌握一门外国语,要求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有良好的外文听说和写作能力,同时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国际期刊(SSCI、SCI期刊)上发表全英文论文一篇;
2、大学英语六级成绩达到425分(含)以上;
3、托福考试成绩达到85分(含)以上;
4、雅思成绩达到6.0分(含)以上;
5、英语(PETS-5)笔试总分50分(含)以上,其中口试总分2分(含)以上。
(四)学术水平
学术型硕士学位申请人应在《南京财经大学研究生学术论文发表期刊指导目录》规定范围之内发表1篇(含)以上与学位论文密切相关的学术论文(本人为文章第一作者或指导教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所有文章必须以南京财经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
(五)学位论文要求
1、论文选题应属于本学科研究领域,其基本科学论点、结论和建议应有学术价值或对国民经济建设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2、论文研究应能体现出作者具有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3、应反映出科学的方法和较熟练的技能;
4、应具有新的见解和一定的科研或技术成果;
5、论文结构、体例和打印符合规范,参考文献符合学校规定的著录格式,一般应在3万字以上,中文摘要为1000字左右。
第四条虽满足第三条,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接受学位申请或取消申请学位资格:
1、在校学习期间受过“记过”及以上处分,在毕业前不能免除者;
2、有考试舞弊或有学术作假行为者。
第五条研究生提交学位论文之后,指导教师应在两周之内审阅完毕并写出详细评语。
学位论文经指导教师审阅认为符合答辩要求的,方可提出书面申请。
第三章资格审查
第六条学位申请人所在学院负责审核所有学位申请材料,认定符合上述要求之后,报送研究生处。
第七条研究生处负责检测学位论文复制比情况并将检测结果反馈至所在学院。
对检测结果的处理办法如下:
1、检测结果低于20%的论文为通过;
2、检测结果在20%(含)至30%之间的论文,学院负责将结果反馈给指导教师,由指导教师进行严格审核并决定其是否通过;
3、检测结果高于30%(含)的论文,学院负责将结果反馈给指导教师,由指导教师指导学生认真修改并在三个月后重新提交检测,若二次检测结果仍高于30%(含),则本次申请无效,须经认真修改并在半年后方可再次申请。
第八条通过检测的论文由研究生处委托两名校外教授、副教授或为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对学位论文进行评审。
评阅人应在一个月之内将评阅意见反馈至研究生处。
研究生处再将评阅意见反馈至有关学院。
评阅结果以百分制计算,60分(含)以上者为“同意答辩”,60分以下者为“不同意答辩”。
具体处理办法如下:
1、若有一位评阅人意见为60分以下,论文须经认真修改至少三个月之后方可再次送审。
若再次送审结果仍有一位评阅人意见为60分以下,则本次申请无效;
2、若有一位评阅人意见为60分以下,同时另外一位评阅人意见为90分(含)以上,则该论文作者可以提出申请,送另一位专家再审。
若再次送审结果仍为60分以下,则本次申请无效;
3、若两位评阅人意见均为60分以下,则本次申请无效。
凡是本次申请无效的,须经认真修改并在半年后方可再次申请。
第四章学位论文答辩
第九条论文答辩由学院负责组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三至五人组成。
成员中一般应当有外单位的专家。
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和成员应由具有指导硕士生经历的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其中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至少有两人。
答辩者的指导教师可以出席答辩会,但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会主席或成员,并应回避答辩委员会召开的学位论文评议会。
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
秘书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学位。
秘书须做好研究生答辩前、中、后的会议材料准备、会场布置、答辩记录、材料收集和整理工作。
送审通过后的学位论文应在正式答辩前五天送交答辩委员会秘书。
答辩秘书在答辩前三天,把硕士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送交答辩委员会成员。
答辩委员会成员必须审阅学位论文,并参加答辩会。
第十条学位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应事先在本单位网站或明显位置张贴答辩海报,同时将答辩人姓名、学位论文题目、答辩时间、答辩地点等上报研究生处。
第十一条答辩会由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按如下答辩程序进行:
1、答辩委员会主席介绍答辩委员会成员,宣布会议开始。
2、研究生阐述学位论文选题的来源、理论和现实意义、学术和实际应用价值、国内外相关研究的历史和现状、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研究的基本内容框架、得到的结论和创新点以及不足等。
时间一般不超过30分钟。
3、答辩委员会委员提问;研究生就提问可稍做准备;进行答辩。
时间一般不超过15分钟。
4、休会。
答辩委员召开学位论文评议会。
首先由答辩秘书宣读指导教师和评阅人对学位论文的评阅意见,然后讨论答辩情况,通过对学位论文的评语,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论文是否通过。
答辩委员还须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作出决议。
上述表决均须经答辩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通过。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不通过的,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半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
若申请人重新答辩后仍不能通过的,研究生以结业处理,且以后不再颁发毕业文凭和受理其学位申请。
5、复会。
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对学位论文的评语和对论文是否通过的表决结果。
研究生致谢辞。
6、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会议结束。
答辩会结束后,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将答辩过程中提出的主要问题及回答的简要情况填写至论文答辩记录用纸上。
答辩委员会的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研究生处。
第五章学位授予
第十二条学位评定委员会
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必须达到三分之二的成员出席方得召开,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时需听取答辩委员会的汇报。
所形成的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超过全体参会成员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必须达到三分之二的成员出席方得召开,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时需听取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汇报。
所形成的决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超过全体参会成员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议之后,并报上级学位管理部门备案后,择期举行学
位授予仪式。
第十四条学位获得者将获得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颁发的《硕士学位证书》。
证书的生效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学位授予决定之日。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学位后,如发现有舞弊作假等严重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情况时,应举
行会议,对已经授予的学位作出撤销原决定的决议。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2015级研究生起实施,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在实施过程中,如与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有相悖之处,一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