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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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大农民专业合作社政策扶持
(一)加大财政投入。区政府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逐年增加财政预算。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标准化生产、信息化建设、农产品研发及精深加工、扩大销售渠道、人才培养、“三品一标”认证、品牌创建等领域的奖励和补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资金补助和奖励在一年内相同类型的以最高级别兑现,不重复享受。
一、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总体思路、目标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统领,以加快转变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围绕我区绿色粮油、优质蔬菜、畜禽养殖、水产养殖、高效特色农业、观光休闲农业6大农业主导产业,加快培育发展有竞争优势和带动力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培育一批、规范一批、提升一批的要求,重点打造一批民主管理好、经营规模大、服务能力强、产品质量优、社会反响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力争到2015年全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总数达到500个,入社农户占全区总农户50%以上,区级以上示范社达到300个,市级示范社达到60个以上,新增省级示范社6个、国家级示范社1个。合作社成员户比当地同类型农户增收达到30%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标准化生产率达到90%以上,信息化普及率达到60%以上,“三品一标”认证(定)率达到40%以上,农产品统一销售率达到80%以上。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发表日期:2013年4月18日出处:中国农经信息网作者: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政府本页面已被访问150次
宣区政〔2013〕6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皖政〔2012〕124号),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促进我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五)提供用地、用电和农产品运输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加工企业等所需的非农业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农业相关规划的前提下,优先安排用地计划,及时办理用地手续。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生产等非大工业生产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标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输鲜活冷冻农产品的车辆,按规定享受国家和省绿色通道政策,免收车辆通行费。
三、创新和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服务能力
积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技术指导、技能培训、生产资料采购和经营、产品销售等统一服务。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控制体系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建品牌,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生产,积极申请地理标志认定,努力提高农业标准化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积极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超市、农产品批发市场、企业、学校、餐饮集团等对接,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城市社区设立营销网点,开展连锁经营。扎实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化建设,大力推进电子商务,促进网上营销。每年安排50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化基础建设,验收合格后,每个合作社给予2万元奖补资金。与全国知名电子商务平台合作建立电子商务营销网络,年销售额100万元以上的合作社一次性补助2万元。对合作社举办全国性的涉农节日或研讨会、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新获得省级以上的品牌、商标、名牌农产品以及“三品一标”认证、农超对接等奖励继续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农业发展的决定》(宣区发〔2011〕15号)。
二、深入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
鼓励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农户、农村经纪人领办和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引导、服务和带动示范作用,鼓励村干部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服务农民、进退自由、权利平等、管理民主”的要求,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善章程和财务管理、盈余分配、教育培训等各项制度。健全财务监督体系,实行财务公开,接受成员监督,防止共有财产流失和浪费。全面推行管理规范化、生产标准化、经营品牌化、社务信息化、产品安全化、成员技能化、服务全程化“七化”建设,增强合作社内生动力和活力。凡被评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社的,当年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5万元、2万元;对当年被评为全区优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
四、引导和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大做强
大力推进土地股份合作,鼓励农民以耕地、山林、水面的承包经营权作价入股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积极稳妥地推进信用合作。鼓励创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探索在同一区域内同产业类型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进行重组联合。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劳务合作等。积极引导和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自己的加工企业,引导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合作社与农业加工、流通等龙头企业之间加强合作,实现资源和优势的合理配置和整合,促进合作社向联合经营和集团型方向发展。在项目安排上,优先向从事农产品加工的合作社倾斜。
(四)加强人才支撑。鼓励和支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要求离岗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单位同意、主管部门批准,报组织、人社部门备案,在3年离岗期间,保留原工作关系不变,基本工资和工资性补贴仍由原单位发放,工龄连续计算,并参加正常的工资晋级。3年期满后,单位有空缺岗位的,可回原单位竞聘上岗,重新上岗者享受与连续在职工作人员同等待遇;辞职继续留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3年基本工资的补偿金,另按照本人工龄计算,每1年工龄增发本人1个月基本工资的补偿金。对3年期满后3个月不办理任何手续的,按自动离职处理。鼓励大学生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人社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要为其提供人事档案保管、办理集体户口、党团组织关系挂靠和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对大学生和大学生村官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在项目资金扶持、贷款补贴、金融支持等方面给予倾斜。结合新型农民培训,继续加大培训力度,重点培训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和经营管理人员,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培训要占总培训任务的50%以上。各乡镇要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指导服务站,确定1-2名专(兼)职辅导员,财政要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的培训。
(二)加大金融支持。各涉农金融机构要制定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信贷支持政策,把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信用评价范围,建立信用档案。对获得区级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称号或投保农业保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金融机构可适当提高相应的信用资质评级档次。积极创新各类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需要的农(副)产品订单、保单、仓单等权利及农用生产设备、机械、林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水域滩涂使用权等财产抵(质)押贷款品种。区振宣中小企业担保公司要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服务范围,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贷款担保。鼓励发展具有担保功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运用联保、担保基金和风险保证金等联合增信方式,为成员贷款提供担保。农业保险机构要将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保险业务作为支农重点。鼓励成立农村资金互助社,获批准开业的一次性给予补助50万元。区政府安排专项资金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担保基金,用于示范社的贷款担保;每年安排50万元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贷款贴息补助。
六、强化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区农委。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的重大事项、组织开展的重要活动由领导组研究决定,项目资金安排报领导小组审批。各乡镇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各自职责,制定具体的措施和办法,并做好相关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形成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工作合力。
(二)健全考核机制。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情况纳入乡、镇、村年度目标考核,各部门和乡镇办事处要依据各自职责,增强服务意识,加大扶持力度。对在指导、扶持和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地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种媒体和召开经验交流会、组织观摩学习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政策法规及典型经验,增强农民群众和相关市场主体的新型合作理念和依法办社意识,增强各地、各部门依法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在全社会营造关心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良好氛围。
(三)加大项目支持。整合农村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农田水利建设、农技推广、现代农业、农业产业化、美好乡村建设等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项目、资金,重点支持示范社建设。区财政每年安排150万元专项资金,在示范社的核心基地、农产品加工设施、市场信息平台及交易场所、仓储物流、保鲜冷藏设施等建设方面以项目的形式给予扶持。
(一)加大财政投入。区政府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逐年增加财政预算。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标准化生产、信息化建设、农产品研发及精深加工、扩大销售渠道、人才培养、“三品一标”认证、品牌创建等领域的奖励和补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资金补助和奖励在一年内相同类型的以最高级别兑现,不重复享受。
一、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总体思路、目标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统领,以加快转变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围绕我区绿色粮油、优质蔬菜、畜禽养殖、水产养殖、高效特色农业、观光休闲农业6大农业主导产业,加快培育发展有竞争优势和带动力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培育一批、规范一批、提升一批的要求,重点打造一批民主管理好、经营规模大、服务能力强、产品质量优、社会反响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力争到2015年全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总数达到500个,入社农户占全区总农户50%以上,区级以上示范社达到300个,市级示范社达到60个以上,新增省级示范社6个、国家级示范社1个。合作社成员户比当地同类型农户增收达到30%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标准化生产率达到90%以上,信息化普及率达到60%以上,“三品一标”认证(定)率达到40%以上,农产品统一销售率达到80%以上。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发表日期:2013年4月18日出处:中国农经信息网作者: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政府本页面已被访问150次
宣区政〔2013〕6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皖政〔2012〕124号),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促进我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五)提供用地、用电和农产品运输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加工企业等所需的非农业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农业相关规划的前提下,优先安排用地计划,及时办理用地手续。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生产等非大工业生产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标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输鲜活冷冻农产品的车辆,按规定享受国家和省绿色通道政策,免收车辆通行费。
三、创新和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服务能力
积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技术指导、技能培训、生产资料采购和经营、产品销售等统一服务。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控制体系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建品牌,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生产,积极申请地理标志认定,努力提高农业标准化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积极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超市、农产品批发市场、企业、学校、餐饮集团等对接,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城市社区设立营销网点,开展连锁经营。扎实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化建设,大力推进电子商务,促进网上营销。每年安排50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化基础建设,验收合格后,每个合作社给予2万元奖补资金。与全国知名电子商务平台合作建立电子商务营销网络,年销售额100万元以上的合作社一次性补助2万元。对合作社举办全国性的涉农节日或研讨会、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新获得省级以上的品牌、商标、名牌农产品以及“三品一标”认证、农超对接等奖励继续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农业发展的决定》(宣区发〔2011〕15号)。
二、深入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
鼓励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农户、农村经纪人领办和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引导、服务和带动示范作用,鼓励村干部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服务农民、进退自由、权利平等、管理民主”的要求,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善章程和财务管理、盈余分配、教育培训等各项制度。健全财务监督体系,实行财务公开,接受成员监督,防止共有财产流失和浪费。全面推行管理规范化、生产标准化、经营品牌化、社务信息化、产品安全化、成员技能化、服务全程化“七化”建设,增强合作社内生动力和活力。凡被评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社的,当年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5万元、2万元;对当年被评为全区优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
四、引导和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大做强
大力推进土地股份合作,鼓励农民以耕地、山林、水面的承包经营权作价入股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积极稳妥地推进信用合作。鼓励创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探索在同一区域内同产业类型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进行重组联合。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劳务合作等。积极引导和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自己的加工企业,引导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合作社与农业加工、流通等龙头企业之间加强合作,实现资源和优势的合理配置和整合,促进合作社向联合经营和集团型方向发展。在项目安排上,优先向从事农产品加工的合作社倾斜。
(四)加强人才支撑。鼓励和支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要求离岗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单位同意、主管部门批准,报组织、人社部门备案,在3年离岗期间,保留原工作关系不变,基本工资和工资性补贴仍由原单位发放,工龄连续计算,并参加正常的工资晋级。3年期满后,单位有空缺岗位的,可回原单位竞聘上岗,重新上岗者享受与连续在职工作人员同等待遇;辞职继续留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3年基本工资的补偿金,另按照本人工龄计算,每1年工龄增发本人1个月基本工资的补偿金。对3年期满后3个月不办理任何手续的,按自动离职处理。鼓励大学生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人社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要为其提供人事档案保管、办理集体户口、党团组织关系挂靠和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对大学生和大学生村官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在项目资金扶持、贷款补贴、金融支持等方面给予倾斜。结合新型农民培训,继续加大培训力度,重点培训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和经营管理人员,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培训要占总培训任务的50%以上。各乡镇要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指导服务站,确定1-2名专(兼)职辅导员,财政要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的培训。
(二)加大金融支持。各涉农金融机构要制定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信贷支持政策,把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信用评价范围,建立信用档案。对获得区级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称号或投保农业保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金融机构可适当提高相应的信用资质评级档次。积极创新各类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需要的农(副)产品订单、保单、仓单等权利及农用生产设备、机械、林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水域滩涂使用权等财产抵(质)押贷款品种。区振宣中小企业担保公司要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服务范围,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贷款担保。鼓励发展具有担保功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运用联保、担保基金和风险保证金等联合增信方式,为成员贷款提供担保。农业保险机构要将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保险业务作为支农重点。鼓励成立农村资金互助社,获批准开业的一次性给予补助50万元。区政府安排专项资金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担保基金,用于示范社的贷款担保;每年安排50万元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贷款贴息补助。
六、强化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区农委。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的重大事项、组织开展的重要活动由领导组研究决定,项目资金安排报领导小组审批。各乡镇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各自职责,制定具体的措施和办法,并做好相关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形成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工作合力。
(二)健全考核机制。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情况纳入乡、镇、村年度目标考核,各部门和乡镇办事处要依据各自职责,增强服务意识,加大扶持力度。对在指导、扶持和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地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种媒体和召开经验交流会、组织观摩学习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政策法规及典型经验,增强农民群众和相关市场主体的新型合作理念和依法办社意识,增强各地、各部门依法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在全社会营造关心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良好氛围。
(三)加大项目支持。整合农村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农田水利建设、农技推广、现代农业、农业产业化、美好乡村建设等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项目、资金,重点支持示范社建设。区财政每年安排150万元专项资金,在示范社的核心基地、农产品加工设施、市场信息平台及交易场所、仓储物流、保鲜冷藏设施等建设方面以项目的形式给予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