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章人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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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标的不同
1.财产保险的标的 被保险人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
2.人身保险的标的 被保险人的生命和身体
(二)保险金额的确定依据不同
1.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 根据保险价值确定。
2.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 参照投保人的保险需求和缴费能力,由投保人和
Baidu Nhomakorabea保险人协商约定。
(三)保险期限不同
1.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限 一般为一年
2.人身保险的保险期限 一般是长期保险,特别是人寿保险,可长达几
十年
(四)基本职能不同
1.财产保险的基本职能 经济补偿
2.人身保险的基本职能 保险金给付
(五)厘定纯费率的依据不同
1.财产保险纯费率的厘定依据是损失率。 2.人身保险中人寿保险纯费率的厘定依据是生命表
和利息,即死亡率和利息。
(六)经营技术要求不同
人身保险对死亡率的计算较为精密,出现的危险 事故也较规则和稳定;财产险则不然,损失概率 相对缺乏规律性,计算的费率没有寿险的精确。
(七)性质不同
1.财产保险 期限短,没有储蓄性
2.人身保险 人寿保险带有储蓄性
三、人身保险的分类
(一)人寿保险 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作为保险标的,
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为保险事故(即给付保险 金条件)的一种人身保险业务。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 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 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 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 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 的比例支付。
问: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为什么?
(二)年龄误告条款
1.年龄误告条款针对的情况 2.年龄误告条款的主要内容
1.年龄误告条款针对的情况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而真 实年龄又不符合合同限制年龄的情况。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而真 实年龄又符合合同限制年龄的情况。
2.年龄误告条款的主要内容
案例
2009年11月12日,某单位为全体职工投保了简易人身险, 每个职工150份(5年期),月交保费30元。2013年2月,该 单位职工付某因交通事故不幸死亡,他的家人带着单位开出 的介绍信及相关的证明资料,到保险公司申领保险金。保险 公司查验单证时发现,被保险人付某投保时所填写的年龄与 户口簿上登记的不一致,投保单是64岁,实际当年67岁。简 易人身险规定最高投保年龄为65岁。
(四)复效条款
效力处于中止状态的保险合同,经保险人 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 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 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 解除合同。
复效不是重新投保。 复效可以分为体检复效和简易复效两种。
复效后宽限期的计算
王先生2005年5月10日投保了5万元人寿保险, 缴费方式为年缴,2006年和2007年缴纳了保费, 2008年7月10日未缴纳保费保单停效。2008年8月 2日王先生向保险公司提交了复效申请,并缴纳了 当年度保费。保险公司与申请当日同意了其申请并 恢复了保单效力。2009年9月6日王先生因车祸身 故,此时王先生还未缴纳2009年度保费。保单受益 人王先生的妻子办理丧事后向保险公司申请领取保 险金。
(一)不可抗辩条款
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起,超过法定时限(二年) 后,保险人将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如 实告知义务如误告、漏告、隐瞒某些事实为 理由,而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
案例:
1995年10月,王某因患肺炎无法正常上班,便办了提 前病退手续。1996年4月,王某投保了简易人身险,保 险期限20年,王某还在健康询问栏中填写了“健康”字 样。1999年9月10日,王某身故,其家属要求死亡给付。 保险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被保险人投保前患有严重肺 炎,并且是因患病而提前病退,这显然不符合简易人身 险的投保条件(应当是:身体健康,能正常劳动和正常 工作,即符合全勤工作和劳动条件的人)。王某故意隐 瞒重要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违反了《保险法》 第16条的规定。王某死于肺心病,这与其曾患的肺炎有 一定联系。对于这种情况,保险人是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的。其家属则提出保险合同订立已超过两年,适用不可 抗争条款。
(三)宽限期条款
1.宽限期条款的主要内容 2.宽限期条款的注意事项
1.宽限期条款的主要内容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 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 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 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 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 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2.宽限期条款的注意事项
(1)首期保费不适用宽限期条款 (2)宽限期一般为30—60天。 (3)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承担给付责任。 (4)宽限期结束,投保人仍未缴费,结果是两种。
案例分析: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
王先生是一份保额为10万元的定期寿险保单的投保人兼被 保险人。年度续期保费应在每年3月21日缴付。保单包含 了一个宽限期条款,允许投保人在应缴保费日之后的31天 内缴付保费。考虑以下两种情况:(1)王先生于1998年 4月10日死亡,尚未缴纳应缴的续期保费。(2)王先生 于1998年6月15日死亡,而且尚未缴付同年3月21日到期 的续期保费。分析上述两种情况下保险人向指定的受益人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六章 人身保险
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论 第二节 人身保险的业务种类
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论
一、人身保险的概念
人身保险指以人的寿命(或称为生命)或 身体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 内发生死亡、伤残、疾病、年老等事故或 生存至规定时点时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业务。
二、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区别
(一)保险标的不同 (二)保险金额的确定依据不同 (三)保险期限不同 (四)基本职能不同 (五)经营技术不同 (六)储蓄性不同
(二)健康保险 健康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使被保险人
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发生的费用或损失获得补偿 的一种保险。
(三)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以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
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四、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常见条款
(一)不可抗辩条款 (二)年龄误告条款 (三)宽限期条款 (四)复效条款 (五)自杀条款 (六)不丧失现金价值任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