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古建筑抢修保护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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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古建筑抢修保护实施细则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府[2003]187 号

【发布部门】苏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3.12.16

【实施日期】2003.12.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苏州市古建筑抢修保护实施细则

(苏府[2003]187号2003年12月16日苏州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苏州古建筑是历史文化名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十分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落实《苏州市古建筑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对古建筑的保护,是历史赋予的使命,是法律赋予的责任。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认真执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加大文物保护、抢救、维修力度,努力探索国家保护与社会保护相结合的新路子,真正使古城的历史遗存流传后世,永续利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保护责任

1.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把古建筑抢修保护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

城乡建设规划,纳入领导目标责任制。市古建筑抢修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办公室工作汇报,研究和解决有关问题,确定年度工作目标和计划。

2.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古建筑的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要切实承担起抢修保护责任,并列入主要负责人的工作日程。古建筑较多的房管、园林、宗教、文化、教育等部门,要建立专门班子,确定专职人员,制定工作方案,确保古建筑的安全。各区人民政府要依法保护好所辖区域内的城墙、牌坊、古井等古建筑或构筑物,要明确管理责任单位,做好日常保护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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