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学经典 钱穆先生《朱子学提纲》论朱子学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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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学经典钱穆先生《朱子学提纲》论朱子学精神

1970年钱穆先生因撰写了《朱子新学案》,“分篇逾五十,全书超百万言,恐读者畏其繁猥”,特作《朱子学提纲》,“冠于书端,庶使进窥全书,易于寻究”1。在《朱子学提纲》中,钱穆先生就朱子学诸多问题做了简析。关于朱子学精神问题可以说是钱穆先生探讨的一个最为重要的问题,这也是朱子之学指导性学术思想。总概之,钱穆先生认为“朱子精神气魄宏大,故能立大规模而兼斯两者。尊德性而道问学,致广大而尽精微,极高明而到中庸,四通六辟,成此一家”。简言之,“惟朱子,一面固最能创新义,一面又最能守传统”,而为集儒学之大成者。现分述钱穆先生之论朱子精神如下。

一、明得前人本意,发挥自己新意

朱子之学对前人的思想学说备加理会,正尤钱穆先生所指出的,朱子“其为注解,无论古今人书,皆务为句句而解,字字而求,此正是汉儒传经章句训诂工夫,只求发明书中之本义与真相,不容丝毫臆见测说之参杂。”钱穆先生认为朱子之学注重对前人思想本意的推敲与阐发,发挥自己新的见解,旧义新解,以自

己新的思想替代前人旧有概念与观念。在《朱子学提纲》中钱穆先生多次指出了朱子的这一精神。“明得前人本意,与发挥自己新意,事不相妨”,“朱子解经极审慎,务求解出原书本义。但亦有时极大胆,极创辟,似与原书本义太不相干。如《论语》获罪于天,无所祷也,朱子注天即理也。孔子只说祷于天,没有说祷于理,朱子注语岂非大背原义,此等处正见理学精神”。朱子之学正为如是。朱熹明前人圣贤之言本意,集为理学之大成。

儒家圣贤孔子、孟子及荀子提出了以“仁”、“礼”为核心、以恢复仁礼之治为目的的理论体系,以此指导思想体系的建立。朱熹继承和发扬了孔孟荀董之学,吸收其思想之精华,将孔孟仁礼学说、道德观及天命论逐渐演化,形成了形而上学的天理,使孔孟仁义之学演化为理气天命思想,使儒家学说更加具有理性的色彩。朱熹不仅深刻理会孔孟之言,而且更是有所发挥,将仁礼学说发展为理学。朱熹认为“天下之物,则必各有所以然之故与所当然之则,所谓理也”2。朱熹的理也与孔孟仁礼一样具有道德原则的规范要求,是人们有目的行为所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他指出“君尊于上,臣恭于下,尊卑大小,截然不可侵犯”3。朱熹更是将孔子的“分”的思想理论发扬光大,使其进一步法制化。朱熹将义理视

为判断是与非的最主要的标准,他认为“合于义理者为是,不合于义理者为非”4。

再以天人关系问题为例,朱熹仍然坚持“天人合一”思想观,但是他的天人合一并不是通过直观的表达方式来显现,而是以“理”的范畴来阐发,他的“理”既表现了“天人合一”的宇宙观,又体现了人与自然、社会与自然道达到合一,有着很高的思辨哲理性及社会实用性。阐述天人合一中,朱熹能够较多地以丰富的自然科学知识使其思想更加具有科学理性精神。朱熹将孔孟圣贤的仁礼思想发展成为以义理为内核的思想体系,这是朱熹的发展与贡献。

朱熹引“道”为“理”,作为思想体系本题及规律性范畴,将道家“道”本体之心、兼容阴阳与张载“气”的学说,理气结合,使理气观更加丰富多彩。在朱熹的思想体系中,“道”、“理”、“太极”是作为同等序列的范畴,道、理、太极沟通在一起,道与理也都是作为宇宙之根本,相通相济,朱熹多次说过:“道即理之谓。”又说:“道字即《易》之太极。”5较道家之道而言,朱熹之道即理显然更为广泛,甚至无所不包,属于形而上之本体,他指出:“道之全体,固无不该。”6“夫道体之全,浑然一致,而精粗本末内外,宾主之分,粲然于其中,

有不可以毫厘差者。”7而且“道之体用,其大天下莫能载,其小天下莫能破”8。同时,朱熹的道与理都是包括了伦常的仁义礼智、宗法等级之制,以理喻道之统,以道补儒。

朱熹对佛释之学多有推究理会,以“理一分殊”取代“一多相容”的佛学精华,让“理一分殊”成为科学的思维方式,对魏晋以来佛老黄学加以利用与改造,使其失去了原有的主导地位。钱穆指出:“朱子于老庄两家波多发挥,亦不全废弃。其于释氏,尤其于禅宗,则特他精辨,于理学家中,朱子辟禅之语最多。后代理学家所辨儒释疆界,其说几全本于朱子。”朱熹在梳理“理一分殊”思想时借用了佛学“一月普现一切水,一切水月一月摄”的喻语,以佛之“万殊”思想与传统德教思想相联系,指出:“天覆地载,万物并育于其间而不相害,四时日月,错行代明而不相悖。所有不害不悖者,小德之川流;所以并育并行者,大德之敦化。小德者,全体之分,大德者,万殊之本。”9朱熹的本体论、人性论、修养论等亦是受到了佛释的影响。其所谓“无极而太极”,是万里、万善之本原,具有超然善恶的内涵,这与佛家《六祖坛经》“不思善,不思恶,正与么时哪个明上座本来面目”相接近,此外朱熹害接受了佛家静坐养性的思想。朱熹自以为

其思想与佛释之学是有许多相异的地方。朱熹指出:“佛学之与吾儒,虽有略相似处,然正所谓貌同心异,似是而非者,不可不审,……所云禅学悟入,乃是心思路绝,天理尽见。此忧不然,心思之正,便是天理。”10

同时,大多学者往往只是注意到了朱熹纳取儒释道的思想,对于朱熹吸收法家之说避而不谈,不敢正视朱熹及其他理学家所具有了“阳儒阴法”的理学本性。朱熹曾假尧舜之词,一方面对法家之义进行“假惺惺”的批评,另一方面却从实质上肯定了法家“辟以止辟”观念的合理性,他说:“所谓‘辟以止辟’,虽曰杀之,而仁爱之实已行乎其中。今非法以求其生,则人无所惩惧,陷于法者众,虽仁之,适以害之。”11朱熹的法律思想具体实施中以严刑为主。严刑峻法的主张与韩非基本一致。韩非说:“夫惜草茅者耗禾穗,惠盗贼者伤良民。今缓刑罪行宽惠,是利奸邪而害善人也,此非所以为治也。”12朱熹也认为轻刑“既不能止民之恶,而又为轻刑以诱之,使得以肆其凶暴于人,而无所忌,则不惟彼见暴者无以自伸其冤,而奸民之犯于有司者,且将日以益众,亦非圣人匡直辅翼,使民迁善远罪之意也。”13朱熹也认为,“劫盗杀人者,人多为之求生.殊不念死者之为无辜,是知为盗贼计,而不为良民地也。”14朱熹对于法家思想中有利于维

护君主专制的东西是极力吸取,并加以改造。韩非说:“治民无常,唯法为治。”而朱熹则主张原情原心而灵活地加以处罚。他说:“若如酒税、伪会子及饥荒窃盗之类,犹可以情原其轻重大小而处之。”15这体现了其思想更具有灵活性与可操作性。

二、汇纳群流,扩其范围

朱子之学具有相当鲜明“汇纳群流”的特点。钱穆先生在论述朱子经学是就说到:“朱子于经学,虽主以汉唐古注疏为主,亦采及北宋诸儒,又采及理学家言,并又采及南宋与朱子同时之人。”“朱子治经,除经之本文外,必兼罗汉唐以下迄于宋代诸家说而会通求之,以期归于一是。”朱熹继承发挥了圣贤以道统为己任的思想,宣称尧舜禹汤文武周公孔孟的圣人之道,在中断数千年之后终有二程为续,而自己又是在承续之道,“看圣贤代作,未有孔子,便无《论语》之书,未有孟子,便无《孟子》之书,未有尧舜,便无《典谟》,未有商周,便无《风雅颂》”。“自尧舜以下,若不生个孔子,后人去何处讨分晓?孔子后若无生个孟子,也未有分晓,孟子后数千载乃始得程先生兄弟发明此理。”16在其道统论中,朱子提倡周子,犹如钱穆所言:“朱子乃始推尊濂溪,奉为理学开山,”17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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