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管理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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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管理制度汇编

1、机关工作制度

2、值班制度

3、考勤制度

4、请销假制度

5、机关卫生制度

6、车辆管理制度

7、机关费用开支管理和招待制度

8、公文处理和文件打印制度

9、机关学习制度

10、全员信息反馈制度

11、定期督查通报制度

机关工作制度

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局机关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合理安排分管与片上的各项工作,杜绝办事拖拉、推诿扯皮的现象。

一、机关工作人员要仪表端庄,作风朴实,公正廉洁,恪尽职守,塑造良好的个人形象和机关形象。

二、机关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不矿工。

三、上班时间内不准下棋,不准打扑克,玩麻将,不准串岗或搞其他娱乐活动,不准带小孩,不准干私活,如有违反将给予严厉的纪律和经济处罚。

四、单位组织的各种会议、集中学习和其他集体活动,不得无故缺席,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必须经主持会议或活动的领导批准,否则按旷工处理。

五、爱护公共财物,节约用电,对办公室内的电脑、座椅等公共财物要珍惜,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室后要关闭室内电源,节约用电。

六、对交办的各项工作必须按时间要求认真完成,上级需要的各种报表、数据、总结材料等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上报,不得有误。

七、参加部门以上会议的人员,要注意领会精神,会后及

时向单位领导汇报,并负责督促落实。

八、机关人员在公务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必须依法行政,为政清廉,办事公道正派,严禁吃请受贿,坚决纠正“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衙门作风,彻底转变机关工作作风。

九、机关工作人员下乡一般不在村上就餐,因工作需要,可在村上吃便饭。机关工作人员在岗工作中午不准饮酒,更不能酗酒,因酗酒闹事造成不良后果的将给予严厉的纪律处分。

十、疾患工作人员因出差、开会,下乡等要和办公室提前联系并说明去向和时间,以便于办公室掌握情况和通联。

值班制度

1、办公室和主要职能股室,要保持每天24小时不离岗,值班人员必须严守工作岗位,确保电话畅通和上通下达。

2、值班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遵守值班纪律、处理日常事务,按要求督促各项工作的落实。

3、对重要事宜要及时向主要领导请示汇报,不得有误。

4、夜间值班必须严守岗位,保证任何时间内不缺岗,维护机关大院的安全,处理好突发性事件。

5、值班人员要按时开关楼道及厕所内电灯,杜绝“长明灯”现象。

6、值班人员要做好相互之间的交接班工作,对本值班时间段内的工作做好总结,未尽事宜交待明白,以防止工作前后的脱节和便于责任的廓清与区分。值班结束后,做好交接。

考勤制度

机关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每天两考勤制度,考勤由办公室负责。

1、白天考勤实行挂牌制。考勤时间为每天早8点至8:30,由头一天夜间值班带班长负责签到。机关工作人员上班后,先签到,超过规定时间不签到者为迟到,迟到三次记矿工一天,并按矿工处理。每天8:30以后由带班长将考勤情况报告给分管机关的领导,每月由分管机关领导汇总,进行奖惩。

2、夜间考勤时间为下午下班后到晚上7点,值班人员要在规定时间到岗。由带班长负责记夜间值班考勤,第二天将考勤情况报告给分管机关的领导,由分管机关领导每月汇总进行奖惩。凡夜间值班无故不到者,带班长如实报告的只对缺勤这罚款50元:如带班长不能如实报告,对带班长加倍处罚。

3、上班和值班时间如因工作需要确需下村或外出,除全镇统一行动安排之外,一定要到办公室考勤人员处挂号备案,否则按旷工处理。

4、负责考勤人员必须认真负责,坚持原则,不徇私情,任何人都不得给考勤人员出难题,凡发现考勤人员有徇私现象将严肃追究其责任并给予严肃处理。

5、镇党委、政府和分管机关的领导进行不定期查岗,抓

好值班考勤制度的落实。

请销假制度

机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机关纪律,按照管理权限请假,事后及时销假。

1、副乡级以上干部请假由书记批准,书记不在时由镇长批准,书记、镇长均不在时,由分管机关工作的领导批准。

2、所站长请假一天又分管机关领导批准(并征得镇长同意),两天以上者由分管副职报镇长批准,镇长不在时由分管机关工作的领导批准。

3、一般工作人员请假由分管机关领导批准。请假1—3天报镇长批准,请假3天以上报书记批准,但必须把手头工作完成或委托相关人员办理。

4、本单位职工婚假为七天,本单位职工子女结婚假期为五天,丧假直系亲属为七天,产假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5、所有人员请假必须说明理由,理由不充分者不予请假,事后向准假人销假。

6、请假人员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必须征得书记、镇长同意,未经允许擅自超假者按矿工论处。

附:《河北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生活待遇的暂行规定》:(摘要)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需休病假的,应有县以上

定点医疗机构的证明,并经单位人事部门审核批准。

(二)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

(三)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三十年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照发。

(四)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三十年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照发,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按百分之七十计发。

(五)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一个月,不足六个月者,超过的天数发本人标准工资的60%;超过六个月者,超过的天数停发全部工资。

(六)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岗位者,以旷职论,除按日扣发工资外,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七)逾假者,事后须尽快向领导陈述理由,取得同意后,可按事假对待,否则按旷职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超过三个月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八)无故旷工不上班者,扣发矿工天数的全部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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