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3(票据)教学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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狭义证券:主要指股票和证券
票据是有价证券的一种形式
由于票据在市场交易中特殊地位,以 及票据作为完成商品交易中一种支付 手段的特点,票据逐渐从证券体系中 区分出来,作为一个单独的有价法律 文件在市场上发挥作用,并为调整商 品交易中支付票据单独制订了一个部 门法,即票据法。
票据关系当事人:
基本当事人(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 非基本当事人(背书人和被背书人、保 证人)
“全国联行往来”的银行签发,
汇票金额起点500元,付款期限为1个 月。
(买方) (持票人)
(合同)
(卖方) (收款人)
甲方(汇款人)
乙方
甲方开户行 (出票人)
乙方开户行 (兑付银行)
商业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 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 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 持票人的票据。
商业汇票按照承兑人的不同,分为 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3、本票分为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但我国 只有银行本票。
4、非定额(商行自行签发)和定额本票 (由人行发行,各行代办签发和兑付)
支票: 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
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 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 人的票据。
支票种类: 记名和不记名;即期和远期;现金和转 帐;普通支票。
汇票的种类: 1、银行汇票 2、商业汇票(商业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
3、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4、记名式和无记名式汇票 5、光单汇票和跟单汇票 6、国内和国际汇票、本币汇票和外币汇 票
银行汇票: 是指汇款人将款项交存 当地银行,由银行签发给汇款人 持往异地办理转帐结算 或提取现金的票据。
银行汇票一律为记名汇票,由参加
追索权: 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受到拒绝 承兑或拒绝付款时,或有其他法律 事由请求付款未果时,向其前手 请求支付票据金额权利,由于这个 请求是在第一请求未果后的再次
请求,所以称为第二次请求权, 票据权利的再次行使。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 见票时或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 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贴现计算方法;再贴现和转贴现
付款:
是汇票义务人承担汇票责任对持票 人所作的给付。请求付款是持票人的汇 票权利,也是其拥有汇票的目的;而付 款则是汇票债务人的义务,《票据法》 第60条规定,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 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
持票人 追索
追 索
出票人 背书人
保证人 承兑人
持票人可不按票据债务人的先 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 人或全体行使追索权。
票据权利种类:
付款请求权、追索权。
付款请求来自百度文库:票据法规定持票人最基本的 权利是请求付款人按票据金额给付,付款 请求权是票据的第一次权利,实践中称为 主票据权利。
付款人包括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 汇票和支票的受托付款人等,对持票人承 担付款责任。
票据:债务人依法开出的, 承诺在票据到期之日由自己 或委托他人或金融机构无条 件地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 人或持票人的一种有价证券。
(买方)债务人 (付款人) 甲
甲方开户行 出票人
债权人 (卖方) 乙(持票人) (收款人) 乙方开户行
广义证券: 当事人为证明或设定一定的权利所作成 并为法律所承认和保护的书面凭证,可 将其分为筹集资金的证券(股票、债券) 和作为支付工具及流通工具的证券(汇 票、本票、支票)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 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 票人的票据。《票据法》规范的本票是 银行本票。
本票特征:
支付工具、有价证券、金钱证券、 设权证券、要式证券。自付票据、 出票人和付款人同一。
本票分类:
1、本票分为即期和远期本票。但我国只有 即期本票。
2、我国《票据法》规定本票一律记名,必 须记载收款人。
汇票要件(要素)有八项:“汇票”字 样;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委托;付款 人姓名;付款日期的声明;付款地声明; 收款人的声明;出票日期及地点的声明; 出票人的签名。
汇票的特征:
汇票既是一种金钱证券,又是一种支付工具。
汇票须有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委托字样, 以使该种支付工具具有较高信用。
汇票多为确定一定的日期才履行支付义务的 票据。汇票有见票即付和远期支付两种最长 可以在出票后半年内付款。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 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背书:是指持票人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 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背书 必须是记名背书。背书人应记载被背书 人名称、背书日期并签章。
背书的形式有:
转让背书、委托背书和质押背书。
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
承兑:
是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 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仅限于商 业汇票。承兑不得附加条件,否则视为 拒绝承兑。
保证:
票据的债务人可以由债务人(出票 人、承兑人、背书人)以外的他人承担 保证责任。
贴现:
贴现是一种票据转让方式,是指持 票人在需要资金时,将其持有的未到 期的商业汇票,经过背书转让给银行, 并贴付利息,银行从票面金额中扣除 贴现利息后,将余款支付给汇票持有 人的票据行为。
贴现既是一种票据转让行为,又是一 种银行授信行为。
第一背书 被背书人
甲乙
丙
丁
戊
出
背
票
书
人
人
第
第
二
三持
次
次票
背
背人
书
书
票据行为:
设立、变更或消灭票据法律关系的合 法活动,包括出票、背书转让、承兑、 参加承兑、保证、更改、禁止背书、 付款和参加付款等活动。
出票行为又称主票据行为背书、承兑、 保证等行为称为从票据行为。
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 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 权和追索权。
票据权利由出票人在票据上设定一定 金额,然后再由持票人合法持有票据, 凭票享有相应的权利。
票据权利特征: •票据权利是金钱债权,债务人履行义务时,不 能以货物、劳务或其他形式财产权利来代替。
• 票据权利行使范围限定在票据当事人之中 •当事人如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参加承兑 人、保证人、付款人,均处在持票人之前,即 持票人有权向主债务人提示付款,如果此项权 利不能实现,可以向前述当事人中任何一个或 全体行使自己的追索权。如果持票人为背书人, 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票据是有价证券的一种形式
由于票据在市场交易中特殊地位,以 及票据作为完成商品交易中一种支付 手段的特点,票据逐渐从证券体系中 区分出来,作为一个单独的有价法律 文件在市场上发挥作用,并为调整商 品交易中支付票据单独制订了一个部 门法,即票据法。
票据关系当事人:
基本当事人(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 非基本当事人(背书人和被背书人、保 证人)
“全国联行往来”的银行签发,
汇票金额起点500元,付款期限为1个 月。
(买方) (持票人)
(合同)
(卖方) (收款人)
甲方(汇款人)
乙方
甲方开户行 (出票人)
乙方开户行 (兑付银行)
商业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 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 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 持票人的票据。
商业汇票按照承兑人的不同,分为 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3、本票分为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但我国 只有银行本票。
4、非定额(商行自行签发)和定额本票 (由人行发行,各行代办签发和兑付)
支票: 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
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 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 人的票据。
支票种类: 记名和不记名;即期和远期;现金和转 帐;普通支票。
汇票的种类: 1、银行汇票 2、商业汇票(商业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
3、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4、记名式和无记名式汇票 5、光单汇票和跟单汇票 6、国内和国际汇票、本币汇票和外币汇 票
银行汇票: 是指汇款人将款项交存 当地银行,由银行签发给汇款人 持往异地办理转帐结算 或提取现金的票据。
银行汇票一律为记名汇票,由参加
追索权: 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受到拒绝 承兑或拒绝付款时,或有其他法律 事由请求付款未果时,向其前手 请求支付票据金额权利,由于这个 请求是在第一请求未果后的再次
请求,所以称为第二次请求权, 票据权利的再次行使。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 见票时或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 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贴现计算方法;再贴现和转贴现
付款:
是汇票义务人承担汇票责任对持票 人所作的给付。请求付款是持票人的汇 票权利,也是其拥有汇票的目的;而付 款则是汇票债务人的义务,《票据法》 第60条规定,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 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
持票人 追索
追 索
出票人 背书人
保证人 承兑人
持票人可不按票据债务人的先 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 人或全体行使追索权。
票据权利种类:
付款请求权、追索权。
付款请求来自百度文库:票据法规定持票人最基本的 权利是请求付款人按票据金额给付,付款 请求权是票据的第一次权利,实践中称为 主票据权利。
付款人包括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 汇票和支票的受托付款人等,对持票人承 担付款责任。
票据:债务人依法开出的, 承诺在票据到期之日由自己 或委托他人或金融机构无条 件地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 人或持票人的一种有价证券。
(买方)债务人 (付款人) 甲
甲方开户行 出票人
债权人 (卖方) 乙(持票人) (收款人) 乙方开户行
广义证券: 当事人为证明或设定一定的权利所作成 并为法律所承认和保护的书面凭证,可 将其分为筹集资金的证券(股票、债券) 和作为支付工具及流通工具的证券(汇 票、本票、支票)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 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 票人的票据。《票据法》规范的本票是 银行本票。
本票特征:
支付工具、有价证券、金钱证券、 设权证券、要式证券。自付票据、 出票人和付款人同一。
本票分类:
1、本票分为即期和远期本票。但我国只有 即期本票。
2、我国《票据法》规定本票一律记名,必 须记载收款人。
汇票要件(要素)有八项:“汇票”字 样;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委托;付款 人姓名;付款日期的声明;付款地声明; 收款人的声明;出票日期及地点的声明; 出票人的签名。
汇票的特征:
汇票既是一种金钱证券,又是一种支付工具。
汇票须有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委托字样, 以使该种支付工具具有较高信用。
汇票多为确定一定的日期才履行支付义务的 票据。汇票有见票即付和远期支付两种最长 可以在出票后半年内付款。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 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背书:是指持票人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 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背书 必须是记名背书。背书人应记载被背书 人名称、背书日期并签章。
背书的形式有:
转让背书、委托背书和质押背书。
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
承兑:
是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 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仅限于商 业汇票。承兑不得附加条件,否则视为 拒绝承兑。
保证:
票据的债务人可以由债务人(出票 人、承兑人、背书人)以外的他人承担 保证责任。
贴现:
贴现是一种票据转让方式,是指持 票人在需要资金时,将其持有的未到 期的商业汇票,经过背书转让给银行, 并贴付利息,银行从票面金额中扣除 贴现利息后,将余款支付给汇票持有 人的票据行为。
贴现既是一种票据转让行为,又是一 种银行授信行为。
第一背书 被背书人
甲乙
丙
丁
戊
出
背
票
书
人
人
第
第
二
三持
次
次票
背
背人
书
书
票据行为:
设立、变更或消灭票据法律关系的合 法活动,包括出票、背书转让、承兑、 参加承兑、保证、更改、禁止背书、 付款和参加付款等活动。
出票行为又称主票据行为背书、承兑、 保证等行为称为从票据行为。
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 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 权和追索权。
票据权利由出票人在票据上设定一定 金额,然后再由持票人合法持有票据, 凭票享有相应的权利。
票据权利特征: •票据权利是金钱债权,债务人履行义务时,不 能以货物、劳务或其他形式财产权利来代替。
• 票据权利行使范围限定在票据当事人之中 •当事人如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参加承兑 人、保证人、付款人,均处在持票人之前,即 持票人有权向主债务人提示付款,如果此项权 利不能实现,可以向前述当事人中任何一个或 全体行使自己的追索权。如果持票人为背书人, 对其后手无追索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