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西省征收排污费办法》的决定(1997)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征收排污

费办法》的决定(1997)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江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7.08.15

【实施日期】1997.08.1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江西省征收排污费办法》的决定

(1997年8月15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提议,决定对《江西省征收排污费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四条增加第三款:“对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固体废物排污费的单位,由环保部门处以应缴纳排污费金额50%以下罚款。”

1 / 1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