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西省征收排污费办法》的决定(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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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征收排污
费办法》的决定(1997)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江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7.08.15
【实施日期】1997.08.1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江西省征收排污费办法》的决定
(1997年8月15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提议,决定对《江西省征收排污费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四条增加第三款:“对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固体废物排污费的单位,由环保部门处以应缴纳排污费金额50%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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