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企业所得税法差异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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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及与会计的差异

(2008年3月1日)

内容:以中国商业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操作指南》为教材,212页《新企业所得税法》,220页《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新《会计制度》分五个部分讲:

一、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发展历程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立法背景

三、新旧企业所得税法差异对比(重点)

四、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对税收工作的影响

五、最新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

时间:

一、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发展历程

(一)新税法概述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主席令第63号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法共八章六十条,包括总则、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税收优惠、源泉扣缴、特别纳税调整、征收管理、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已于2007年11

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施行,共有八章一百三十三条。

(二)企业所得税法与实施条例两者的关系

《企业所得税法》统驭《实施条例》,《实施条例》是对新税法具体化和明析化,在其立法形式、框架结构、条文设置、具体用语等方面与新税法是一致。两者之间对应、协调和补充,构成完整的企业所得税法制度体系。

(三)企业所得税法的沿革

企业所得税也称公司所得税、公司税或法人税,最早产生于1799年英国,此后其他国家也相继开征。到目前为止,在世界上大约210个国家和地区中有16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了此税。我国开征企业所得税的历史不长,新中国成立以后,企业所得税发展大体可分成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50—1979年

1950年政务院发布了新中国税制建设纲领性文件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在《工商业税暂行条例》中规定了属于所得税性质的工商业所得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和薪金报酬所得税,标志着我国新的企业所得税体系的初步建立。

第二阶段:1980—1990年

为了顺应改革发展和加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以及通过征税维护国家主权与经济利益的需要,1980年9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这是我国第一部企业所得税法。1981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

业所得税法》,从而建立了具有我国特点的涉外所得税制度。

1983年,我国将建国以后实行30多年的国营企业向国家上缴利润的制度改为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制度,简称利改税,开始对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1984年国家又实行了第二步利改税。经过两次利改税,实现了对国营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随后,国务院于1985年4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988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开征了私营企业所得税。直到1994年,内资企业的这种三种企业所得税才得以统一。

第三阶段:1991—2007年

1991年,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两部涉外企业所得税法合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3年12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对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统一为内资企业所得税。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立法背景

(一)统一合并改革完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不仅是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体制,创造公平竞争纳税环境的必然选择,也是优化我国税制结构、改变主体税种结构失衡以及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客观要求。

(二)现行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实施10多年来,在执行中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是内资税法与外资税法差异较大,造成企业之间税负不平,苦乐不均。

二是现行按内资性质、外资性质分设的两套税法已不适应市场经济下企业经济多元化、混合化发展的趋势。

三是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多、过乱,存在较大漏洞,扭曲了企业经营行为,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对外资企业实行“税负从轻,优惠从宽,手续从简”的超国民待遇,造成严重的税收流失。有研究资料表明,中国对外资的税收减让及由此造成的税收逃漏,大量的涉外税收优惠刺激了假外资企业的衍生,每年不下一千亿,说明我国的引资政策成本相当高。

(三)我国目前政治形势稳定,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经济处于持续平稳较快增长时期,连续多年GDP增长率达到9%以上,企业投资和发展环境日臻完善,“两税合一”已具有一个良好的宏观经济背景。

(四)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企业所得税改革的指导思想:根据科学发展观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制改革原则,

三、新旧企业所得税法差异对比(新在那里)

内外资两个企业所得税法合并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较之旧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都有较大变化,总括地讲做到了“四个统一”:

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新在八个方面:

(一)重新构建以法人为标准的纳税主体制度

1、以法人为纳税主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第一条)。

2、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第二条)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第二条)。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第二条)。

3、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的纳税义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三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三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三条)。

4、采用“纳税地点”的新概念,以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地的标准确定纳税地点(第五十条)

(1)居民企业的登记注册地在境内的,以登记注册地为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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