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的理解与分析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的一点看法

摘要

随着《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下文简称《办法》)的出台及逐步实施,对于银行业产生了一系列的影响,本文分析了关于《办法》相较于以前版本的具体调整;这些调整的创新之处;以及《办法》的实施产生的具体影响。

关键词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具体调整创新影响

正文

一、《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的调整

新出台的《办法》遵循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理念、框架和标准,坚持审慎监管的基本原则,做出了一系列调整,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办法》设定了6年的资本充足率达标过渡期。

商业银行应于2018年底前全面达到相关资本监管要求,并鼓励有条件的银行提前达标。过渡期内,未达标的银行将制定并实施分阶段达标规划,银监会不硬性要求在《办法》开始实施时就立即达标。

(二)、《办法》下调了对小微企业、个人贷款及信用卡授信的风险权重。

小微企业风险权重从100%下调至75%,未使用信用卡额度的信用转换系数从50%细分为20%和50%两个档次。《办法》取消了此前征求意见稿中区别划分首套房和二套房的风险权重,而明确将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风险权重统一规定为50%。这将有利于继续鼓励银行对个人房贷的投放力度。同时,商业银行对我国其它商业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由原先的20%上调为25%,其中原始期限三个月以内(含)债权的风险权重由0上调为20%,这将对那些同业资产占比较高的银行有一定负面影响。

(三)、《办法》放宽了二级资本的准入条件。

超额贷款损失准备从超过150%的贷款拨备覆盖率部分下调到超过100%部分;同时取消了此前关于超额拨备计入附属资本时“拨贷比”不得低于 2.5%的限制条件;该办法还在权重法下将超额拨备可计入资本的上限设为信用风险资产的1.25%,避免了在过渡期内给商业银行造成过大压力。另外,《办

法》还取消了2009年银监会90号文关于商业银行发行长期次级债额度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25%的规定,从而拓宽了附属资本的补充渠道,增加了债券资本工具的损失吸收能力。而且,新出台的《办法》对银行已发行的不合格资本工具给予了10年过渡期逐步退出,这也缓解银行资本补充压力。

(四)、《办法》扩大了资本覆盖风险的范围,将操作风险纳入资本监管框架。

《办法》调整了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系数,从而进一步减轻了资本充足率压力。此外,《办法》还明确了资产证券化、场外衍生品等复杂交易性业务的资本覆盖要求,以期引导国内银行审慎开展金融创新。

二、《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的创新

相比现行的资本监管体系,《办法》的创新之处在于:

(一)、根据巴塞尔Ⅲ规则细化了核心一级资本要求,将银行按照资本充足率分为四大类,实施差别监管;

(二)、借鉴了巴塞尔Ⅱ的风险分类和监管方法,体现出统筹实施巴塞尔Ⅱ和巴塞尔Ⅲ的思路,今年底将有6个国内大型银行开始实施巴塞尔Ⅱ;

(三)、由于初步测试后认为对银行的影响太大,所以对“铁公基”、融资平台、期限调整、房地产等贷款的风险权重调整就没有纳入第一支柱,而是由银监会根据现实情况进行自由裁量,表现出较为务实的态度;

(四)、部分规则在反映银行资产的真实风险的同时,还能考虑国内调控政策,如针对第一、第二套房设置了不同的风险权重;

(五)、吸收了巴塞尔Ⅲ宏观审慎监管的内容,首次明确了储备资本要求和逆周期资本要求,资本监管的动态性特征更加明显。

三、《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的影响

(一)、《办法》的实施给国内银行所带来的改变

自2004年2月银监会出台《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以来,我国初步建立了审慎资本监管制度,确立了资本监管在审慎银行监管中的核心地位。近年来,国内商业银行在资产规模扩大的同时、资产利润率达到了国际银行业的良好水平;资本充足率明显提高、所有银行均超过了8%的监管要求;实现了不良率和不良贷款“双降”;部分银行通过准备实施新资本协议(巴塞尔Ⅱ)建立了系统的内

部评级体系和风险管理流程。2009年中国被接纳为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正式成员,并在全球范围内率先实施巴塞尔Ⅲ。当然,不良率降低与贷款总额迅速上升的稀释作用有一定关系、不良贷款总额下降也与一次性剥离有关,但银行业不良资产状况较为平稳却是事实,未来风险尚待进一步观察。

(二)、关于《办法》中对银行各类资产的风险权重及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所带来的具体影响

《办法》对银行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其中以下几个方面影响较大:一是为了降低银行的关联度,银监会针对同业业务提高了资本要求,同业占比较高的银行将具有较大的资本补充压力;二是首次提出了对银行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且具体指标设定为总收入的18%,高于巴塞尔Ⅱ规定的15%,由于现行资本要求中并没有针对操作风险计提资本金,这有可能平均降低0.5%左右的银行资本充足率;三是对工商企业股权风险暴露不再采用简单的资本扣除方法,而是区分不同性质的股权风险暴露,给予不同的风险权重;四是下调了微小企业债权和个人贷款的风险权重(从100%下调到75%),零售贷款占比较高的银行会有受益;五是对内部评级法和权重法设置了差别较大的资本要求,对于内部评级体系实施比较完备的银行来说,如银行转为内部评级法,资本充足率将获得部分节约。

同时,《办法》中对资产的风险权重的调整,也会给银行带来新的资本缺口。《办法》中拉低资本充足率比较明显的是操作风险和同业资产。一是大型银行所受负面影响相对较大(主要是操作风险达标的过渡期较短),不过实施巴塞尔Ⅱ的大型银行将能够通过内部评级法的实施来降低部分压力,而中小银行具有较长的过渡期、影响相对较小。二是对于同业资产占比较高的银行也将受到较大的影响,原规定“商业银行对我国其他商业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为20%,其中原始期限四个月以内(含四个月)债权的风险权重为0”,由于同业资产以短期为主,将风险权重提高到25%将对同业债权占比较高的部分中小银行有较大的负面影响。此外,对于系统重要性银行来说,还要承受1%左右的附加资本要求,短期对这些入选的银行会有一定的压力。在超额拨备方面,可计入资本的门槛提高导致部分拨备不足的银行资本充足率下降,而计入附属资本的最高限额提高0.25%对拨备水平较高的银行有利,拨备水平较低的银行却有资本压力。

(三)、《办法》中对不同银行采取不同监管措施以及银行根据自身采取不同资本计量方法的有利影响

在巴塞尔Ⅲ框架下,监管的要求分为资本充足率、监管监督和市场约束等三个主要支柱,所以《办法》针对银行是否满足资本充足率、第二支柱的监管要求,将银行分为四类进行监管。《办法》对银行的分类是从巴塞尔I监管体系向巴塞尔Ⅱ、Ⅲ监管体系的升级。值得注意的是,银行应该努力成为第一类银行(资本充足银行),否则将面临各种形式的限制和处罚。这体现了银监会促进银行自我约束和监管约束的思路,划分不同类别的银行有利于市场监督。

商业银行可以根据自身业务特征、风险管理能力和发展战略,选择不同的资本计量方法,这是巴塞尔Ⅱ相比国内现行巴塞尔Ⅰ的重要突破。实践表明,巴塞尔Ⅰ统一的指标体系不利于银行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和风险管理水平的提高,所以巴塞尔Ⅱ提出了合格的银行使用内部评级体系进行风险计量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