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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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公司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标准版)

运输公司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标准版)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为了搞好公司的安全费用管理工作,保障公司的安全费用切实的为员工落实,维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的开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各项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国家规定,普通运输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普通货运业务按照1%提取作为公司的安全费用。

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陈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安全生产费用优先用于安全生产费措施的实施和为满足达到安全生产标准而进行的整改。

二、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项目计取、确保需要、企业统筹、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财务应将安全费用纳入公司财务计划,保证转款专用,并督促其合理使用。

三、安全费用一个当于以下安全生产事项:1、安全技术设施工程建设;2、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和维护;3、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4、劳动防护用品设备;5、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6、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7、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

设施支出,主要指: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设备实施;8、重大危险员、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9、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10、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四、企业安全员应建立安全费用台账,记录安全生产费用率数额、支付计划、经费使用报告、安全经费提取和使用情况年度报告。

五、总经理对安全费用全面指导,审批安全费用提取、安全投入计划、经费使用报告、安全经费提取和使用情况年度报告。

六、财务部负责对安全生产基金进行统一管理,审核安全费用提取、安全投入计划、安全经费使用等,根据年度安全生产计划,做好资金的投入落实工作,建立安全经费台账,确保安全投入迅速及时。

七、安全办负责审核、汇总并编制公司安全投入计划,审核安全投入报告,监督检查安全投入落实情况、汇总并建立公司费用头入台账,编制年度安全经费提取和投入情况报告。

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号

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号

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号财企〔2024〕号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确保企业安全生产资金的专款专用,保障企业安全生产所需经费的合理运作和使用,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保护员工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本办法制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各类企业的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管理。

第三条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企业为保障和提升生产安全水平所设置的费用。

第四条企业应当依法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机构,负责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收入、支出及使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第五条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应当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合理确定提取比例。

第六条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标准,应当按照企业所处行业的安全生产标准要求和风险等级确定,并报经地方安全监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渠道,包括企业自筹资金、行业安全生产基金和政府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等。

第三章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第八条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原则是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购置和维护生产设备、设施的安全设备和安全防护工具;(二)开展员工安全培训和教育;(三)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四)购买保险,对员工生命和财产进行保障;(五)开展安全技术研究和推广。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条地方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收入和支出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确保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对违反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的行为,地方安全监管部门可以给予警告、罚款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原有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自废止。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1.03.24•【字号】豫交安监[2011]12号•【施行日期】2011.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通知(豫交安监〔2011〕12号)各省辖市交通运输局(委)、扩权县(市)交通局,厅直属各单位,交通投资集团:为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交通运输安全发展,省厅制定了《河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河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交通运输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包括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行业管理机构)和交通运输企业(包括公路水路运输、公路建设与养护、客货运场站、港口码头、渡口等)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属地管理和落实“一岗双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管许可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机构健全、责任明确、制度完善、监督到位、奖惩严明、装备经费有保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

第二章交通运输部门安全监督管理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监管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二)依法对交通运输企业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和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督促、指导交通运输企业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三)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措施,并定期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等相关信息;(四)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五)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配合做好事故善后工作,落实事故处理的有关决定;(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决定,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附件: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煤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有关活动。

非煤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作业和生产、选矿、闭坑及尾矿库运行、闭库等有关活动。

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

建设部关于转发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转发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转发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职工工作和生命安全,理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联合制定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现将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总体要求《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是指导和规范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工作的重要法规文件,旨在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机制,有效防范和应对安全生产风险。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贯彻执行,确保《办法》的落地生根。

二、费用提取三、费用使用《办法》明确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建设企业安全设施、购置安全生产设备和器材、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组织安全生产培训、开展事故调查和安全隐患排查等。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督促企业按照费用使用计划,合理安排费用的使用,确保资金用于切实加强企业的安全生产。

四、责任追究《办法》规定,对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费用的企业,将受到相应的责任追究。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对费用使用不规范、效果不明显的企业予以批评教育,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同时,对于安全责任事故频发或严重事故发生的企业,要依法严肃处理,同时追究安全管理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宣传发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办法》的重要性,通过组织宣传、培训等方式,广泛宣传《办法》的相关内容,提高企业和职工对安全生产费用的重要意义的认识,增强全社会的安全意识。

六、督查考核督导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密切跟踪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费用使用的规范和效益。

同时,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评价,对安全生产工作得分较低的企业要予以重点督查,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

财企〔2024〕16号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企〔2024〕16号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企〔2024〕16号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1.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设置安全生产费用项目。

安全生产费用是指用于预防、消除和减轻安全生产事故及其他生产安全风险的费用。

2.企业应当将安全生产费用计入成本,并定期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备和公开。

3.企业应当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原则和范围,并将其纳入企业的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体系。

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1.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优先用于加强和改善安全设施设备,并确保其达到相关的安全技术标准。

2.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还可以用于开展安全培训和技能提升,加强安全管理能力的培训及检测、监测和评估。

3.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还可以用于购买安全防护用品和设备,确保员工的安全生产环境。

4.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还可以用于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和宣教活动,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

5.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将安全生产费用用于建立应急救援体系,确保在发生突发事件时能够有效应对。

三、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监督和检查1.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合理使用。

2.企业应当做好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记录和报表,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3.监管部门发现企业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可以对违法违规企业进行行政处罚。

四、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保障1.政府应当加大对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补贴力度,确保企业能够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2.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应当纳入财务管理体系,保障经费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3.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费用能够真正起到预防和控制安全生产事故的作用。

以上《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自公告之日起施行,由各地财政、安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具体实施。

特此通知。

日期:2024年X月X日。

应急管理部关于《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解读

应急管理部关于《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解读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解读为贯彻安全发展新理念,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投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财政部、应急部印发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号)(以下简称《办法》)。

为便于相关行业企业和有关部门准确理解和把握《办法》,更好地发挥《办法》促进企业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作用,现对《办法》条款进行解释说明。

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8)第一节煤炭生产企业 (8)第二节非煤矿山开采企业 (17)第三节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 (23)第四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 (28)第五节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 (35)第六节交通运输企业 (40)第七节冶金企业 (45)第八节机械制造企业 (49)第九节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55)第十节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 (59)第十一节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63)第十二节电力生产与供应企业 (71)第三章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和监督 (76)第四章附则 (9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等,制定本办法。

【解读】本条是办法制定的目的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明确提出:“建立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

为保障企业安全生产所需资金投入,形成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机制,借鉴煤矿提取安全费用的经验,在条件成熟后,逐步建立对高危行业生产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提出:“进一步完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制度,研究提高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下限标准,适当扩大适用范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提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使用制度,建立企业增加安全投入的激励约束机制”。

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一】尊敬的各位领导、各相关部门:根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现将我单位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的通知如下:一.总则(一)背景和目的本办法制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管理,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水平,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企业及其子公司,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等。

二.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管理(一)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1. 月度提取:每个月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总额的10%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由企业负责人监督执行。

2. 突发事件提取:当发生突发事件时,企业可根据需要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经企业负责人决策后执行。

(二)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1. 安全设备更新:安全生产费用主要用于更新维护企业的各类安全设备,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2. 员工培训:安全生产费用可用于组织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及进行安全技能考核。

3. 安全检查和治理:安全生产费用可用于安排专业机构进行安全检查和治理,确保企业安全生产达标。

三.监督管理(一)责任主体1. 企业负责人:负责监督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

2. 相关部门: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

(二)违规行为的处理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规定的企业和个人,将依法进行处罚,并可能取消其安全生产资质。

四.其他事项(一)公示企业应当及时公示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二)附件详见附件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明细表。

【二】尊敬的各位领导、各相关部门:根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现将我单位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的通知如下:一.背景和目的为了切实保障企业的安全生产,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以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管理工作。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单位及其子公司,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等。

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

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

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一、目的和基本原则《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出台,旨在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保障企业员工的安全健康;基本原则包括合法合规原则、公开透明原则、规范管理原则、科学合理原则。

二、费用的提取1.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应当按照安全生产工作需要和企业规模、经济实力、危险性等因素,合理确定提取比例,并在年度预算中予以明确。

2.企业应当将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划拨至专门设立的安全生产费用专户,并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3.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报送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实际情况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告知企业。

三、费用的使用1.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应当围绕安全生产工作开展,包括但不限于安全设备购置、职工培训、安全宣传教育、安全隐患排查、事故调查处理等方面。

2.企业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编制年度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并报所在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备案。

3.企业应当按照年度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进行费用支出,并保留相关的票据和凭证,以备财务核查和监管。

四、监督检查1.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监督检查,包括实地检查、账目核对、凭证核查等方式,确保费用的合法有效使用。

2.企业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违规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附则1.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均自行废止。

2.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3.对于安全生产费用使用不规范、违规使用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依法责令改正,并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罚。

财政部将加大对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监管力度,确保安全生产经费的合理使用,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各级财政、安监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合力,确保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管理工作的顺利推进。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

财企[2012]16号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煤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有关活动。

非煤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作业和生产、选矿、闭坑及尾矿库运行、闭库等有关活动。

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

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物品。

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交通运输包括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管道运输。

道路运输是指以机动车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水路运输是指以运输船舶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及港口装卸、堆存;铁路运输是指以火车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包括高铁和城际铁路);管道运输是指以管道为工具的液体和气体物资运输。

冶金是指金属矿物的冶炼以及压延加工有关活动,包括: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黄金等的冶炼生产和加工处理活动,以及炭素、耐火材料等与主工艺流程配套的辅助工艺环节的生产。

铁建设〔2012〕245号_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铁建设〔2012〕245号_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铁建设〔2012〕245号铁道部关于铁路工程设计概算执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按照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为加强铁路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改善铁路工程施工作业条件,保障铁路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来源,现就铁路工程设计概算执行该办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铁路基本建设工程投资预估算、估算、设计概预算费税取值规定》(铁建设〔2008〕11号)中投资预估算、估算、设计概预算中的安全生产费费率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的1.5%调整为2。

0 % .二、安全生产费的使用应严格执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的规定。

列入下表内的安全生产项目在投资预估算、估算、设计概预算其他部分中不应再重复计列相关费用。

安全生产费使用范围表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1. “洞口”(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通道口等)、“临边”(未安装栏杆的平台临边、无外架防护的层面临边、升降口临边、基坑沟槽临边、上下斜道临边等)、挖井、挖孔、沉井、泥浆池等防护、防滑设施。

2.施工场地安全围挡设施。

3。

施工供配电及用电安全防护设施(漏电保护、接地保护、触电保护等装置,变压器、配电盘周边防护设施,电器防爆设施,防水电缆及备用电源等)。

4。

各类机电设备安全装置。

5.隧道及孔洞幵挖过程中有毒有害气体监测、通风设备设施,隧道内粉尘监测设备设施。

6.地质灾害监控防护设备设施.7。

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等设备设施及备品。

8.机械设备(起重机械、提升设备、锅炉、压力器、压缩机等)上的各种保护、保险装置及安全防护措施。

9。

爆破及交叉作业(穿越村镇、公路、河流、地下管线进行施工、运输等作业)所增设的防护、隔离、栏挡等措施。

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首先,通知强调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的重要性。

安全生产事关企业的长久发展和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是优先考虑的重要任务。

《办法》为企业提供了指导,确保安全生产费用能够从根源上得到保障和管理。

在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方面,通知明确了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标准进行提取。

企业应按照自身规模、行业和危险程度等因素,履行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义务。

《办法》对于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的计算方法和提取标准进行了详细的说明,为企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在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方面,通知明确了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和条件。

安全生产费用主要用于安全设施设备的购置、维修和更新、安全培训与教育、安全检测与评估等安全生产相关费用。

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

通知还要求企业应定期对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报告和公示。

通过公示,加强了企业的信息公开和监督,提高了透明度和责任意识。

此外,通知还强调了法律法规的约束和违规处理的内容。

违反《办法》的企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违规使用的安全生产费用将被追究并要求返还。

通过这些约束措施,更好地保障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合法使用,减少了不当使用和浪费的情况。

总之,《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印发是国家对安全生产的高度重视和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

该通知明确了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的管理机构与管理职责,规范了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范围、条件和标准,并加强了对安全生产费用的监督和违规处理,增强了企业安全生产的责任感和安全意识。

企业应按照通知的要求,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职责,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号)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号)

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22〕1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各中央管理企业:为贯彻安全发展新理念,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投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我们对2012年印发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应急部2022年11月21日附件: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第一节煤炭生产企业第二节非煤矿山开采企业第三节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第四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第五节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第六节交通运输企业第七节冶金企业第八节机械制造企业第九节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第十节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第十一节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第十二节电力生产与供应企业第三章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和监督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石油天然气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电力生产与供应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

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

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一、总体要求本办法旨在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管理,推动企业增强安全生产意识,积极投入安全生产工作,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

二、费用提取(一)费用主体。

各类企事业单位应按照行业分类,自主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用于安全生产设施建设、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和职工安全培训等费用。

(二)费用比例。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比例,应符合相应行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各行业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三)费用提取方式。

三、费用使用(一)安全生产设施建设。

企业应合理利用安全生产费用,加强对生产场所、生产设备、生产工艺等方面的安全投入,确保安全生产设施的完善和有效运行。

(二)安全生产技术改造。

企业应积极采用新的科学技术手段和设备,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生产效率和安全性。

(三)职工安全培训。

企业应将部分安全生产费用用于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对安全生产的认识和意识,增强安全防范能力。

四、监督检查(一)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国家和地方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奖惩措施(一)对于擅自挪用安全生产费用、虚报冒领费用的企业,将依法进行处罚,并取消其安全生产资质。

(二)对于安全生产工作突出的企业,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并提供相应扶持政策。

六、其他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法》的出台是为了进一步加强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符合《办法》规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都应按照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并合理使用。

根据《办法》的规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包括安全设施的建设、维修费用、安全生产设备的购置费用、安全培训的费用、事故应急救援设备及物资的购置费用等。

企业应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比例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并将提取的资金用于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为确保《办法》的有效实施,我们公司决定采取以下措施:1.成立专门的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审核和监督实施相关的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2.加强安全生产设施和设备的建设和维修,确保所有设施和设备的安全性能达到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并及时进行修缮和更换工作。

3.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确保员工能够正确处理各种安全生产事故和突发事件。

4.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加强应急设备和物资的储备,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理各类事故。

5.完善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的职责和权利,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管和考核。

6.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各项安全措施得到落实和执行,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安全隐患。

通过全面贯彻和执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我们公司将进一步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降低事故的发生率,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同时,也将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为实现企业的长期发展目标奠定坚实的基础。

希望全体员工都能够认真学习和遵守《办法》的规定,积极参与到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中,共同努力,共同打造安全、稳定的企业环境。

感谢各位员工一直以来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支持和配合,相信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我们的企业将会蒸蒸日上,取得更加辉煌的成绩!谢谢大家!。

财政部_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_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_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为了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维护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财政部_安全监管总局共同研究制定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一、总则二、费用的提取1.企事业单位应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比例,将安全生产费用从生产经营的收入中提取出来,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2.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比例由企业依据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安全投入需求自行决定,但不得少于总收入的百分之一3.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后,应及时缴存至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专用账户,并按规定使用。

三、费用的使用1.企事业单位应于每年年初编制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根据安全生产需要和费用提取情况合理安排费用的使用。

2.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购置安全生产装备、整改不安全设施、开展安全培训、进行安全宣传等。

3.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对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的监管,确保费用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益性,不得将安全生产费用用于与安全生产无关的支出。

四、监督管理1.财政部_安全监管总局将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监督管理,对企业提供的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审查、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2.企业应及时报送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报告,经财政部_安全监管总局审核后,将情况汇总形成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公示。

3.对于违反规定的企业,财政部_安全监管总局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可能暂停或撤销企业的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资格。

五、附则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不符合本办法的,以本办法为准。

2.财政部_安全监管总局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对本办法进行解释和修改,并及时公布。

本办法的印发将进一步规范并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促使企业更加重视安全生产,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为员工营造更安全的工作环境,推动社会经济的稳定和持续发展。

望各级财政、安全监管部门积极贯彻执行,并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的指导和监督,确保《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有效实施。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调整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费用提取标准的通知-豫交文[2013]250号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调整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费用提取标准的通知-豫交文[2013]250号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调整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费用提取标准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调整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费用提取标准的通知(豫交文〔2013〕250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局(委),厅直属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厅财字〔2012〕96号)和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豫交文〔2012〕355号)的规定和要求,现将我省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调整如下:一、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为1.5%。

二、公路水运工程在进行施工招标时,招标人应要求施工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三、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立项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在概预算编制时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标准不得低于建安工程费的1.5%。

四、2012年2月16日后开工(以招标公告时间为准)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从概算中适当调整安全费用的差额,以达到不低于1.5%的安全生产经费费率,已进行交工验收的费用不再调整。

请各有关单位认真落实通知要求,严格安全生产经费的使用,省厅将结合“平安工地”考核评价机制工作对在建项目进行考核评价。

2013年4月28日——结束——。

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

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 号)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 [2010]23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煤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有关活动。

非煤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作业和生产、选矿、闭坑及尾矿库运行、闭库等有关活动。

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

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 ?危险货物品名表? ( GB12268 )和?危险化学品目录 ?的物品。

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交通运输包括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管道运输。

道路运输是指以机动车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水路运输是指以运输船舶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及港口装卸、堆存;铁路运输是指以火车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包括高铁和城际铁路);管道运输是指以管道为工具的液体和气体物资运输。

冶金是指金属矿物的冶炼以及压延加工有关活动,包括: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黄金等的冶炼生产和加工处理活动,以及炭素、耐火材料等与主工艺流程配套的辅助工艺环节的生产。

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决定,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附件: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煤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有关活动。

非煤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作业和生产、选矿、闭坑及尾矿库运行、闭库等有关活动。

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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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豫交文〔2012〕355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扩权县(市)交通运输局(委)、厅直属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现将交通运输部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厅财字〔2012〕96号)转发你们,请按照财政部、国家安监总局联合制定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安全费用“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督促道路运输、水路运输、交通建设工程企业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二O一二年五月十七日主题词:交通企业安全费用通知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2012年5月22日印发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决定,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附件: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煤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有关活动。

非煤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作业和生产、选矿、闭坑及尾矿库运行、闭库等有关活动。

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

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物品。

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交通运输包括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管道运输。

道路运输是指以机动车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水路运输是指以运输船舶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及港口装卸、堆存;铁路运输是指以火车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包括高铁和城际铁路);管道运输是指以管道为工具的液体和气体物资运输。

冶金是指金属矿物的冶炼以及压延加工有关活动,包括: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黄金等的冶炼生产和加工处理活动,以及炭素、耐火材料等与主工艺流程配套的辅助工艺环节的生产。

机械制造是指各种动力机械、冶金矿山机械、运输机械、农业机械、工具、仪器、仪表、特种设备、大中型船舶、石油炼化装备及其他机械设备的制造活动。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包括武器装备和弹药的科研、生产、试验、储运、销毁、维修保障等。

第二章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第五条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

各类煤矿原煤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煤30元;(二)其他井工矿吨煤15元;(三)露天矿吨煤5元。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

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一)石油,每吨原油17元;(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每千立方米原气5元;(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5元,地下矿山每吨10元;(四)核工业矿山,每吨25元;(五)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2元,地下矿山每吨4元;(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1元;(七)尾矿库按入库尾矿量计算,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1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1.5元。

本办法下发之日以前已经实施闭库的尾矿库,按照已堆存尾砂的有效库容大小提取,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的,每年提取5万元;超过100万立方米的,每增加100万立方米增加3万元,但每年提取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地质勘探单位安全费用按地质勘查项目或者工程总费用的2%提取。

第七条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

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一)矿山工程为2.5%;(二)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2.0%;(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

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八条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九条交通运输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普通货运业务按照1%提取;(二)客运业务、管道运输、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提取。

第十条冶金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六)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十一条机械制造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十二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的,按照3.5%提取;(二)营业收入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三)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5%提取;(四)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第十三条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以上年度军品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火炸药及其制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包括:含能材料,炸药、火药、推进剂,发动机,弹箭,引信、火工品等):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5%提取;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二)核装备及核燃料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5.核工程按照3%提取(以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在竞标时,列为标外管理)。

(三)军用舰船(含修理)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5%提取;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75%提取;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8%提取;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4%提取。

(四)飞船、卫星、军用飞机、坦克车辆、火炮、轻武器、大型天线等产品的总体、部分和元器件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5.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其他军用危险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十四条中小微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的5%和1.5%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者少提安全费用。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企业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可适当提高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本办法公布前,各省级政府已制定下发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办法的,其提取标准如果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调整;如果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按照原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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