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伤保险的基础上发展雇主责任险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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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伤保险的基础上发展雇主责任险的必要性
内容摘要:现代社会,职业伤害事件时有发生,并呈逐年上升趋势。国家出台工伤保险制度给予在工伤中受损的个体提供物质上的补偿,然而在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的今天很多企业员工虽然可以通过社会保险的工伤保险获得工伤后基本的生活保障,但该保障仅限于“基本”的水平,那些原先收入水平、生活水平较高的员工,若想获得“充分”的补偿,恢复事故发生的生活水平,从雇主赔付的角度看,购买雇主责任保险无疑是一种方便、高效的手段。本文通过文献综述的方式比较和探析工伤保险与雇主责任险,得出现阶段我国不仅要强力发展工伤保险、同时也要支持和推广雇主责任险以建立职业伤害补偿体系。
关键词:雇主责任保险工伤保险必要性
在国外, 雇主赔偿通常与强制性的工伤保障制度联系在一起,而强制性的工伤保障制度的确立又必须以明确的雇主赔偿立法作为依据。雇主责任保险作为工伤保险的高级形式, 提升了对工人权益保障的水平和深度, 使之形成为一个良好的保障体系。在我国, 雇主责任保险作为一种商业保险, 其发展和完善同样需要与工伤社会保险紧密结合, 以工伤保险为主、雇主责任保险为辅,并加强工伤保险和雇主责任保险的立法工作,使两者的保险责任相互补充, 从而最大限度地提高我国工伤人员的保障水平。然而我国现阶段雇主责任险的发展虽取得一定成就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使得其经营陷于“低风险的不愿投保, 高风险的不愿承保”的尴尬境地,究其原因, 主要有下列几方面制约企业雇主责任保险发展。
一、现阶段我国雇主责任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政府强有力的扶持。
我国没有专门的雇主责任法, 劳动法仅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国有、集体企业, 而近年来涌现的大量非公有制企业, 其雇员的权益就很难得到保障。相当部分保险公司也认为发展雇主责任保险“费力不讨好”,因此, 要么为完成上级下达的意外险保费计划, 人为将雇主责任险做成意外险, 要么干脆选择退出市场, 一定程度影响了该险种的发展。
(二)企业保险意识相对淡漠, 认知度不够,不愿投保。
许多企业主虽认为保险可转嫁风险, 但也仅限于投保高风险的作业人员, 投保面严重不足。尤其一些高危行业例如煤炭行业2003年贵州99座座国有煤矿就有近7万从业人员基本
未参加保险, 即使参加保险的乡镇煤矿投保人数也只是实际人数的一半。①
(三)保险公司的产品陈旧、单一、老化, 保障不足, 创新力度不够。
长期以来, 大部分保险公司对市场的细分不够, 使用的雇主责任保险条款鲜有创新, 难以适应行业与企业的发展变化。体现在,一是费率确定主要依据行业类别而未按不同风险程度的企业给予个性化、差别化的费率。二是部分保险公司雇主责任保险条款规定实名承保, 而乡镇用工的高流动性使实名承保在实际经营中“名存实亡”。三是现行条款的赔偿责任主要是根据《劳动法》或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确定, 且执行中弹性较大、赔偿标准较低, 未能起到商业保险应有的补偿作用。
(四)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粗放。
一是承保把关不严。为拓展业务, 许多保险公司并未严格执行保险条款费率, 擅自改变承保条件, 致使多年来雇主责任保险的参保人数严重不足, 经营潜在风险增大。二是风险查勘和防灾防损严重滞后。大部分公司重保费、轻查勘, 防灾防损也仅限于向管理部门等支付一定防灾防损费用,而不是真正投人人力、物力开展切实有效的风险隐患检查与排除, 风险防范流于形式。三是经营数据严重失真。目前, 一些保险公司对该险种的管理仍停滞在手工管理阶段, 缺乏对经营情况的真实反映, 管理严重滞后。
工伤保险和雇主责任保险常常作为一对被比较的概念出现。目前世界各国的工伤保险实行社会保险方式的占绝大多数,在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156个国家和地区中,实行社会保险的约有120个,有30多个国家或地区实行雇主责任制,②或者两种方式并存。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并不意味着雇主责任制度已失去任何意义。相反,雇主责任制度在现代社会中仍然发挥着重大的作用。其基本的原因是工伤保险制度并没有覆盖所有的工伤受害赔偿。同时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和雇主责任制度能够形成完备的职业伤害补偿体系
二、雇主责任险与工伤保险的互补关系
(一)覆盖范围上的互补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即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均有依照《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依照《条例》为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条例》扩大了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我国工伤保险的覆盖人群从过去的国有企业扩大到了国有、集体、外资、私营等各类企业职工。然而,外资、私营等
①张金萍雇主责任险的国际比较与借鉴营销管理2005(2)
②郭庆论雇主对雇员工伤事故赔偿责任湖南大学学报
各类企业还是工伤保险扩面的难点所在。以山东省为例,全省近400万参保职工主要分布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大部分的民营企业、私营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还没有纳入到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与工伤保险承保对象的有限性形成鲜明对比的是,雇主责任保险影响范围的广泛性。雇主责任险的被保险人虽然是雇主,但其保险标的是雇主对雇员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这里的雇员是指“被保险人聘用的员工”,即无论期限长短,凡是接受被保险人给付薪金工资而提供劳务、年满16 周岁的人员及其其他按国家规定和法律途径审批的特殊人员,均在“雇员”范畴之内。
(二)保险赔偿上的互补
作为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从承保或推广的角度而言工伤保险的出发点都是“扩大承保对象范围、提供基本保障”。从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条例可以看出,工伤保险支付的赔偿金严格按照其工资水平,参考当地基本生活保障进行发放。由是观之,可以看出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优越性。但同时也要看到在实施和适用过程中的局限性,比如对于工伤较重职工的工伤补助力度相对有限,不足以弥补其损失,也不足以为其今后的正常工作、生活奠定坚实基础。而雇主责任险正好可以有效弥补这个不足。我国的雇主责任险作为商业保险是指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被保险人经营业务有关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 所致伤、残或死亡, 被保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应承担的医药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 由保险公司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当然,这个赔偿限额的高低应由保险人谨慎确定接受与否,以便控制自身的风险。
三、我国发展雇主责任险的必要性
(一)有利于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雇主责任保险从理论上分析, 最积极的社会意义是责任事故中受害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员工在从事与工作相关的活动期间, 造成人身伤亡, 必须依法追究雇主责任, 赔偿责任具有法律强制力, 但是它并不能改变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员工所获赔偿额的多寡受到致害人即雇主经济状况的刚性约束。通过办理雇主责任保险, 集合多数经济单位, 建立保险基金, 使受害人的利益在致害人承担雇主责任, 受到法律制裁的同时得到确切可靠的保障。
(二)有利于企业经营的稳定
随着有关雇主责任法律、法规的颁布, 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 雇主责任诉讼案件将会不断增加, 当赔偿责任巨大时, 企业不仅可能被迫终止生产和销售, 而且可能濒临破产的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