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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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基本原则、建设区域选择、建设内容与技术要求、管理要求、监测与评价、建后管护与利用等。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开展的高标准农田建设活动。高标准农田建设除应遵循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84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 15618-2008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T 21010-2007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GB 50288 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

GB/T 50363 节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

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T 28407-2012 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

GB/T 28405-2012 农用地定级规程

GB 50265-2010 泵站设计规范

NY 525-2012 有机肥料标准

TD/T 1032-2011 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

TD/T 1033-2012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

NY/T 2148-2012 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高标准农田well-facilitied farmland

土地平整、土壤肥沃、集中连片、设施完善、农电配套、高产稳产、生态良好、抗灾能力强,与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相适应,按照规定划定为基本农田的农田。

3.2 高标准农田建设

well-facilitied farmland construction

以建设高标准农田为目标,围绕农田主要限制性因素或全面质量提升而开展的土地平整、土壤改良与培肥、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农田输配电,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并保障其高效利用的建设活动。

3.3 基本农田capital farmland

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3.4 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类型区

engineering type zone of the well-facilitied farmland construction

体现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地域差异和工程组合特征,在建设目标和建设方向上基本一致的单元。

3.5 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体系

engineering System for the well-facilitied farmland construction

为实现高标准农田建设目标,按照工程建设类型、特征及内部联系构建的体系。

4、基本原则

4.1 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等规划引导原则,统筹安排高标准农田建设。

4.2 应根据不同区域自然资源特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土地利用状况,因地制宜地采取建设方式和工程措施。

4.3 应注重数量、质量、生态并重,促进景观优化、生态良好。

4.4 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为主体,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切实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受益权。

4.5 落实管护责任,健全管护机制,确保建设成效。

5、建设区域选择

5.1 建设区域应相对集中、水资源有保障、土壤适合农作物生长、无潜在土壤污染和地质灾害,地方政府重视程度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积极性高。

5.2 高标准农田建设应重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基本农田整备区;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确定的粮食主产区、产粮大县;土地整治规划确定的土地整治重点区域及重大工程建设区域、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示范县;农业、水利、农业综合开发等相关部门规划确定的重点区域;全国农用地质量分等评定的优等、高等、中等耕地集中分布区等区域开展。

5.3 高标准农田建设限制在水资源贫乏区域;水土流失易发区、沙化严重区等生态脆弱区域;历史遗留的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严重损毁且难以恢复的区域;土壤污染严重的区域;易受自然灾害损毁的区域,沿海滩涂、内陆滩涂等区域开展。在上述区域开展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需提供相关部门论证同意的证明材料。

5.4 高标准农田建设禁止在地面坡度大于25°的区域,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退耕还林区、退耕还草区,河流、湖泊、水库水面及其保护范围等区域开展。

6、建设内容与技术要求

6.1 一般规定

6.1.1 应结合各地实际,按照不同类型区特点,采取针对性措施,分区分类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类型区见附录A。

6.1.2 通过各项措施实施,促进农田集中连片,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升耕地质量,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实现节约集约利用和规模效益;完善基础设施,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增强防灾减灾能力;加强农田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发挥生产、生态、景观的综合功能;建立监测、评价和管护体系,实现农田持续高效利用。

6.1.3 高标准农田建设内容包括土地平整工程、土壤改良与培肥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农田输配电工程以及其他工程。工程建设内容参照附录B,工程技术要求参考附录C。

6.1.4 田间基础设施占地率指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农田输配电等工程设施占地面积与建设面积的比例,田间基础设施占地率应不高于8%。地类划分参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执行。

6.1.5 基础设施使用年限指高标准农田建设完成后各项基础设施正常发挥效益的使用年限,一般不应低于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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