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经法-第四章(国际知识产权贸易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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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国际知识产权贸易法
国经法-第四章(国际知识产权贸易法)
一、 概述
• (一)国际知识产权贸易的含义 • 1、国际知识产权贸易的产生和发展 • 国际技术转让 (二战前、普通技术)
国际技术贸易 (二战后—80年代、
专利技术和专有技术)
国际知识产权贸易 (80年代开始、
诸多知识产权客体)
国经法-第四章(国际知识产权贸易法)
• 3、限制受方发展和改进所引进的技术; • 4、限制受让人从其他来源获得与让与人提
• 4、限制受方从其他来源获得类似技术或与之竞供的技术类似的技术或者与其竞争的技术;
争的同类技术;
• 5、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购买原材料、零部
• 5、双方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不对等;
件、产品或者设备的渠道或者来源;
• 6、限制受方利用引进的技术生产产品的数量• 、6、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产品的生产数量、
品种或销售价格;
品种或者销售价格。
• 7、不合理地限制受方的销售渠道或出口市场• ;7、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利用进口的技术生 产产品的出口渠道。
• 8、禁止受方在合同期满后,继续使用引进的技 术;
• 9、要求受方为不使用的或失效国的经专法利-第支四章付(国报际酬知识产权贸易法)
• 国际方面:1978年的《联合国国际技术转让行 动守则》(草案),未生效
• 我国: • 1、2001年10月31日通过,2002年1月1日施行的
《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 只调整狭义的技术进出口 • 2、1994年7月1日施行的《对外贸易法》 • 3、各知识产权部门法以及合同法
国经法-第四章(国际知识产权贸易法)
• (3)法律性条款 因许可标的不同有所差异
国经法-第四章(国际知识产权贸易法)
计价与支付方式:三种
• (1)统包价格(Lumpsum Price):即一次总算 价格
• (2)提成价格(Royalty Price):在项目建成 投产后,按合同产品的提成基础提取一定百分 比(提成率)的费用作为使用费。
• (3)入门费(Initial Payment)+提成
国经法-第四章(国际知识产权贸易法)
2、国际许可合同中的限制性商业条款
• (1)概念:指在国际许可合同中由许可方向被 许可方施加的,法律所禁止的,造成不合理限 制的合同条款。这些条款或者直接影响市场竞 争,或者对引进方的技术及其经济发展造成不 利影响。
国经法-第四章(国际知识产权贸易法)
百度文库
三、国际许可合同(International License Contract) • (一)概念
• 又称国际许可证协议,是指技术出让方将其技 术使用权在一定条件下跨越国境地让渡给技术 受让方,而由受让方支付使用费的合同。
国经法-第四章(国际知识产权贸易法)
(二)调整国际许可合同的法律
1883年《巴黎公约》和1989年《集成电路条约》
著作权领域
WTO的TRIPS协议
1886年《伯尔尼公约》和1952年《罗马公约》
国经法-第四章(国际知识产权贸易法)
TRIPS“高标准、严要求”的体现:
知识产权权利水平 (提高)
权利的取得 和维持程序
防止侵权和打击 侵权的执法措施
TRIPS属于一揽子文件之一 知识产权争端纳入WTO争端解决机制
2、国际性因素的确定
• (1)公认的标准:知识产权是否跨越国境的移 动
• (2)国际性标准的争议: 当事人双方定居于或 设立于同一国家,但其中一方为外国实体所控制, 此时双方的技术贸易是否为国际知识产权贸易?
• 发展中国家(77国集团):肯定 • 发达国家:否定
国经法-第四章(国际知识产权贸易法)
• 1包 设、括 备要购 或求买 产受不 品方需 ;接要受的同技技术术、引技进术无服关务的、附原带材条料件•、,2专担、利相要权 关求被 义受宣 务让布 ;人无为效专的利技权术有支效付期使限用届费满或或者者承
• 2零、部限件制或受设方备自;由选择从不同来源购买原材料• 、3限、制限受制让受人让使人用改所进改让进与的人技提术供;的技术或者
国经法-第四章(国际知识产权贸易法)
• 2、转让的通常为使用权而非所有权
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的不平等 国际许可证贸易
法律侧重保护引进方
国经法-第四章(国际知识产权贸易法)
• 3、贸易过程的长期、复杂性
• 4、法律管制的双重性和强制性性
• 双重性:对贸易标的保护
•
对交易行为的法律调整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 分歧的原因:
美
涉外、审批
涉外、审批
中
国内、不审批
中(美子公司)
发达国家的目的是规避技术引进国涉外
技术贸易法的管制 国经法-第四章(国际知识产权贸易法)
(二)国际知识产权贸易的特点
• 1、贸易的标的是无形的知识产权 • 积极影响:可以同时多方使用
特殊的计价与支付方式 消极影响:易传播、易侵权
知识产权法律(国际)保护的强化
发达国家主张 发展中国家主张
国经法-第四章(国际知识产权贸易法)
(2)我国关于限制性商业条款的规定
• 第二十九条 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得含有下列
限制性条款:
• 第 要 下九 求 列条 ; 限制未供性经方条审不款批得:机强关使特受殊方批接准受,不合合同理不的得限含制•有性1的料、附、要带 产求条 品受件 、让, 设人包 备接括 或受购 者并买 服非非 务技必 ;术需进的口技必术不、可原少材
对国际许可合同的法律调整
严格性:主要表现为强制性法律规范
国经法-第四章(国际知识产权贸易法)
(三)国际技术贸易法律体系
• 两方面:
对贸易标的的法律保护
知识产权的 国际保护
对贸易行为的法律调整
对国际许可 合同的管理
国经法-第四章(国际知识产权贸易法)
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
• 目前主要通过国际公约来实现 • 工业产权领域
(三)国际许可合同的种类
• 根据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以及使用权范围的大 小
授权
供方能第三方 否用 能否用
独占 独占权 否
否
独家使
排他 用权
能
否
普通
使用权 能
能
国经法-第四章(国际知识产权贸易法)
(四) 国际许可合同的条款
• 1、国际许可合同的条款
• (1)商务性条款 • (2)技术性条款
计价与支付条款;
国经法-第四章(国际知识产权贸易法)
一、 概述
• (一)国际知识产权贸易的含义 • 1、国际知识产权贸易的产生和发展 • 国际技术转让 (二战前、普通技术)
国际技术贸易 (二战后—80年代、
专利技术和专有技术)
国际知识产权贸易 (80年代开始、
诸多知识产权客体)
国经法-第四章(国际知识产权贸易法)
• 3、限制受方发展和改进所引进的技术; • 4、限制受让人从其他来源获得与让与人提
• 4、限制受方从其他来源获得类似技术或与之竞供的技术类似的技术或者与其竞争的技术;
争的同类技术;
• 5、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购买原材料、零部
• 5、双方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不对等;
件、产品或者设备的渠道或者来源;
• 6、限制受方利用引进的技术生产产品的数量• 、6、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产品的生产数量、
品种或销售价格;
品种或者销售价格。
• 7、不合理地限制受方的销售渠道或出口市场• ;7、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利用进口的技术生 产产品的出口渠道。
• 8、禁止受方在合同期满后,继续使用引进的技 术;
• 9、要求受方为不使用的或失效国的经专法利-第支四章付(国报际酬知识产权贸易法)
• 国际方面:1978年的《联合国国际技术转让行 动守则》(草案),未生效
• 我国: • 1、2001年10月31日通过,2002年1月1日施行的
《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 只调整狭义的技术进出口 • 2、1994年7月1日施行的《对外贸易法》 • 3、各知识产权部门法以及合同法
国经法-第四章(国际知识产权贸易法)
• (3)法律性条款 因许可标的不同有所差异
国经法-第四章(国际知识产权贸易法)
计价与支付方式:三种
• (1)统包价格(Lumpsum Price):即一次总算 价格
• (2)提成价格(Royalty Price):在项目建成 投产后,按合同产品的提成基础提取一定百分 比(提成率)的费用作为使用费。
• (3)入门费(Initial Payment)+提成
国经法-第四章(国际知识产权贸易法)
2、国际许可合同中的限制性商业条款
• (1)概念:指在国际许可合同中由许可方向被 许可方施加的,法律所禁止的,造成不合理限 制的合同条款。这些条款或者直接影响市场竞 争,或者对引进方的技术及其经济发展造成不 利影响。
国经法-第四章(国际知识产权贸易法)
百度文库
三、国际许可合同(International License Contract) • (一)概念
• 又称国际许可证协议,是指技术出让方将其技 术使用权在一定条件下跨越国境地让渡给技术 受让方,而由受让方支付使用费的合同。
国经法-第四章(国际知识产权贸易法)
(二)调整国际许可合同的法律
1883年《巴黎公约》和1989年《集成电路条约》
著作权领域
WTO的TRIPS协议
1886年《伯尔尼公约》和1952年《罗马公约》
国经法-第四章(国际知识产权贸易法)
TRIPS“高标准、严要求”的体现:
知识产权权利水平 (提高)
权利的取得 和维持程序
防止侵权和打击 侵权的执法措施
TRIPS属于一揽子文件之一 知识产权争端纳入WTO争端解决机制
2、国际性因素的确定
• (1)公认的标准:知识产权是否跨越国境的移 动
• (2)国际性标准的争议: 当事人双方定居于或 设立于同一国家,但其中一方为外国实体所控制, 此时双方的技术贸易是否为国际知识产权贸易?
• 发展中国家(77国集团):肯定 • 发达国家:否定
国经法-第四章(国际知识产权贸易法)
• 1包 设、括 备要购 或求买 产受不 品方需 ;接要受的同技技术术、引技进术无服关务的、附原带材条料件•、,2专担、利相要权 关求被 义受宣 务让布 ;人无为效专的利技权术有支效付期使限用届费满或或者者承
• 2零、部限件制或受设方备自;由选择从不同来源购买原材料• 、3限、制限受制让受人让使人用改所进改让进与的人技提术供;的技术或者
国经法-第四章(国际知识产权贸易法)
• 2、转让的通常为使用权而非所有权
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的不平等 国际许可证贸易
法律侧重保护引进方
国经法-第四章(国际知识产权贸易法)
• 3、贸易过程的长期、复杂性
• 4、法律管制的双重性和强制性性
• 双重性:对贸易标的保护
•
对交易行为的法律调整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 分歧的原因:
美
涉外、审批
涉外、审批
中
国内、不审批
中(美子公司)
发达国家的目的是规避技术引进国涉外
技术贸易法的管制 国经法-第四章(国际知识产权贸易法)
(二)国际知识产权贸易的特点
• 1、贸易的标的是无形的知识产权 • 积极影响:可以同时多方使用
特殊的计价与支付方式 消极影响:易传播、易侵权
知识产权法律(国际)保护的强化
发达国家主张 发展中国家主张
国经法-第四章(国际知识产权贸易法)
(2)我国关于限制性商业条款的规定
• 第二十九条 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得含有下列
限制性条款:
• 第 要 下九 求 列条 ; 限制未供性经方条审不款批得:机强关使特受殊方批接准受,不合合同理不的得限含制•有性1的料、附、要带 产求条 品受件 、让, 设人包 备接括 或受购 者并买 服非非 务技必 ;术需进的口技必术不、可原少材
对国际许可合同的法律调整
严格性:主要表现为强制性法律规范
国经法-第四章(国际知识产权贸易法)
(三)国际技术贸易法律体系
• 两方面:
对贸易标的的法律保护
知识产权的 国际保护
对贸易行为的法律调整
对国际许可 合同的管理
国经法-第四章(国际知识产权贸易法)
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
• 目前主要通过国际公约来实现 • 工业产权领域
(三)国际许可合同的种类
• 根据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以及使用权范围的大 小
授权
供方能第三方 否用 能否用
独占 独占权 否
否
独家使
排他 用权
能
否
普通
使用权 能
能
国经法-第四章(国际知识产权贸易法)
(四) 国际许可合同的条款
• 1、国际许可合同的条款
• (1)商务性条款 • (2)技术性条款
计价与支付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