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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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优抚对象医疗
保障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解释
【法规类别】优抚制度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08.07.15
【实施日期】2008.07.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解
释
为切实维护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规范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有效解决优抚对象就医难问题。
根据国家《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和《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现就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一、关于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的原则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全部纳入社会医疗保险的范围,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全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他优抚对象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参
加城镇从业人员个人缴费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居住在农村的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优抚对象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和城乡医疗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