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局专家库建设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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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局专家库建设方案

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充分利用好各类专家资源,加强和规范项目专家库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专家是指经审核列入威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工信局”)项目专家库人员。其主要职责是参与市工信局组织的项目评审、评估、验收、检查等工作。

第三条市工信局成立项目专家库管理领导小组,由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相关科室(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负责专家入库审核、项目专家库管理制度修订、项目专家库调整及使用等工作。

第一章项目专家库的建立与维护

第四条入库专家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勤勉敬业,承担工作任务科学严谨、客观公正、廉洁自律;

(二)熟悉国家和省、市工业和信息化相关领域法律法规、政策措施,了解本领域国内外情况和前沿动态;

(三)从事工业和信息化相关领域研究或管理工作3年及以上,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

(四)被推荐人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市级以上重点人才工程入选专家”,主要包括泰山学者蓝色产业计划、泰山系列人才工程领军人才、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蓝色产业计划专家、威海市人才项目产业工程特聘专家、威海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威海市校地合作优秀人

才等。(2)具有相关专业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财会类专家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即可)。(3)已取得相关专业博士学位或硕士学位5年及以上或全日制大学学历10年及以上;

(五)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项目特殊需求的权威专家年龄可适当放宽,两院院士不受年龄限制;

(六)身体健康,自愿承担工作项目。

第五条各科室(单位)根据工作所需提出入库专家推荐人选名单,并通知专家按要求填报个人有关信息,经所在单位盖章同意后,上传至项目专家库管理系统。第六条规划与技术改造科将核实汇总的专家信息提交项目专家库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后,纳入项目专家库统一管理。

第七条纳入项目专家库的人员,管理期为3年。期满后,根据履职情况和本人意愿可以连续入库。

第八条有关科室(单位)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确须补充调整专家人选的,经项目专家库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实施。

第二章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在工作过程中,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不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的前提下,有权了解所承担工作任务的目的和相关信息,认为提供的信息不充分时可以要求补充相关资料;

(二)有权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当专家个人意见与专家组意见发生分歧时,专家可形成个人书面意见,有权不在专家组书面意见上签字;

(三)需要回避或确因正当理由不适宜、无法参加受邀工作的,有权提出申请并拒绝参与;

(四)有权获取承担任务的工作经费或报酬;

(五)有权自愿退出市工信局项目专家库;

(六)有权自行更新通信地址、电话、邮箱等个人信息。第第十条在工作过程中,专家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遵守各级党委政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廉政规定;

(二)积极完成市工信局安排的相关工作项目,认真履行职责,必要时应提前阅研相关资料,在规定期限内客观公正、具体详细地提出意见,并对所签署的意见负责;

(三)对于有保密要求的工作,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向外界泄露工作情况以及相关材料内容:

(四)对与本人存在利害关系的相关工作项目,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未经市工信局同意,不得以市工信局项目专家名义出席任何活动;

(五)专家技术职称、工作单位、受奖情况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市工信局报备:

(六)专家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企业收取额外的费用和礼品等。

第三章项目专家库的使用

第十一条各科室(单位)使用项目专家库,需提前向政工科提出申请,提出所需专家专业类别、数量、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等信息,提交政工科审核同意后实施。第十二条政工科按照申请表所列需求,负责从项目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由相关科室(单位)按抽取专家名单确认能够参加相关工作的专家人员名单,若专家反馈因事不能参加相关工作,由政工科根据选用条件补充抽取,直到抽取到全部符合工作要求的专家为止。第十三条各科室(单位)对抽取专家名单要严格保密,

如发现泄密,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工作所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经政工科审核同意并备案,可由选用科室(单位)直接指定专家。

(一)因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专家库中没有满足条件的专家或者满足条件的专家数额不足的;

(二)国家或省、市有特殊要求的。

第四章专家评价与退出

第十五条专家完成工作项目后,由选用科室(单位)根据综合情况对参与的专家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分为好、较好、较差、差四个等次,评价结果为较差及以下等次的,选用科室将专家信息告知政工科、规划与技术改造科。

第十六条对存在以下情况的,经项目专家库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终止专家资格:

(一)同一管理期内评价结果两次为较差及以下等次的;

(二)三次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担有关工作的;

(三)与项目有关单位存在利害关系,未主动提出回避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泄露履行专家职贵期间获取的技术、商业秘密、未公开的政策信息以及其他不宜公开情况的:

(五)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影响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六)利用市工信局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十七条入库专家因身体健康状况或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可以申请退出专家库。

附则

第十八条本专家库应与市有关部门专家库相衔接,实际工作中本专家库确实无法满足需要

的,经政工科审核、项目专家库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可借助市有关部门专家库的资源按照

本制度实施。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市工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6月4日发布的《XX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项目专家库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XX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专项资金项目评审和绩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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