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权处分制度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无权处分制度

以他人财产交易的无权处分行为在日常生活中普遍存在,这让这一问题成为世界各国不得不面临的一个法律问题。基于各种价值的追求,各国都提出了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在这些方法中看是否承认物权行为理论而将其分为两种类型。

第一种是在承认物权行为理论的国家里,他们将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区别开来,即在一个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首先要就双方的交易签订一纸合同,然后就达成的合同双方交付标的物使合同得以履行。他们把前一行为视为负担行为,而后一行为视为处分行为。对于无权处分中的“处分”仅指处分行为而不包括负担行为。所以在无权处分合同中,即使当事人一方并不是真正的权利人,他们之间的负担行为依然有效(即合同生效),只是处分行为处于效力待定状态,无权处分人需要得到真正权利人的追认或者取得处分权才能使之生效。

第二种是在不承认物权行为理论的国家里,并不区分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合同的生效即是物权变更的依据。当然在这一简单的模式中亦形成了多种不同的观点,有认为无权处分是无效的,也有认为无权处分合同有效,或者是无效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

我国的合同法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无权处分人订立合同以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由于法条规定的过于抽象,导致该条款在我国理论界产生了巨大的争议,由此形成了多种不同的观点。

虽然我国学者对该条的争议较大,但关于无权处分合同的争议无非在于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所谓的无权处分中的“处分”到底是指在承认物权行为理论模式下的处分行为还是指在不承认物权行为理论模式下的合同行为。第二个层面是在不承认物权行为理论模式下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到底是有效还是无效或者是效力待定合同。值得考虑的是我国民法目前还不承认物权行为理论,导致了在第二个层面上无论是采取有效、无效或效力待定的观点都无法使这个制度与合同法确立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相协调统一。这就导致的合同法体系的冲突,因为权力瑕疵担保责任作为一种法定的责任其前提是合同的有效成立,所以无论是将无权处分合同视为无效或是效力待定,都不能合理解释权力瑕疵担保责任的适用问题,当然如果在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二分的情况下将无权处分合同视为有

效合同,那就更加得不偿失,这样就是一个价值判断上的问题,只会促使无权处分行为的增长,增加社会矛盾纠纷。

所以我们认为只有在承认物权行为理论的基础上将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二分,才能更好的解决合同法的体系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无权处分合同中,无处分权人与对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有效,但是物权效力的变动处于效力待定状态下。值得讨论的是我国刚出台的《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一规定似乎与承认物权行为理论模式下的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相同,那么是否意味着我国也在渐渐的将物权行为理论引入民法中呢?我们有理由期待在立法上有进一步的发展!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