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国内外研究综述与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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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流转国内外研究综述与展望

[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新农村建设进程的推进,为了加快实现农业现代化、增加农民收入、深化农村改革、统筹推进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农村土地流转成为必然趋势。国内外学者从理论构建、现状调查、问题剖析和原因归结等诸多方面展开了深入研究,为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奠定了坚实基础,但在研究视角和内容等方面仍有待拓展和深化。

[关键词]农村土地流转;土地发展权;供需失衡;农民权益保护

农村土地流转能够有效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增加农民收入,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经过多年试点探索和立法实践,我国越来越重视农村土地流转以及对农民权益的保护。据统计,2006 年全国农村土地流转面积为5551.2 万亩,占家庭承包耕地面积的 4.57%。2008 年 8 月底,全国农村土地流转面积已达1.06 亿亩,占家庭承包耕地总面积的 8.7%。农业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王乐君在 2009 年“中国农村法

治论坛”中谈到,截至目前,全国农村土地流转面积已达 1.5 亿亩,超过全国承包耕地面积的 12%。总体而言,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已经由禁止变成允许,流转方式逐渐多样化,流转区域和范围逐渐扩大化,调整规范由政策性调整逐渐转向法律和政策并重,并以法律调整和规范为主。国内外专家学者对农村土地流转业已从不同角度展开深入研究,为我们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流转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

一、国内研究综述

目前国内学者对于农村土地流转主要从内涵外延、权利变动、流转方式、动力因素等相关理论基础、问题分析、原因归结和解决途径等方面加以研究。

(一)农村土地流转相关理论基础研究现状

农村土地流转的理论基础是具有普遍性意义的理论形态和范式,以对实践的总结和概括为基础,并着力推动土地流转的实践和制度完善。国内学者业已对其内涵外延、权利辨析、流转方式、流转动因和土地发展权等方面进行了研究。①内涵和外延研究现状。

因为农村土地涵盖了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耕地林地等,目前学术界对于农村土地流转的内涵外延尚未形成统一意见。从广义的范围而言,农村土地流转包括征收、土

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的流转[1]。狭义的农村土地流转仅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2]。

②农村土地流转权利辨析。对于农村土地流转中的权利变动情况,目前学术界有三种主流观点。一是认为将经营权从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予以转移,核心是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离。二是认为将全部或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予以转移[3]。三是认为在不改变所有权性质和农业用途基础上,原承包方依法将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或部分移转给他人[4]。争议颇多,尚无定论。

③农村土地流转方式研究现状。从现有研究来看,农村土地流转方式呈现多样化特点,且法律规定的方式与实际方式的实质内涵并不一致。有学者认为“代耕”和“继承”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流转方式,只有转包、转让、出租、入股、互换和抵押六种方式算是“基本流转方式”[5]。有学者建议将物权流转与债权流转进行区分规定,土地入股形式将成为主流形式[6]。

④动因研究现状。从理论层面而言,土地流转迫切而必要。因为传统家庭承包责任制造成了土地零散分割,经营规模狭小,无法实现规模效益和集约化经营。而通过市场把土地配置到专业经营者手中,农业能以最快速度实现现代化,成本最低,利润最大。

⑤土地发展权研究现状。国内对土地发展权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概念、归属、可行性与必要性等问题上。土地发展权首创于西方国家,多指对土地在利用上进行再发展的权利。国内的分歧源于对发展权客体的认识差异,狭义概念只涉及土地用途、性质或者集约程度某一方面改变,如果包括这两个方面,则是广义的土地发展权。对于土地发展权的归属“,单一主体论”认为要么归公,要么归私,“二元主体论”主张权利应该归属于国家和农村集体。设立农地发展权对于完善产权、有效保护耕地、土地征用具有积极意义。现有研究为我们建立健全并完善农村土地流转法律制度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农村土地流转现存问题的研究现状

任何制度在建立和推行过程中都难免出现各种问题,这些问题也正是将来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现有研究显示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存在以下问题。

①农村土地流转有法难依,甚至无法可依。土地流转相关规定过于笼统,内容和程序不够明确,缺乏操作性,有法难依的现象较为普遍。立法的滞后无法适应社会现实需要,无法可依导致土地纠纷繁多。②农村土地产权主体缺位。从目前研究来看,无论是从法律层面还是实践层面,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缺位,产权不明晰,社会中间层主体

匮乏,政府职能异化,农民意愿得不到尊重。有学者提出当前我国农村土地产权缺乏排他性,承包经营权缺乏明晰性、安全性和稳定性。农民应该是农村土地流转的重要主体,必须尊重农民意愿。③农村土地流转程序不规范。土地流转程序不规范是严重制约土地流转的重要因素。目前我国对于流转方式的登记方式规定不明确,且未规定具体登记部门,程序性规定很不健全。调查显示,在湖北农村地区土地流转中,76%的农户只凭口头协议,只有 13.5%的农户签订合同,还有 6.7%是通过第三者证明的,流转过程缺乏有效监督和约束,为权益纠纷埋下祸根。④农村土地流转动力不足。相关实证调查显示,实践层面土地流转动力严重不足。调查发现,由于当前农村土地流转多是受压力迫使,缺乏系统高效的经营模式,很难成为一种常例。现在农民除了不用上缴税费,还能得到农业补贴,即便外出打工者也不情愿流转土地,而是把土地作为将来的一种退路。⑤农村土地供给需求失衡。由于信息、交通等方面的制约,农户土地流转的范围狭窄,转包期限较短,且受非农就业机会的限制,土地流转市场中供给明显低于需求。⑥农村土地流转中农民权益保护不够。现有研究表明,目前农村土地流转中农民权益的保护极为薄弱。有的学者开展专项调查发现,41.7%的农民认为土地权益最重要,44.9%的农民认为土地权益最需要法律进行保护,农民

最关注但又最易受到侵犯的就是土地权益。而且由于缺乏价格机制和监管机制,流转过程不规范,农民自主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严重缺失。这些突出问题严重制约着农村土地流转的推进。

(三)农村土地流转现存问题的产生原因研究现状

目前,农村土地流转所存在的问题是由诸多方面的原因综合造成的。

①农村土地流转立法不完备。

在法律层面的原因归结中,国内学者普遍认同现有立法造成的土地所有权主体虚置,进而导致诸多问题的产生。目前《物权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造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虚置,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能残缺不全,缺位的制度安排使得土地流转处于低水平、零散化的状态。现有法律制度设计存在疏漏,对转包期和流转主体的限制制约着农村土地流转。

②农村土地流转动力制约因素。农民的土地流转意愿并不强烈,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学者提出受农业、农村外部大环境和内部小环境的制约,土地所负载的社会保障功能也是重要因素之一。农业经营成本居高不下、农业经营收入呈下降趋势,导致农村土地流转需求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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