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公司与公司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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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公司与公司法概述

教学目的与要求: 公司法是规范公司组织和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民商法体系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法律部门。本章是公司法的一般理论部分, 主要内容包括:公司法的概念、性质和特征;公司的概念,特征;公司的分类等。通过讲授,让学生了解公司的概念,特征,种类与地位,把握公司的法人性,营利性和社团性。了解公司与其他企业形态的区别,以及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通过本章的学习,希望学生掌握公司法的基础知识和理论框架,为进一步学习公司法的内容打好坚实的基础。

教学重点:公司的特征;公司的分类;公司法的特征

教学难点:公司的分类

教学方法:讲授为主,辅以案例

第一节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一、公司的概念

正确认识公司的概念是研究公司立法和公司法理论的基础和逻辑起点。在现代企业组织形式中,公司是最具典型意义、占有资产最多、经营规模最大的企业形态。它是一种具有世界性的经济组织形式。

由于各国法律文化及公司法律制度的差异,对公司概念的表述也不一致。

1、大陆法系国家: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社团法人。

2、英美法系国家:不注重对法律概念的严格界定,缺少明确的公司定义,基本含义为:数人出于共同目的而进行的组合,并且是为了营利而经营业务,本质上是法人和有限责任。

3、我国《公司法》:第2、3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是企业法人。即:公司是由法定人数的股东依公司法的规定出资设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二、公司的特征

公司的法律特征是指公司作为商事主体之一区别于其它商事主体的本质属性。尽管两大法系和国内学术界对公司概念的表述各不相同,但对公司的下列法律特征基本达成了共识:

(一)经营上的营利性

1、营利性—公司的营利性是公司区别于以行政管理为目的的国家机关和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的社团法人的重要标志。公司的营利性是指设立公司的目的以及公司的运作都是为了谋取一定的经济利益。公司作为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营利性是其本质特征之一,是企业的生命和根本。注意营利性:

1、不仅是指其自身的盈利,并且包括向其成员分配盈利。

2、并非指简单的赚钱,而是通过经营或营业而取得盈利。

营业:以营利为目的;内容的确定性;连续性或稳定性;行业性。

强调——只有利益活动而不把所得利益分配于成员的不是公司,如某些公益社团法人(如救济院),某些财团法人(如医院),某些公法人(如监狱、管教所)。

不是从事对外营业而只从团体的内部活动取得利益并将之分配于成员,例如互助保险社、互助储金会。

公司为营利组织,但不妨其从事一定的公益行为。例如公司可以设置奖学金,从事慈

善事业等。

公司的营利性是股东投资于公司的期望所在。任何投资者投资设立公司,就其目的而言,都是期望通过公司的经营活动,使自己投入公司的财产得到保值和增值并获取利润,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并使股东成为最大的受益人。所以,公司是股东运用其财产追求利润的方式之一,“股东的利益是公司的最终关怀。”正如学者所讲:营利性是“公司存在及行动的最高价值理念,进而作为判断公司经营合乎目的性和董事责任事由的价值标准来起作用。j 公司的营利性特征决定了国家法律对其进行调整的基本方式和内容。即公司法不仅要保障公司因正当经营而获取合法利润,而且要防止公司的不正当经营而获取非法利润。(二)法律上的法人性

公司的法人性是公司区别于其它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如合伙企业的重要标志之一。公司的法人性特点确立了公司作为商事主体在法律上的地位。关于公司的法律地位,各国公司立法基于不同的法律学说和理念作出了不同的规定。法人性—独立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点:

1、以法人的名义享权利负义务;

2、以法人的名义充当诉讼当事人;

3、只能以对法人的债务名义对法人的财产实施强制执行;

4、公司的财产是公司的债权人唯一的责任财产,不能作为公司成员个人的债权人的责任财产;

5、公司的债权人只能对公司的财产请求强制执行,不能对公司成员、股东及其他组织的财产请求强制执行。

理论深入——公司法人资格否认制度

意义:在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运作中,出现了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现象,使该制度的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受到挑战。美国率先创设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也称揭开公司面纱,以期对公司人格滥用行为进行规制。

含义: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

适用场合:公司资本显著不足,利用公司回避合同义务,利用公司规避法律义务和公司法人格形骸化(主要情形为财产混同、组织混同、业务混同)。

适用要件的关键:利用公司法人格者实施了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并给他人或社会造成了损害。

我国:《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如滥用“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组成上的社团性

社团性亦称联合性,是指公司作为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应为人的结合。公司的这一特征使之区别于一般的自然人和独资公司。

对于社团性,各国理论与立法存在不同的见解和态度,集中表现为一人公司上。从理论上讲,一人公司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一人公司是指股东仅为一人,全部资本由一人拥有的公司,即形式上的一人公司。广义的一人公司不仅包括形式意义上的一人公司,而且也包括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即真正的股东只有一人,其余股东仅为持有最低股份的挂名股东,多表现为家族式公司。

扩展——一人公司是否对公司的社团性提出挑战。

目前各国公司法的规定看,大致可区分为以下四种立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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