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重大决策专家咨询社会公示和听证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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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重大决策专家咨询社会公示和听
证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惠府[2008]106号
【发布部门】惠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9.08
【实施日期】2008.09.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重大决策专家咨询
社会公示和听证制度的通知
(惠府〔2008〕10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重大决策专家咨询制度》、《惠州市社会公示制度》和《惠州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九月八日
惠州市重大决策专家咨询制度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规范健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推进政府决策的民主化、制度化和科学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的下列事项:
(一)市政府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二)涉及全市发展与改革的重大决定、重要政策的制定;
(三)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
(四)影响较大的行政复议案件的处理;
(五)其他需要专家咨询论证的事项。
第三条咨询论证专家主要从“惠州市经济社会发展咨询论证专家库”成员中筛选,必要时适当补充专家库以外的专家,如市外大型科研院所、咨询机构的专家等。
第四条咨询论证采取以下方式:
(一)召开专家咨询论证会;
(二)网络、电话、书面形式。
第五条咨询论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咨询论证事项;
(二)确定咨询论证专家组成员;
(三)向咨询论证专家组成员提供相关文件及背景资料;
(四)召开咨询论证专家会或通过网络、电话、书面形式,听取咨询论证专家组的意见和建议;
(五)根据咨询论证专家组成员的意见,形成决策建议。
第六条咨询论证专家组成员应就下列内容对咨询论证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一)咨询论证事项是否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
(二)咨询论证事项是否符合我市的发展实际;
(三)咨询论证事项的必要性、重要性和可行性。
第七条参与重大决策咨询论证工作的专家,按规定给予相应费用,所需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