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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
的必备条件
有能够编制招
标文件和组织
有技术、经济
评标的相应专
等方面的专家
业力量 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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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日报》 • 《中国经济导报》 • 《中国建设报》 • 《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 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 招标文件的办法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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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程序中的法定时间
招标人的定义:
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
需要 履行
招标程序
审批
开始前应
的先 审批
完成的准
备工作和
资金
应满足的
来源
有关条件
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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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方式
公开招标
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邀请不 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
是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 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有从事招投代理业务的 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投标文件截 止时间同一 时间公开进

开标地点为 预先确定的
地点
开标
招标人主持 当众拆封、 宣读投标文 件主要内容
开标过程有 点记录,并 存档备查
5人以上单数
专家不得少于2/3
随机抽取 不得透露评标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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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
1.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 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这边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标标准 ② 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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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招标
第三章 投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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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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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联合投标的含义——一个投标人
不同专业各自满足资格 要求
(2)联合体各Baidu Nhomakorabea的资格要求
同一专业、以低的为准
(3)联合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①联合体各方内部的权利和义务——协议 ②联合体各方外部的权利和义务——连带责任
通过,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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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原则和适用范围
必须招标的项目范 围和规模标准
公平
公开
公正
原则
大型公 共项目
全部或 者部分 使用国 有资金
使用国 际组织 或者国 外政府 贷款、 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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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招标
第三章 投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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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招标
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2、中标人的确定
时间:评标报告提出后15日,最迟在投标有效期前30日 在候选人中确定,“先一后二”
3、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
4、签订合同 时间:30日 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合同签订后的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5、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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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投标人实施行为的种类
(1)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 (2)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串通招标投标 (3)投标人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4)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5)投标人以非法手段骗取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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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招标
第三章 投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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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招投标部 黄海燕 2012/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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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招标
第三章 投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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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 一、《招投标法》立法目的 ✓ 二、招标的范围 ✓ 三、招投标活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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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制订《招标投标法》的目的: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 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 效益,保证项目质量。 《招投标法》施行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 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
1.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 同金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
下罚款 2.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分
3、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化和
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 4、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 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歧视待遇 5、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 6、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 在投标人的相关情况或者泄露标底
1.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单位直 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
法给予处分 2.构成犯罪,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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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投标人实施行为的种类 1.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 2.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串通 招标投标 3.投标人以行贿的手段谋取 中标 4.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 竞标 5.投标人以非法手段骗取中 标 6.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 立的合同履行义务
资料
2.与招标人和 投标串通
处五万元以上 二十五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 单位直接负责 人和直接责任 人员处单位罚 款数额百分之 五以上百分之 十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 得的,并 处没收违
法所得
情节严重 的,暂停 直至取消 招标代理
资格
构成犯罪 的,依法 追究刑事
责任
给他人造 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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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招标
第三章 投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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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 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 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2.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 可以适用资金提供方的规定,但是违背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共利益的除外
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 所得
中标无效、处中标金额的 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 下的罚款;对主管及直接 人员处单位罚款的5%-10%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取消一年至三年 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 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 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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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 构
1.泄露招投标 有关情况和
1、招标文件出售前5日备案; 2、投标人编制招标文件不少于20天; 3、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规定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 4、确定中标后15日内,提交评标报告; 5、中标人公示5个工作日; 6、发出中标通知书后30天内订书面合同;
非强制性招标活动程序不受以上法定期限约束。
1)非法确定中标人中标无效,处中标金额的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 2)非法订立合同----罚款同上 6、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擅自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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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招标
第三章 投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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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招标人实施行为的种类和承担的法律责任:
1、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2、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 以外确定中标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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