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协议(适用于税率调整核减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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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项目《合同》补充协议
本协议于年月日,由如下双方在共同签订:
甲方:
乙方:
根据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2018年4月4日发布的《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的相关政策,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的关于(填写项目地址)•项目《合同》(合同编号:,下称“原合同”)内容的变更达成如下补充协议(本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合称为“本合同”):
1、原合同暂定总价款金额(含税):人民币(小写)¥元,(大写):
元整;其中:合同不含税金额为:人民币(小写)¥元,(大写):元整,增值税税额为(税率%):人民币(小写)¥元,(大写):元整。
甲方已向乙方支付合同款项金额(含税)为人民币(小写)¥元,(大写):元整(税率为%,乙方向甲方开具税率为%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除已付款外的剩余合同价款金额中的不含税金额为人民币(小写)¥元,(大写):元整,现增值税税率调整为%,调整后剩余甲方未支付合同价款(含税)调整为人民币(小写)¥元,(大写):元整,即本合同价款核减人民币(小写)¥元,(大写):元整,本补充协议价款为人民币(小写)¥元,(大写):元整。
备注:本合同价款=原合同价款+本补充协议价款。
2、增值税税率调整后的已标价合同清单详见附表(如有)。
3、本补充协议内容与原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约定为准执行,本补充协议没有约定的内容依照原合同执行。
4、本协议甲乙双方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后即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署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