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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满后才发现漏罪或新罪的如何处理:
在缓刑考验期满后才发现行为人在缓刑考验期 内所犯新罪的,也应当撤销缓刑;
而在缓刑考验期后才发现原判决前有漏罪的, 则不能再撤销缓刑,只能考虑对该漏罪进行依 法处罚。
假释同 1985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 问题的答案(三)》规定
12
补充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 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 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 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 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 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 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 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 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11
3、减刑的限度条件。
A、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 论经过几次减刑,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原判刑 期的1/2;
B、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刑期不 得少于13年。
C、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 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 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 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 十年(不含缓刑考验期内的考察 (四)缓刑的法律后果
1、缓刑期间,遵守法律规定,未犯新罪或发现 漏罪、没有严重违法行为的,考验期满,原判刑罚 不再执行。
2、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或执行原判刑罚。 的情形:
第一,犯新罪
第二,发现漏罪
第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 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撤销 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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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减刑的程序和减刑后的刑期计算
1、减刑的程序。 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
议书,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符合减 刑条件的,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2、减刑后的刑期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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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程序的立法规定
【补充】司法部《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 作程序规定(2003年5月1日其施行)》
3、缓刑与免于刑事处罚、与监外执行以及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不同。
3
二、一般缓刑
(一)一般缓刑的概念、适用条件 1、概念 2、适用条件:
(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犯罪分子不是累犯。 (3)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改表现,认为 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对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 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 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应当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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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缓刑考验期,是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 进行考察的一定期限。
•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 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 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 附加刑仍须执行。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 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 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 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二、刑罚执行的原则 刑罚执行的原则,是指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应遵循或依
据的准则。
2
第二节 缓 刑
一、缓刑的概念和意义
1、概念:我国刑法规定的缓刑是指刑罚暂缓 执行。缓刑是对原判刑罚附条件暂不执行,但在 一定期限内仍保持执行可能性的刑罚制度。包括 一般缓刑和战时缓刑。
2、缓刑不是独立的刑种,而是刑罚适用、 裁量制度的重要内容。
A.减刑
B.缓刑
C.假释
D.保外就医
10
第三节 减 刑
一、减刑概述 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有悔改或 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行刑制度。 二、减刑的条件
1、减刑的适用对象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 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减刑的关键条件是犯罪分子有悔改表现或立 功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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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般缓刑与战时缓刑的区别 1、适用对象不同。
2、适用的时间不同。
3、适用的本质条件不同。
4、适用的方法和考察的内容不同。
5、法律后果不同。如果战时缓刑的军人没有 立功,也没有犯新堆、发现漏罪、严重违法行为, 就应当适用普通缓刑的处理办法,即原判刑罚不 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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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司考题】王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 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第四年,再次犯 盗窃罪被人民法院判处二年零九个月有 期徒刑。人民法院不能对王某适用下列 哪些制度?
第十八章 刑罚执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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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刑罚执行概述
一、刑罚执行的概念和特征 刑罚执行,是指有行刑权的司法机关依法将生效的刑
事裁判对犯罪分子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刑事司法活动。 其特征是: 1、刑罚执行是将刑罚付诸实施的一种司法活动。 2、刑罚执行的前提和基础是人民法院生效的刑事裁判。 3、执行的主体是有行刑权的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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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战时缓刑
战时缓刑,是指在战时,对被判处3年以下有 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 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的,可以撤销原判刑 罚,不以犯罪论。
(一)战时缓刑的适用条件
1、必须在战时。若在平时,军人犯罪能否 缓刑,适用普通缓刑。
2、只能是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军人。
3、必须没有现实危险性,这是战时适用缓 刑最关键的条件。
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罚后,因认真遵守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 害社会,因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制度。 二、假释的条件
1、适用对象——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 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 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 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第三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 假释,由监狱提出建议,提请罪犯服刑 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第四条: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 犯的减刑,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 刑、假释,由监狱提出建议,经省、自 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 提请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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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假 释
一、假释概述
缓刑期满后才发现漏罪或新罪的如何处理:
在缓刑考验期满后才发现行为人在缓刑考验期 内所犯新罪的,也应当撤销缓刑;
而在缓刑考验期后才发现原判决前有漏罪的, 则不能再撤销缓刑,只能考虑对该漏罪进行依 法处罚。
假释同 1985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 问题的答案(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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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 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 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 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 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 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 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 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 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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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减刑的限度条件。
A、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 论经过几次减刑,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原判刑 期的1/2;
B、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刑期不 得少于13年。
C、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 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 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 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 十年(不含缓刑考验期内的考察 (四)缓刑的法律后果
1、缓刑期间,遵守法律规定,未犯新罪或发现 漏罪、没有严重违法行为的,考验期满,原判刑罚 不再执行。
2、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或执行原判刑罚。 的情形:
第一,犯新罪
第二,发现漏罪
第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 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撤销 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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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减刑的程序和减刑后的刑期计算
1、减刑的程序。 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
议书,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符合减 刑条件的,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2、减刑后的刑期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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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程序的立法规定
【补充】司法部《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 作程序规定(2003年5月1日其施行)》
3、缓刑与免于刑事处罚、与监外执行以及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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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般缓刑
(一)一般缓刑的概念、适用条件 1、概念 2、适用条件:
(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犯罪分子不是累犯。 (3)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改表现,认为 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对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 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 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应当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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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缓刑考验期,是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 进行考察的一定期限。
•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 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 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 附加刑仍须执行。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 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 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 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二、刑罚执行的原则 刑罚执行的原则,是指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应遵循或依
据的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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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缓 刑
一、缓刑的概念和意义
1、概念:我国刑法规定的缓刑是指刑罚暂缓 执行。缓刑是对原判刑罚附条件暂不执行,但在 一定期限内仍保持执行可能性的刑罚制度。包括 一般缓刑和战时缓刑。
2、缓刑不是独立的刑种,而是刑罚适用、 裁量制度的重要内容。
A.减刑
B.缓刑
C.假释
D.保外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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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减 刑
一、减刑概述 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有悔改或 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行刑制度。 二、减刑的条件
1、减刑的适用对象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 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减刑的关键条件是犯罪分子有悔改表现或立 功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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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般缓刑与战时缓刑的区别 1、适用对象不同。
2、适用的时间不同。
3、适用的本质条件不同。
4、适用的方法和考察的内容不同。
5、法律后果不同。如果战时缓刑的军人没有 立功,也没有犯新堆、发现漏罪、严重违法行为, 就应当适用普通缓刑的处理办法,即原判刑罚不 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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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司考题】王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 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第四年,再次犯 盗窃罪被人民法院判处二年零九个月有 期徒刑。人民法院不能对王某适用下列 哪些制度?
第十八章 刑罚执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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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刑罚执行概述
一、刑罚执行的概念和特征 刑罚执行,是指有行刑权的司法机关依法将生效的刑
事裁判对犯罪分子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刑事司法活动。 其特征是: 1、刑罚执行是将刑罚付诸实施的一种司法活动。 2、刑罚执行的前提和基础是人民法院生效的刑事裁判。 3、执行的主体是有行刑权的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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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战时缓刑
战时缓刑,是指在战时,对被判处3年以下有 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 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的,可以撤销原判刑 罚,不以犯罪论。
(一)战时缓刑的适用条件
1、必须在战时。若在平时,军人犯罪能否 缓刑,适用普通缓刑。
2、只能是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军人。
3、必须没有现实危险性,这是战时适用缓 刑最关键的条件。
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罚后,因认真遵守监 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 害社会,因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制度。 二、假释的条件
1、适用对象——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 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 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 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第三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 假释,由监狱提出建议,提请罪犯服刑 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第四条: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 犯的减刑,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 刑、假释,由监狱提出建议,经省、自 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 提请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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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假 释
一、假释概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