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宾邀请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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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宾邀请合作协议
协议编号: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在真诚友好、稳定、和谐共赢的合作基础上,遵循公平互利、优 势互补的原则,就乙方 节目嘉宾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一、合作期
1.1 本协议确认双方的合作关系以及双方的具体权利义务关系;
1.2 合作时间: 日起至 日(如在该合作时间内录制节目无法达到第 2.3 条的总次数的,合作时间延长至最后一次节目录制完毕之日),合作结束后如双 方有意继续进行合作,可在本协议有效期结束后优先合作。
二、合作模式
2.1 乙方接受甲方的邀请,作为嘉宾(主持人),参与录制 节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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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乙方将其肖像权独占性授权给 使用。 2.3 录制节目总次数不低于 5 期,每期节目时间不少于 3 天。具体节目细节 由甲方导演组工作人员与乙方沟通。 三、双方权利和义务 3.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3.1.1 甲乙双方在 平台以及相关媒介平台做节目推广; 3.1.2 甲方负责提供节目策划、录制场地、录制工作人员以及线上推广; 3.1.3 甲方有权对节目进行终审; 3.1.4 录制的节目及作品的著作权和相关的知识产权以及所有权属于 所 有。 3.1.5 节目播放及宣传等产生的所有收益全部归 所有。 3.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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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乙方作为节目嘉宾,其发表的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并不是甲方授意 所作,但乙方涉及主题不得低俗,不得发表不当言论,不得损害双方的形象,也 不得违反我国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因乙方发表不当的言论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自 行承担,若因此导致甲方遭受任何损失的,由乙方负责全额赔偿甲方。
3.2.2 乙方在每次节目拍摄前需提前 1 天到节目录制地点。
3.2.3 乙方保证其有权利接受甲方的邀请,有权利签订本协议书,不存在竞 业限制情形。如乙方与第三人存在竞业限制情形的,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乙方自行 承担,若因此导致甲方遭受任何损失的,由乙方负责全额赔偿甲方。
3.2.4 乙方保证每期节目上线要通过个人微博对节目进行转发。
四、合作费用结算方式
4.1 甲方支付乙方劳务费 元,肖像权授权费 元,两项合计
大写
元整(税后),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由甲方代扣代缴。
元,
4.2 双方协议签订后的 30 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税后人民币 万元(人
民币大写: 元整),其中劳务费
元,肖像权授权费
元;在录制
节目满 次以后的 30 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税后人民币 万元(人民币
大写: 元整),其中劳务费
元,肖像权授权费
元;
4.3 甲方按照乙方的要求,将所有费用在上述商定的时间内汇入乙方账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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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账号信息如下: 开户银行: 开户名称: 银行帐号(卡号):
五、其他
5.1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可沟通补充,并作为本 协议之补充协议。
5.2 本协议的签订地为北京市朝阳区。履行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首 先应尽力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以提交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5.3 双方对于本协议具有保密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合作的内容以及因 履行协议知悉的商业信息泄露给第三方。该保密条款在本协议终止后两年内仍有 效。
5.4 除非各方另有约定,本协议项下的所有通知应通过传真、快递服务、挂 号邮件或电子邮箱传送。各方之间的通知及往来信函应发送至下列地址或传真号 码或电子邮箱(或收件人提前七(7)天向其他方发出书面通知说明的其他地址或传 真号码或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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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地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乙方: 地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根据前述规定发出或送达的各份通知,在以下情况下视为已发出或送达:(1) 如果交快递公司递送或交专人递送,在有关通知的收件人签收之时视为已送达; (2)如果经传真或电子邮箱发送,则在有关通知被传输至上述传真号码或电子邮 箱并获得成功传送的报告时视为已送达;(3)如果以邮资预付的挂号信递送,则 以投邮后的第五(5)个日历日视为送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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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 盖章 签字日期:
乙方: 盖章: 签字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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