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最大遗产案幕后供参考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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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最大遗产案幕后
温州富豪胡加招英年早逝,引发上海自1949年以来数额最大的一宗遗产继承纠纷案。

29岁的张明娣以富豪之妻的身份在上海将胡母及胡前妻的儿子告上法庭。

胡家人质疑胡张婚姻的合法性,将乐清市民政局告上了法庭,一审判决撤销了该局颁发的结婚证。

8月1日,温州市中院二审,双方均请出了“豪华”的出庭阵容、、、、、、宁波女大学生与温州富翁的关系胡加招和张明娣,一个是温州富翁,一个是宁波女大学生,他们究竟是什么关系?
据提起遗产纠纷诉讼的原告张明娣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她是宁波奉化人,出身生意世家。

23岁的她就读于温州师范学院,1997年底认识了温州乐清的生意人胡加招,随后关系日渐亲密。

胡曾向张求婚,张家认为二人应当考虑创业,未予同意。

1999年,他们在杭州买了一套房子,开始共同生活。

不久,他们得知上海有关部门决定改建七浦路服装市场。

张明娣曾在七浦路工作过,对周边环境和市场行情很熟悉,她判断这是一个绝好的投资机会。

于是她和胡加招立孥赶到上海,做市场调查,准备投资立项。

2000年3月,上海新七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正式注册成立。

在前期动作中,胡占据了公司70%的股份。

公司运作初期,部分投资人想撤离资金,情况十分紧急,张明娣中好向二姐夫求助,二姐夫同意投资600万元。

几个月后,资金周转再次出现困难,张明娣又向二姐夫借了500万元,并提出由二姐夫的公司出面担保,向银行贷款3000万无。

后来,张明娣二姐夫又两次向他们短期借款1000万元和8000万元。

2001年,新七浦服装市场正式建成开张,胡占据了其中85%的股份,市场绝在部份铺位被认购一空。

胡加招再次向张明娣求婚,张明娣的父母不再反对。

同年10月1日,他们按照胡加招母亲郑松菊的意思回到乐清,举办了隆重的婚宴。

张明娣的父母姐妹、胡加招的母亲弟妹及双方的亲朋好友都前往祝贺。

2002年,利用春节休息的间隙,张明娣和胡加招到乐清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同年2月20日,乐清市民政局为两人颁发了结婚证。

然而,胡家人对张明娣的说法提出不同看法,认为张并没有直接参与胡的生意,并不象张所言两人是一起创业的。

富翁英年早逝引发遗产纠纷
2002年9月,就在胡加和张明娣的女儿即将出世时,胡加招因患病卧床不起。

9月女儿出生后,胡中招于10月21日亡故。

料理完后事后,张明娣与胡家人坐到了一起商谈新七浦的有关事项及遗产问题,因胡母及
胡家亲属对一些总是有疑义,意见难以达在一致,双方不欢而散。

张明娣称胡家是将胡加招与她作为夫妻来看的,参加丧事也是以胡加招妻子的名义,在胡加招的墓碑上还刻有胡加招与张明娣两人的名字。

去年11月的一天半夜,张明娣忽然接到电话,胡加招的弟弟指责张欲霸占胡加招的财产,突如其来的指责让张感到难以接受。

张称胡去世后,公司里委多事情无法决策,周围已有不少人风言风语,如今胡加招的弟弟也公然说出这样的话,张明娣不得不从痛苦中抬起头,冷静面对现实。

张明娣找婆婆郑松菊商量遗产分割的事情,婆婆郑松菊提出,公司的财产除了自己继承外,胡加招的弟弟胡加远也有一份。

张明娣表示,胡加远没有公司股分,因而没有继承资格,公司财产与他无关。

此后僵局一直无法打破,双方迟迟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张明娣觉得事情不能再拖下去了。

今年1月中旬,29岁的张明娣将胡加招54岁的母亲郑松菊及胡与前妻之子胡弈飞,告到了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诉状中列举的遗产使法官惊讶:上海新七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和该公司投资的上海新七浦服装市场,两公司的净资产均超过7000万元人民币,被继承人分别拥有两公司70%和85%的股份,对他人拥有债权550万元。

另外还有3辆宝马轿车,以及上海、温州、北京等地四套总价值近1000万元的房子,遗产总额超过亿元。

在诉状中,张明娣要求确认自己与胡加招的夫妻共同财产并进行分割;确认自己与胡加招之女在胡加招名下遗产中的份额并进行分割;确认自己和女儿在上海新七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股权份额。

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受理了这宗巨额遗产纠纷案。

由于该案标的额已经超出1亿元人民币,为上海自1994年以来最大的一宗遗产继承纠纷案,因此该案一受理就立即引起媒体关注。

被告人郑松菊对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权提出异义,上海二中院根据主要遗产在上海作出继续审理的裁定。

然而10天后,上海二中院不得不中止审理此案。

因为与此案休戚相关的另一场官司已在浙江
乐清打响。

质疑婚姻合法性,胡家状告民政局
上海法院刚受理遗产争议案不久,胡母和胡奕飞在浙江东清提起行政诉讼,将乐清市民政局推上法庭,要求乐清市民政局撤销其颁发给胡加招和张明娣的结婚证。

郑松菊在诉状中称,她和家人对该婚姻毫不知情,直至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后,才得知张明娣有一张与胡加娣的结婚证。

郑松菊坚持,两人系非法同居关系。

胡加招生前多次拒绝与张明娣结婚,不可能与她登记,张明娣所持结婚证系其瞒着胡加招一手包办。

郑松菊认为由于被告乐清市民政局在结婚双方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明知不符合结婚登记条件,却违法办理了《结婚证》,给张明娣争夺胡加招的财产提供了依据,直接损害了利害关系人即自己和胡奕飞作为法定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其行为违反《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应依法予以撤销。

为此,上海市二中院于3月24日作出裁定,中止遗产纠纷案的审理,等待行政争议案的生产结论,因为张明娣有无继承权,全凭胡加招与其的法律关系。

5月20日,乐清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在长达17页的判决书中,法院认定:2002年2月20日,张明娣、胡加招在胡的堂兄胡加定陪同下开乐清蒲岐镇政府办理结婚登记,胡加招因与婚姻登记员发生纠纷而离去。

此后,胡加定拿来胡加招的离婚证、张明娣婚姻善证明
和胡、张二人的身份证等证件,并在结婚登记申请书上代胡张二人签名,代领了胡张二人的结婚证。

在张胡二人没到场的情况下,由他人代领结婚证,民政局在此情况下颁发结婚证,其程序是违法的。

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请求,判决撤销了张和胡的结婚证。

作为被告的乐清市民政局一审败诉,但没有提起上诉。

张明娣不服判决,于6月下旬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

二审开庭三大争议焦点8月1日,张明娣和女儿胡奕春及其四名代理人、被上诉人的二名代理人,东清市民政局的代理人均到庭参加庭审。

原告方和被告方均组成了堪称“豪华”的出庭阵容。

上诉方张明娣请来了我国行政法权威、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张树义担任代理人,被上诉人则请来了我国“南派”行政法学的专家、浙江大学副校长胡建淼担任代理人,双方在法庭上就有关事实、证据、以及法律理解、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激烈的争辩。

庭审期间,张明娣惟一一次落泪,是她谈起这次开庭的日期正好是她生日,往年都是胡加招为她过生日,去年今天,胡加还为她在乐清某大酒店举行生日宴会。

说着她两眼发红。

在整个过程中,她所说的话几乎只有一句:“请还我和丈夫的真实意愿,还我人格和名誉、、、、、、经过激烈的争辩,双方代理人的观点集中在三个焦点上。

第一个焦点:郑松菊、胡奕飞是否具备原告的主体资格?是否可以提起本案这一行政诉讼?上诉方认为郑松菊、胡奕飞不具备主体资格,因为婚姻关系是一种特殊的人身权关系,与之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主体只有胡加招本人。

而郑松菊、胡奕飞只具备间接的利害关系,而且他们主张的是自己的权益,不是维护死者胡加招的权益。

被上诉方认为,被上诉人有完整的行政诉权,因为原遗产争议案必须依据本行政争议案的结论进行判决,这就构成了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第二个焦点:乐清市民政局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胡加招与张明娣的结婚登记表是否真实?被上诉方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结婚登记表并非原件,是事后补的,有作伪嫌疑。

上诉方认为,其真实的情况是,张明娣和胡加招有一份经过双方签名并按手印的结婚登记表交给了结婚登记员陈某。

被上诉人认为,结婚证是认定婚姻关系成立与否的唯一依据,胡加招与张明娣领取的结婚证由别人代领,而且双方没有签名、按手印,属违法取得,理应撤销。

因此胡加招与张明娣属非法同居关系了。

第三个焦点:民政局颁发的有瑕疵的结婚证是否应撤销?上诉方认为,民政局在颁发过程中的瑕疵应认为是程序违法,而非实质性违法。

因为胡加招和张明娣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

我国司法实践中已有案例得到了法院的支持,这可供本案借鉴。

一审法院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判决撤销有瑕疵的结婚证,属于于法无据。

而被上诉方认为,我国民事诉讼中关于男女婚姻当事人针对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宣告婚姻无效与可撤销理由并非行政诉讼案的依据。

我国司法实践中维持瑕疵婚姻的有关案例纯属学理分析,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乐清民政局的代理人在庭上表示,本案争议的《结婚登记表》的真实性确实值得怀疑,原因是登记员陈某的陈述有矛盾之处。

但由于民政局职权所限,对这一问题难以查清,相信二审法院会作出公正裁决。

温州中院对本案的审理显得非常慎重,开庭前做了大量调查取证工作。

庭审中,法庭出示了由合议庭采集的有关证据供三方当事人质证。

庭审进行了整整一天,法庭当日未作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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