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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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搞好市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工作,规范市商业银行信息披露行为,依据《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和《关于规范股份制商业银行年度报告内容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商业银行应按照本细则规定披露信息。本方案规定为市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市商业银行可在遵守本细则规定基础上自行决定披露更多信息。

第三条市商业银行披露信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市商业银行应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可比性的原则,规范地披露信息,披露要素口径应一致。

第五条市商业银行披露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获准从事金融相关审计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条市商业银行应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xx监管局对市商业银行信息披露进行的指导,接受监管分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市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进行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七条市商业银行应按照本细则规定在财务会计报告、各类风险管理状况、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项等方面进行信息披露。

第八条市商业银行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第九条市商业银行披露的会计报表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损益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现金流量表及其他有关附表。

第十条市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会计报表编制基础不符合会

计核算基本前提的情况。

第十一条市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本行的重要会计政策和会

计估计,包括:

(一)会计报表编制所依据的会计准则、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记账基础和计价原则;

(二)贷款的种类和范围;

(三)投资的种类和核算方法;

(四)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范围和方法;

(五)固定资产计价和折旧方法;

(六)在建工程的核算方法;

(七)无形资产计价及摊销政策;

(八)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政策;

(九)收入、支出的确认原则和方法;

(十)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等。

第十二条市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的变更;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

第十三条市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股东情况和关联交易情况,包括:

(一)股份主要变动情况;

(二)最大十名股东及持股情况(股东名称、持股数额、持股比例及股权转让情况)、控股股东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情况;

(三)最大十名股东的关联情况及所持本行股份的抵押、托管、冻结情况;

(四)逐笔说明重大关联交易情况(交易对象、交易金额、交易形式、抵押情况及风险状况)及各类交易在该类业务中所占比例;

重大关联方交易是指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或占市商业银行净资产总额1%以上的关联方交易。关联方和关联方交易的认定,遵照《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五)关联交易中不良贷款余额及分别占不良贷款总额和关联交易总量的比例;

(六)逐笔披露贷款进入不良状态的股东及其关联企业的名称、贷款余额及贷款形态,并简要说明原因。

第十四条市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会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包括:

(一)披露存放同业款项;

(二)披露拆放同业款项;

(三)按信用贷款、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分别披露贷款的期初数、期末数;

(四)按贷款风险分类的结果披露不良贷款的期初数、期末数;

(五)贷款损失准备的期初数、本期计提数、本期转回数、本期核销数、期末数;一般准备、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应分别披露;

(六)应收利息余额及变动情况;

(七)按种类披露投资的期初数、期末数;

(八)披露同业拆入款项;

(九)应付利息计提方法、余额及变动情况;

(十)银行承兑汇票、对外担保、融资保函、非融资保函、贷款承诺、开出即期信用证、开出远期信用证等表外项目,包括上述项目的年末余额及其他具体情况;

(十一)其他重要项目。

第十五条市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资本充足状况,包括风险资产总额、资本净额的数量和结构、核心资本的数量和结构、核心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

第十六条市商业银行应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股东权益变动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说明及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内控机制和风险管理系统的评价报告。

第十七条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当对本行经营的基本情况、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以及对本行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进行说明,包括:(一)利润总额、净利润、主营业务利润、其他业务利润、投资收益等年度利润指标;

(二)总资产、贷款余额、总负债、存款余额、主营业务收入、股东权益等截至报告期末前三年的每年财务数据;

(三)营业外收支净额、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收益、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净资产收益率;

第十八条市商业银行应披露下列各类风险和风险管理情况:

(一)信用风险状况。市商业银行应披露信用风险管理、信用风险暴露、信贷质量和收益的情况,包括:

1.贷款的主要行业分布,包括贷款投放前五位的行业及相应比例;

2.最大十户贷款客户情况,包括客户名称、贷款余额及占贷款总额的比例;

3.贷款风险分类方法及各类不良贷款的期初数、本期调增数、本期调减数、期末数及本期核销情况;

4.各类贷款损失准备的期初数、本期计提数、本期转回数、期末数及本期核销情况;

5.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情况;

6.投资减值准备、抵债资产减值准备等其他主要资产减值准备情况;

7.抵债资产的余额、种类和比例;

8.截至年末对外投资和自办企业实体情况;

9.不良资产管理的主要政策、措施及其效果;

10.表外应收利息、保函、担保、贷款承诺、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等主要表外项目余额及风险管理情况。

(二)流动性风险状况。市商业银行应披露能反映其流动性状况的资金备付率、流动性比率、存贷款比例、拆借资金比例等指标,分析影响流动性的因素,说明本行流动性管理策略。

(三)操作风险状况。市商业银行应披露由于内部程序、人员、系统的不完善或失误,或外部事件造成的风险,并对本行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作出说明。

(四)其他风险状况。其他可能对本行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第十九条市商业银行应披露下列公司治理信息:

(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的设置、各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的设置、审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的设置情况;

(二)股东大会的召开情况、通过的主要决议以及选举、更换董事、监事和独立董事情况;

(三)董事会成员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及派出单位)、在股东单位任职情况(或独立董事)、是否在商业银行领取报酬、是否持有股份等董事会情况简介;

(四)董事会召开情况、通过主要决议、新年度主要经营策略和目标计划以及对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等董事会工作情况;

(五)监事会成员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及派出单位)、在股东单位任职情况(或外部监事)、是否在商业银行领取报酬、是否持有股份等监事会情况简介;

(六)监事会会议情况、监事会的专门检查结论以及监事会就有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等监事会工作情况;

(七)高级管理层成员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从业年限及分管工作范围)、领取薪酬和奖金、期权等激励情况以及报告期离任情况及原因。

第二十条市商业银行披露的本行年度重要事项,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一)股本结构及其变动情况,最大十名股东名称及报告期内股本变动情况;

(二)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事项;

(三)重要诉讼、仲裁事项和重大案件情况;

(四)收购、合并及出售资产事项;

(五)重大的托管、担保、承诺、委托资产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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