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演变(PPT 6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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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代法律制度
(公元前221年——公元前207年)
一、法治指导思想
(一)韩非法治理论 “以法为本,法、势、术结合” (二)李斯法治思想 1.法令由一统 (法令出一、一法令)
2.事皆决于法 (万事皆有法式)(秦法繁于秋荼)
3.重刑治国 (断鼻盈车、势积如山)(溃而叛之)
(兴秦者,法家也;亡秦者,亦法家也)
(2)首创《名例律》,冠于律首
(3)初步确立了封建五刑制度 即死、流、徒、鞭、杖。
隋唐的法律制度
(公元581年——公元907年)
隋代法制概况
一、隋朝的立法 《开皇律》 隋文帝时期颁布,共12篇500条。 1.蓝本:舍北周而用北齐 2.制颁:先后两次(开皇元年、开皇三年)
3.特点:“刑网简要,疏而不失”
《法经》的历史地位
《法经》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意义,是后世封建法典 的蓝本。其意义主要是: (1)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和体例。 (2)有利于立法的系统化,避免零散、抵牾和重复。
(3)有利于司法的统一,便于法律的统一和准确适用。
(4)有利于法律文献的整理、修订、解释和研究。 (4)促进了当时封建经济的形成和巩固。
(制、诏) 皇帝发布的命令。 (针对性、灵活性)
规定司法官吏审理案件的程序、原则及有关法律文
书程式的法律。
(四)法律问答
(示范性)
以问名方式表现出来的官方对秦律条文、术
(实用性)
语及立法意图所做的解释。
(五)廷行事 司法机关的判例。 (参照、援用性)
秦代的刑事法律
一、刑罚种类
(一)死刑 ﹡具五刑 ﹡戮 ﹡定杀 ﹡坑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 制度
(公元220年——公元581年)
社会背景
魏国 三国 蜀国 吴国 两晋 东晋 西晋
南朝——宋齐梁陈
南北朝 北朝 北魏 北齐 北周
一、立法概况
(一)三国时期的立法
1、蜀国——《蜀科》、《蜀令》 2、吴国——“吴之律令,多依汉 制”
3、魏国——《魏律》(《新律》
)
(二)两晋时期的立法
4、北齐——《北齐律》
北齐律共12篇949条。是其时立法技术水平最高的一部法典。其上承汉 魏律之精神,下开隋唐律之先河,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著称。对 后世影响很大。主要变化是: (1)开创了封建法典十二篇体例 《名例》、《禁卫》、《婚户》、《擅兴》、《违制》、《诈伪》、 《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
﹡腰 斩
(二)肉刑
﹡磔
﹡黥刑
(三)劳役刑
﹡劓刑
﹡斩左趾
﹡宫刑
﹡笞刑
(四)耻辱刑 1、髡刑 剔去头发和鬓须。
2、耐刑
只剔鬓须,而保留头发。
(wenku.baidu.com)流刑 (举家迁移,无道里远近之别,比劳役刑轻)
1、迁(一般人有罪迁之)
(六)财产刑
2.谪(官吏有罪迁之)
1、赀
(七)身份刑 1、夺爵
2、赎
3、没(罚没财产)
(一)礼(德)法(刑)结合 (法制思想-唐律) (二)家国一体 (家长制) (三)伦理性 (不孝、亲亲相隐、五服定罪) (四)天人合一 (阴阳、秋冬行刑、务限法、秋审)
(五)司法行政合一 (行政兼理司法)
(六)诛心为上 (文字狱、非所宜言、腹非、拾遗者刖) (七)皇权至上 (犯王令、犯跸、三谋、大不敬)
刑罚种类图表
战国时期的法律
最为代表的是魏国的李悝《法经》,它是我国封建社会 最早的一部初具体系的法典。
《法经》的体例及其主要内容: 《法经》共有《盗法》、《贼法》、《囚法》、《捕法 》、《杂法》、《具法》六篇。其主要内容可归纳为 3个部分: (1)正律部分包括前四篇,主要是惩治盗贼犯罪的法律 规定。 (2)杂律部分即第五篇《杂法》,主要是惩治盗贼罪以 外的其他犯罪。如:轻狡、越城、博戏、不廉、淫侈、 逾制等。 (3)具律部分即第六篇《具法》,类似于现代刑法总则 。 《法经》体现了“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指导思想 。
2、废 (撤职永不叙用) 3、收(孥)
两汉的法律制度
(公元前206年——公元220年) 汉承秦制,有所发展
一、汉代法制指导思想
(一)约法省刑
1. 社会背景
(1)秦亡教训 (暴政:赋役繁重、刑罚残酷)
(2)民穷财尽 (楚汉战争:天子不能具醇驷,而将相或乘
牛车;人相食,死者过半)
(3)“君臣上下具欲乎无为”
怪异;儒家守中道,主张大一统。
(2)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董仲舒在先秦儒家的基础上,吸收各家学说中的有益成 分,形成了一种以儒为主、儒法合流为特色的新儒学)
法律儒家化的表现:
1.矜老恤幼(70岁以上、10岁以下;授王杖)
2.春秋决狱(引经决狱)
3.引经注律(律学产生) 4.顺天行刑(秋冬行刑) 5.赦免
二、云梦秦简
云梦秦简是1975年在湖北云梦城关睡虎地十一号秦墓中 发掘的记载秦法律令的竹简。
共1155枚,主要内容包括《秦律十八种》、《效律》、 《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和《封诊式》等。
目前研究秦律的第一手重要资料。
三、法律形式
(一)律
(二)令 (三)式
国家就某一专门事类颁布的法律。 (稳定性)
中国古代封建社会法律制度的演变
中国古代法律
古代汉语中的 “法”、“律”、“刑”等 词语之间彼此有关联。传说,商鞅变法, “改法为律”,最早将“法”“律”二字合 而为“法律”一词以指称一种规范体系的人, 是春秋时代的管仲。但无论是“刑律”还是 “法律”,都没有现代法律具有的丰富内涵。
古代法律的特征
2. 理论基础--黄老学说:“清静无为”
(1)从民之欲,而不扰乱--与民休息
(2)兼容儒家、法家和阴阳家思想。 (3)提倡约法省禁,先德后刑,具有“重德轻刑”的 倾向,为汉武帝以后确立“德主刑辅”的法制指导思 想奠定了基础。
倡导者--董仲舒
(1)权衡各家思想:法家思想致秦灭亡;道家思想过于
消极;墨家思想代表下层,不利于中央集权;阴阳家思想
1、西晋——《晋律》 以汉魏律为基础,于晋武帝泰始三年完 成,故又称《泰始律》。 (特点:文 约而例直,听省而禁简)
2、东晋
《晋律》为东晋所沿用。
(三)南朝时期的立法
沿用《晋律》。崇尚玄学,清静 无为,不屑立法。
(四)北朝时期的立法
1、北魏——《北魏律》 北魏律共20篇。开北朝立法之先河。 2、东魏——《麟趾格》 3、西魏——《大统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