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只在债权协议里签同意担保,没另订立担保合同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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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只在债权协议里签同意担保,没另订立担保合同有效吗

篇一:主债权合同无效时如何确保担保合同仍有效

主债权合同无效时如何确保担保合同仍有效

XX年09月02日

周金龙:在审查银团贷款协议时,常常发现一些保证人出具的担保书中有这样约定:“不论因任何原因导致贷款协议在法律上成为无效或部分条款无效,保证人对借款人的还款责任仍应按本担保书载明的条件承担担保责任。如因保证人过错造成本担保书无效的,保证人应在担保的范围内赔偿贷款人的全部损失。”而一些抵押合同中也有这样的约定:“如因非银团原因造成财产抵押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抵押人仍应依照本财产抵押合同承担担保责任。财产抵押合同所担保的被担保债务已经清偿,但这种清偿被有权机关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抵押人仍应继续承担担保责任,且此情形不受担保期间和诉讼时效的限制。”记载有类似内容的合同被签订后,法律效力如何,请法律专家予以解答。

杨世军(农行法律专家组成员):关于上述问题,实质是指约定主债权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时,保证合同继续有效,保证人仍按保证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在未知“担保书载明的条件”内容时,单就这一约定来说,是存在被法院判定无效的风险的。我国《担保法》第5条规定“担保合同

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物权法》第172条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从上述法规来看,担保合同主合同的关系是很明确的,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与主合同之间具有依附关系,通常情况下,担保合同以主合同的存在和生效为前提,主合同不成立,从合同就不能成立。

那么,是不是可根据《担保法》规定,通过自主约定,切断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使得担保合同效力独立于主合同呢?这就需要厘清上述法律规定之间的逻辑关系。《担保法》第5条规定“担保合同另有约定,按照约定”的真实意思是指,担保人与被担保人之间可通过约定,否定主合同与担保合同之间的从属关系,并同时约定担保人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承担担保责任。在此需明确:担保人对主合同债权的担保与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承担的担保责任是两种不同的责任,前者是对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后者是对主合同无效时债务人应承担责任的担保。在主

合同无效时,前者因担保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后者由于明确了是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承担的责任进行担保,故担保合同仍有效,担保人仍须承担相应责任。即在主合同无效情况下,主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转变为围绕对主合同无效的责任展开,此时若债务人履行债务,此债务已不是主合同债务,而是因主合同无效而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对主合同与担保合同之间的效力关系“另有约定”时,只能是担保人与债权人就是否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产生的责任承担担保责任进行约定,也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担保合同效力才能独立,不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在此情况下,担保合同所针对的是主合同无效后的担保责任,其法律效力自然不受主合同无效的影响。

综上,未明确约定担保人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产生的担保责任,存在被法院判定无效的风险,银行与担保人间的担保合同将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而担保人的责任承担,将视担保人是否有过错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反之,如果在担保协议中明确规定担保人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产生担保责任,则不论担保人有否过错,均应依照此约定承担责任。因此,在拟定合同条款时,要认真研究法律条文的真实意思,结合司法实践表述,才能达到受法律保护的目的。

篇二:担保人免责协议书

保证人的免责事由分类

免责规定:

1、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为主张保证请求权。免责事由产生主体:债权人免责事由是否约定及约定主体:无约定免责时间:保证期间

免责后果:全部免责

2、主合同双方当事人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免责事由产生主体:债权人和债务人免责事由是否约定及约定主体:非法约定、债权人和债务人免责时间:自始无效免责后果:全部免责

3、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正式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免责事由产生主体:债权人免责事由是否约定及约定主体:无约定免责时间:自始无效

免责后果:全部免责

4、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完全放弃物的担保的。免责事由产生主

体:债权人

免责事由是否约定及约定主体:无约定免责时间:保证期间

免责后果:部分免责

5、保证期间,债权人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而该债

权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

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约定禁止转让的,保证人对该转让的债权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免责事由产生主体:债权人免责事由是否约定及约定主体:约定、债权人和保证人免责时间:保证期间

免责后果:部分免责

6、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

同意转让的部分,不在承担保证责任。免责事由产生主体:债权人免责事由是否约定及约定主体:约定、债权人和债务人免责时间:保证期间

免责后果:部分免责

7、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

承担保证责任。

免责事由产生主体:债权人和债务人免责事由是否约定及约定主体:约定、债权人和债务人免责时间:保证期间

免责后果:全部免责

分类:

一、自始无效、保证期间无效

二、保证人全部免责、保证人部分免责

三、约定无效(债权人与保证人约定、债权人与债务人与约定)、无约定无效

四、债权人行为导致无效、债权人与债务人行为导致无效可见,保证已经债权人与保证

人订立书面保证合同,保证生效后,不会因为保证人的行为导致合同无效。多是因为债权人

的原因和保证期间内导致保证人免责。由此,可以看出,法律要求债权人及时、合理的处分

和行使权利。对债务人的责任,相对于债权人责任要少很多。为了保障债权人和保证人的合

法财产,有必要加大债务人的责任。于克金

XX-06-01篇二:保证人保证责任的免除情形保证人保证责任的免除情形保证人一旦与债权人签订了保证合同,就意味着其有代债务人履行主合同义务的可能,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应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按我国担

保法的有关规定在以下条件下保证人可以免责:

(一)因合同的意思表示有瑕疵而免责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责任,实践中应把握:

一是必须主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主观上要有故意,如果仅仅是债务人一方有故意骗取保证人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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