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流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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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审批对象:市区范围内从事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餐饮、娱乐、经营、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等

活动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废)水的单

位和个体经营者。

审批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3、《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2号)

4、《珠海市排水条例》

审批条件:1、排水口设置符合城市排水专业规划的要求,并在排水口设置专用检测井;

2、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废)水,符合《污水综合排

放标准》(GB8978)、《污水排放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

(CJ3082)、国家和地方现行排污规定符合排入城市

排水污水处理设施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3、已按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如化粪池、隔油

池、沉砂池、检测井等;

4、排放污水可能对城市排水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造成

危害的排污工业企业,在排水口安装至少能对水量、

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

5、市、区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具备至

少能对水量、PH、CODcr、SS氨氮等进行检测和相应

的水量、水质检测制度;

6、对各类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足以造成排水设施堵

塞或者损坏的,沉淀物排水户需修建预沉处理设

施,且排水经预沉设施处理后符合第2条规定的标

准。

缴交资料:1、《城市排水许可证申请表》(原件2份);

2、属地市政排水设施管养部门出具的《现场排水审查

表》(原件2份);(香洲区城市监督管理局联系电

话2635937;高新区公共建设局联系电话:3633317;

保税区建设环保局联系电话:8686334。)

3、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出具的室外排水总平面图(新

建设小区住宅需提供标准层排水平面图、系统图)

复印件1份需要加盖公章,CAD电子版(光盘)1

份;

4、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环境影响报告书

的批复(复印件1份需要加盖公章,需提交原件核

对);

5、重点排水户必须提供具有国家计量认证资质的水质

检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检测报告(三个月内有效,原

件及复印件各1份)。

6、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1

份,加盖公章);

注:重点排水户(包括工业企业、宾馆酒店及餐饮业、

医院、垃圾或废品站场、洗车场、屠宰场、养殖场、

污水厂、危险品仓库和实验室、农贸市场、医疗的

企事业单位)的水质排放标准应符合环评批复的相关

要求。《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的二级

排放标准和现行相关行业排放标准。

受理机构及地点:市行政服务中心(珠海市市政和林业局办事窗

口)珠海市香洲区红山路230号

审批时限:申报材料齐全,经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如需进行现场核查,经主管部门负责人批

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

请人。《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为5年。

责任科室:珠海市市政和林业局排水与治污科

联系电话:2538379

收费标准:不收费

核发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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