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航特殊优惠运价使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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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航特殊优惠运价使用规定
第一章优惠运价使用规定
本章内容为优惠运价(Special fare)使用规定,参考SC100-Standard Condition For Special Fares(based on IATA Resolution 100)运价使用条件的格式制定;全航程为纯公布正常票价(NORMAL FARE)的客票不适用本规定,请以销售系统提示的纯公布正常票价运价规则为准:
0、适用规定:
0.1、货币规则:
0.1.1货币单位:本运价表中所有中国大陆始发的特殊
优惠运价的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中国大陆以外地区始发
的直达运价的货币单位为该航线的始发国货币,在中国大
陆地区销售时需根据当日汇率转换为人民币销售,尾数进
十。
0.1.2、汇率转换:
0.1.2.1、在运输始发地国家以外付款,需将以运输
始发地国家货币表示的票价总额,用付款当日生效的
银行卖出价(BSR),换算成付款地国家的货币计收。
0.1.2.2、自动出票时票价及税费的汇率换算,系统
可自动进行汇率机选,请以系统自动计算的结果为
准。
0.1.2.3、手工计算票价时,税费以系统查询的结果
为准;票价则需手工计算:
0.1.2.3.1、在航信1e系统eterm上查询银行卖
出价(BSR)的汇率换算指令为:XS FSC 始发国外
币三字码/付款地货币三字码。
0.1.2.3.2、根据XS FSC查询结果中的RATE BSR
汇率计算转换为销售国货币(如无RATE BSR汇率,
则需使用RATE ICH汇率结果);其他分销系统请
以具体GDS提供的汇率转换指令查询并计算。
举例:
在大陆销售香港始发的HKG-XMN,运价手册中的
K舱KEE30CN的票价HKD2300,运价表为航线始发
国货币港币,销售人员在大陆用手工计算票价销
售时,需以人民币结算,则计算方法如下:
a、查汇率:使用XS FSC HKD/CNY查询当日港币
对人民币的BSR为:RATE BSR 1HKD=0.8168CNY。
b、计算票价:相应人民币票价为
2300*0.8168=1878.64,进位到十位后为
1880CNY,即为HKG-XMN的票价结算价格。
0.2、本运价手册中所有特殊优惠运价表(SPECIAL FARE)显示的销售价均为包含代理人代理手续费的票价,销售单位必须按运价表中的销售价出票;代理人销售时的代理手续费详见本运价手册的总则第四章,直销机构销售时无代理手续费。
0.3、本运价手册各运价表中所有特殊优惠运价不含任何应收的税费。
1、销售对象/乘机者/购买者:
1.1、《国际航线优惠运价手册》的销售对象为在中国大陆地区购票的旅客(散客/FIT)。
1.2、销售针对老人(55周岁以上)、留学生、劳务、海员等
特殊旅客的国际及地区航线优惠运价时(Fare Basis中必须相应填写CD/SD/DL/SC等代号),旅客应随身携带相关有效证件、文件或具体运价通告中要求的其他证明文件,在购票及办理乘机手续时出示备查:各地海事局签发海员证、劳工证明(工作准证或国家授权的劳务中介机构开具的证明)、学生签证或全日制在校生学生证或有效的入学通知书等;销售单位销售时还需将相关证件复印并附于财务联后存档备查。
2、日期/时间:运价适用期间,按优惠运价表中规定的运价适用期间执行。
3、季节性:有淡旺季销售限制的运价,需以各航段航班日期确定淡旺季节、或以首个国际航段(或地区航段)的始发日期来确定整个行程的淡旺季节。
4、航班适用条件:
共享航班:除运价表中另有规定外,所有优惠运价所涉及的厦航直达及联运的国际、地区及国内航班仅适用于航班号为MF8XX/MF8XXX的厦航实际执行的航班(特例:香港航线
MF381/382视为厦航实际执行航班,首尔航线MF8013/MF8014视为非MF实际执行的代码共享航班),不适用于非厦航实际执行的代码共享航班;与外航联运时所有联运优惠运价均不适用于非外航联运航空公司实际执行的代码共享航班。
5、定座/出票:
5.1、定座规定:
5.1.1、使用优惠运价时,第1乘机联和与第1乘机联联
运的去程方向的航段均不允许OPEN,回程航段OPEN限制
要求按运价表中OPEN栏相关规定办理。
5.1.2、运价表中规定的各航空公司的定座舱位应严格遵
守。
5.1.3、与外航联运时,所有外航航段必须订妥座位,不
得OPEN。
5.2、客票、发票填开规定:
5.2.1、客票:仅适用于厦航国际客票。
5.2.2、“票价(FARE)”栏:填写公布票价。
公布票价
以销售电脑终端显示的出票之日有效的运价或通过SITA
AIRFARE系统查询的运价或按IATA正常国际运价计算规
则计算出的票价为准。
5.2.3、“旅游代号(TOUR CODE)”栏:
5.2.3.1、使用本优惠运价,填写厦航航段国际或地
区直达航班运价表或ADD-ON优惠运价表中的折扣代
码。
5.2.3.2、如果适用运价存在淡旺季区分,则在淡旺
季航段对应的票价类别(FARE BASIS)栏之后加“/L”、“/H”,例如,票价类别为“KEE90”时,则淡季价
格填写“KEE90/L”;旺季价格填写“KEE90/H”。
5.2.3.3、如果部分航线优惠运价的旅游代号另有规
定,请按运价表中的要求填写。
5.2.3.4、优惠运价组合使用的折扣代号填写方法请
参照本规定第10条的运价组合规定。
5.2.4、“承运人(CARRIER)”栏:填写有关航空公司的二字代码,不得留空。
5.2.5、运价有效期:根据运价表中“有效期”栏的规定停留期限在客票“NOT VALID BEFORE/AFTER”栏内填写相应的日期, 优惠运价表中注有最长停留期的运价,必须填写有效截止日期,未按规定填写按照公布票价结算。
5.2.6、发票:按优惠运价销售时,除填开客票外,还须按规定填开《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或《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ITINERARY/RECEIPT OF E-TICKET FOR AIR TRANSPORT)给旅客,作为旅客报销的凭证。
5.2.7、运价表航程中“v.v.”表示反方向航程(即运价表中所列航线自右向左的旅行方向)也适用,例如“XMN-HKG v.v.”表示HKG-XMN也适用于该价格,即该运价适用SITI,SOTI,SITO,SOTO所有方式的销售。
运价表中“v.v.不允许”表示反方向的航程不适用该运价。
5.2.8、运价表航程中“/”表示“或”的意思,例如
“XMN/FOC-KUL”表示XMN-KUL或FOC-KUL。
5.2.9、运价表航程中“/./”表示缺口,例如“HKG/./MFM”
表示HKG和MFM之间为地面运输。
5.2.10、运价表航程中“X/”表示不得中途分程,例如
“X/TPE”表示在TPE只能转机。
5.2.11、除运价表中另有规定外,所有优惠运价表中的
三字代码均表示机场,例如“TSA”只表示松山机场,“TPE”
只表示桃园机场。
5.3、免费行李额:
5.3.1、除运价中另有规定,厦航国际及地区航线的免费
行李额标准参照《厦航旅客、行李国际运输总条件》;
国内航线的免费行李额标准参照《厦航旅客、行李国内
运输总条件》。
如出票时相应舱位系统显示的免费行李
额与厦航规定有出入,需按手动修改为厦航规定的标准
后再出票;未按规定出票,由出票单位承担由此造成的
损失。
5.3.2、厦航承运的国际及地区航线劳工/海员/学生经济
舱免费行李额为30公斤。
未能订到劳工/海员/学生运价
的舱位而使用其他运价,出票时在FARE BASIS栏后加注
“/DL”、“/SC”、“/SD”,免费行李额栏注明“30KG”
(可自动出票,详见5.5);旅客应随身携带劳工许可、海员证、全日制在校生学生证或入学通知书等证明文件
在办理乘机手续时备查。
5.3.3、使用厦航国内航段ADD-ON运价与厦航国际及地
区航段组合时,国际及地区航段的免费行李额标准适用
于与之联运的国内航段。
5.3.4、使用厦航国内或国际航段ADD-ON运价与外航联
运航段组合时,如果外航航段目的地为美国、加拿大,
厦航国内或国际及地区航段行李实行计件制,免费行李
额标准参照《厦航旅客、行李国际运输总条件》。
5.4、关于旅客信息输入(APIS)的要求:
5.4.1、在PNR中输入旅客信息时(SSR DOCS指令),需严
格遵守航信API用户手册中的格式要求,并注意如下限
制,如未按规定操作造成旅客信息输入不准确,销售单
位需承担相应所有损失。
5.4.2、SSR DOCS中对姓名的输入要求:
a、旅客的姓名必须输入全名,不得使用简写。
b、姓名后不得输入MS、MR、CHD或其他内容。
c、输入姓名时,姓名中间不能输入“.”或“-”等
符号。
5.4.3、SSR DOCS中对护照信息的输入要求:输入的旅客
信息必须包括:旅客姓名(护照上的英文名字)、性别、国籍、出生年月日及护照号码。
输入时不要混淆英文字
母“O”和数字“0”。
5.5、票价的自动计算和手工计算:所有使用QTE指令计
算出的票价进行销售的厦航国际及地区航段客票,直销
机构及代理人均可使用自动出票功能进行出票操作,并且使用航信eterm系统自动计算的销售价格进行出票:
5.5.1、运价查询:XS FSD TPEXMN/MF
5.5.2、票价自动计算指令:
5.5.2.1、一般情况下的自动计算指令:QTE:/MF
5.5.2.2、根据FARE BASIS票价类型指定运价自
动计算:QTE:*KOWCN/MF。
*后面为票价所对应的
FARE BASIS票价类型。
例如:XMN-TPE,存在KOWCN(仅限MF实际承运航班的票价)和KOWCS(MF承运航班及MF与外航代
码共享航班均适用)两种FARE BASIS的票价,要指
定使用KOWCN类型计算票价,指令为:
QTE:*KOWCN/MF。
*后面为票价所对应的FARE BASIS
票价类型。
往返程FARE BAISI不同时指定运价类型:例如,去程B舱有BRTCN和BEE180CN的票价类型,回程K
舱有KEE180CN和KEE90CN的票价类型,指定
BRTCN+KEE180CN,
则:QTE:*01BRTCN*02KEE180CN/MF(01,02表示第
01,02个航段)
5.5.2.3、儿童旅客客票(CH):QTE:CH/MF
5.5.2.4、婴儿旅客客票(IN):因婴儿票价为公布正常票价NORMAL FARE的10%,故计算运价必须指定NORMAL FARE的票价类型。
方法一、QTE:IN/MF/NORM
方法二:QTE:IN*YRT1/MF(QTE:IN*YOW1/MF为单程票价计算),即在*后面列明经济舱、商务舱或头等舱正常票价(NORMAL FARE)所对应的FARE BASIS,例如:
YOW,YOW1,YRT,YRT1,COW,COW1,COW2,CRT1等。
5.5.2.5、学生旅客客票(SD):QTE:SD/MF(或QTE:SD*HOW/MF指定票价类型),如有行李额优惠,请手工修改。
5.5.2.6、海员旅客客票(SC):QTE:SC/MF(或QTE:SC*HOW/MF指定票价类型),如有行李额优惠,请手工修改。
5.5.2.7、劳工旅客客票(DL):QTE:DL/MF(或QTE:DL*HOW/MF指定票价类型),如有行李额优惠,请手工修改。
5.5.2.8、GV2小团队类型客票自动计算(必须输入完整的旅客证件信息之后才可Q出票价):
2个大人同行QTE:2ADT/MF
1大人1儿童QTE:1ADT,1CNN/MF
N个大人时用N+ADT,以此类推。
5.5.3、计算后价格信息自动存储:在QTE计算出适用票价后,使用“DFSQ:A”,将价格信息自动导入PNR
5.5.4、销售价格自动存储指令:在使用相应的QTE 指令查询出票价后,使用“DFSQ:A”指令,可以自动的把FC/FN/TC/EI信息导入到PNR中;价格信息导入PNR以后,并输入其他出票必须项,输入出票指令ETDZ,即可出票。
5.5.5、DFSQ:A功能支持TC/EI/行李额/代理费的手工修改
5.5.6、FC/FN项中除行李额及代理费以外的其他内容不可修改,若需要修改时,必须手动重新输入票价及价格信息,不可使用系统自动计算的功能。
5.5.7、运价规则:QTE/QTP仅是一条运价核算指令,方便了出票人员的开票操作,但销售人员在订票时不能完全依赖于能QTE获得价格,就对运价规则不予理会。
正确的订座还是需要通过运价文件、ETERM电子运价手册、XS FSD系统文件等多种方式查阅运价相关规定。
5.5.8、自动出票的其他具体使用方法及说明详见厦航相关通告。
5.5.9、自动出票优先原则:使用厦航发布的《国际及地区航线优惠运价手册》及其他优惠运价通告时,如相应航线及价格在销售终端上可使用自动出票功能,优先使用自动出票。
5.5.10、手工计算票价及结算价格:
5.5.10.1、如厦航发布的《国际及地区航线优惠
运价手册》及其他优惠运价通告中的相应航线及价格在销售终端上无法自动出票时,可根据纸质及电子运价通告中规定的结算价格进行手工计算票价出票。
5.5.10.2、纸质及电子运价通告中的结算价格与
销售终端自动出票的结算价格可能因为汇率等因素存在一定的价差,手工计算票价必须以纸质及电子运价通告中的结算价为准,不得使用自动出票功能中查询的价格作为结算价格,违反规定则按公布票价结算。
5.5.10.3、票面价:在手工计算票价开票时,销
售按净价结算的客票时,票面价以公布正常票价显示;如销售按代理费率结算的客票,票面价必须按照实际销售价显示,如执行DFSQ(或DFSQ:A)指令时系统显示的FCNY项的不等于运价表中的实际销售价,必须将FCNY项的票价手工修改为实际销售
价,未按规定操作,将按客票显示的票面价所对应
的公布正常票价结算。
6、最短停留期限:各航线优惠运价表中“有效期”栏的最短停留期,规定了去程第一航段的开始旅行日期至回程第一个航段的最早旅行日期,即在目的地停留的最短天数。
7、最长停留期限:各航线优惠运价表中“有效期”栏的最长停留期,规定了去程第一航段的开始旅行日期至回程最后一个中途分程点的最晚开始旅行日期,即全航程的最长停留天数。
8、中途分程:旅客在到达后二十四小时之内不再联程旅行或无衔接航班,称为中途分程。
厦航国内航班+厦航国际/地区航班联运时,如果中转地在厦门、福州、泉州、武夷山、杭州、天津、长沙、郑州,组合后每个旅行方向允许在上述地中途分程一次(超过24小时中转);直达航线价格不适用于中途分程行程。
9、转机:旅客在到达后二十四小时之内衔接另一航班续衔联程旅行,称为转机。
9.1、直达航线价格不适用于转机行程。
9.2、厦航国内航线+厦航国际/地区航线联运的中转地在
厦门或福州时,如果厦航当天无可衔接的转机航班,在每个旅行方向上可在厦门或福州提供免费住宿1晚;旅客自愿隔天中转不提供免费住宿;厦航签约酒店无可利用房间不提供免费住宿;住宿业务流程请遵照厦航发布的《国际及台湾航班中转旅客免费住宿流程的通告》要求,在销售地直销机构办理。
9.3、中国大陆籍旅客不允许经台湾转机至其他国家。
10、运价组合(运价方向和运价类别的选取原则):
10.1、来回程:若运价表没有规定来回程RT运价,可使用
OW乘2,回程允许OPEN。
10.2、使用自动出票功能时,运价组合规则以系统自动计
算的结果为准;如需根据运价手册进行手工计算票价开票,不同航线、不同舱位组合构成来回程/缺口程/环程的组合
规则如下(根据IATA运价计算规则,运价计算时大陆、港、澳、台均视为不同国),:
10.2.1、来回程(ROUND TRIP)、环程(CIRCLE TRIP)
的组合(全航程的始发地和目的地在同一国,使用
1/2RT组合相加,运价方向为离开始发国方向):可
分别使用离开始发国方向的各个航线来回程优惠运
价的1/2相加构成全程优惠运价,如TPE-XMN-KHH,
可使用台湾地区适用的TPE-XMN的1/2RT价格+
KHH-XMN的1/2RT价格组合相加构成全航程运价。
组
合时如全航程中某航段的可用舱位无RT票价但有OW
票价,则可使用OW票价参与组合。
10.2.2、缺口程(OPEN JAW)运价的组合:
10.2.2.1、全航程有缺口,始发地和目的地在同
一国时(使用1/2RT组合相加,运价方向为离开
个航线来回程优惠运价的1/2相加构成全程优惠
运价,如TPE-XMN/./FOC-TPE,缺口为XMN/./FOC,
始发地和目的地为TPE为同一国,因此,可使用
台湾地区发布的TPE-XMN的1/2RT价格+
TPE-FOC的1/2RT价格组合相加构成全航程运价。
组合时如全航程中某航段的可用舱位无RT票价但
有OW票价,则可使用OW票价参与组合。
注意,构成往返程必须去程和回程均含有国际航
段,否则视为国际+国内的ADDON组合构成的单程
运价,例如:XMN-SZX/./HKG-XMN,去程XMN-SZX
为纯国内航段,回程HKG-XMN为国际航段,组合
后为厦航国内+国际的ADDON单程票价。
10.2.2.2、全航程有缺口,始发地和目的地在不
同一国时(使用OW运价组合相加,运价方向为实
航段适用的单程OW优惠运价相加构成全程优惠运
价(不可使用1/2RT进行组合)。
如
TPE-XMN/./FOC-HKG,缺口为XMN/./FOC,始发地
TPE,目的地HKG,视为不同国,因此,必须使用
台湾地区发布的TPE-XMN的OW价格+ FOC-HKG
(请注意适用运价的方向)的OW价格组合相加构
成全航程运价。
10.3、来回程的不同舱位运价组合:去程与回程订座等级不一样时,可根据10.2的组合规则,确定组合使用的运价类别和运价方向,按实际使用的定座等级的优惠运价相加构成全程优惠运价。
例如:XMN-SEL-XMN,全航程的始发地
和目的地在同一国,去程为H舱,回程为B舱,则可1/2RT 组合相加,即用XMN-SEL的1/2HRT + XMN-SEL的1/2BRT。
10.4、联运中不同航空公司组合:
10.4.1、厦航与外航联运的航线,则可根据10.2的组合规则,确定组合使用的运价类别和运价方向,用厦航航段适用舱位和运价,与外航航段适用舱位和运价进行组合,构成全航程的票价,但全程“CARRIER”栏必须填写相应航空公司代码,不得留空。
10.4.2、例如XMN-(MF)-TPE-(BR)-XMN, 全航程的始发地和目的地在同一国,则可使用始发国方向的各航段的1/2RT组合相加,即使用大陆地区适用的的XMNTPE(MF直达运价)1/2RT 运价+XMNTPE(BR ADD-ON票价)1/2RT运价组合构成全航程运价。
10.4.3、如全航程的始发地和目的地在不同一国时,则必须按实际旅行方向上各个航段适用的单程OW组合相加构成全航程票价。
10.5、同一航线不同舱位等级或不同航线运价组合以后,全航程的最长最短停留期/变更/退票等限制条件应当以参与组合的各种运价中最严格的限制条件为准,并且应在TOUR CODE栏备注所有相关运价的折扣代号, 如果折扣代号相同只需填写一次。
10.6、ADD-ON运价组合:
10.6.1、所有ADD-ON运价不能单独销售,如违反规定,按公布票价结算。
10.6.2、不同航线、不同舱位组合可根据10.2的组合规则,确定组合使用的运价类别和运价方向,,组合之后所有涉及的航空公司的限制条件都必须遵守,全航程各航段适用日期必须遵守适用运价的出票日期、航班始发日期、最长/最短停留期、淡旺季、航班不适用日期等规定,并按最严格的条件执行。
10.6.3、运价手册中PART ONE厦航国内航段ADD-ON联运优惠运价:
10.6.3.1、厦航国内ADD-ON航段必须与本运价手册
中PART ONE中厦航中国大陆销售的点对点国际及地区直达航线优惠运价相加组合使用。
10.6.3.2、厦航国内ADD-ON航段与PART ONE厦航
国际及地区航线组合之后,不可再与外航SPA联运运价组合使用;与外航SPA联运时,厦航国内段适用运价仅可使用PART TWO中的厦航国内ADD-ON航段运价。
10.6.3.3、厦航国内ADD-ON航段中广州、深圳、珠
海航线允许与香港、澳门航线缺口组合销售,例如XMN-(MF)-SZX/./HKG-XMN,因全航程有缺口且不在同一国(IATA将香港视、中国大陆视为不同国),则全航程票价为XMN-SZX的对应舱等单程OW运价+HKG-XMN对应舱等来OW运价组合构成。
其它国内航段与国际航段之间不允许出现缺口。
10.6.3.4、厦航国内ADD-ON航段的退改签及有效期
等限制条件参照厦航国际及地区航段的相应规定。
10.6.4、外航ADD-ON联运优惠运价:
10.6.4.1、外航ADD-ON联运航段运价不得单独销售,
必须与厦航国际及地区ADD-ON运价、国内段ADD-ON 运价或厦航从中国大陆销售的国际及地区航线点对点直达运价组合使用,必须遵守联运组合相关规定。
10.6.4.2、如相关运价表中没有特别说明,本运价手
册PART TWO所列出的外航ADD-ON联运航段仅限与以下厦航航段组合使用,不得单独销售。
不同航线、不同舱位组合可根据10.2的组合规则,确定组合使用的运价类别和运价方向,如违反规定,按公布票价结算:
10.6.4.2.1、与本运价手册PART TWO中的
《与外航联运的厦航国际、地区及国内航段
ADD-ON优惠运价表》组合。
10.6.4.2.2、与厦航国际、地区及国内航线
的Y/C/F舱运价(公布票价)组合,折扣代
号按《国际及地区航线优惠运价手册》PART
TWO中的《与外航联运的厦航国际、地区及
国内航段ADD-ON优惠运价表》的折扣代号
填写。
10.6.4.2.3、与本手册PART ONE的厦航国
际及地区航线的点对点直达优惠运价以及
厦航国际及地区航线亲属及礼遇优惠运价
组合(相关运价另有规定不得组合除外)。
10.6.4.2.4、除运价表另有规定外,还可与
厦航另行发布的厦航国际、地区航线的点对
点直达优惠运价组合。
10.6.4.3、除运价表中另有特别规定外,各优惠运价表中所列出的厦航与PART TWO外航联运航段组合构成单程、来回程、环程和缺口程时,要求全航程中至少包含有一个厦航航段(使用国际及地区点对点直达优惠运价、与外航联运的厦航国际、地区及国内ADD-ON航段),如选择的外航联运航段允许第三家航段加入,则全航程可以包含多家外航的联运航段。
10.6.4.4、外航ADD-ON航段运价的限制条件:
10.6.4.4.1、所有外航航段必须订妥座位,不
得OPEN。
10.6.4.4.2、联运航段优惠运价不再适用于任
何AD/BP/ID/SC/SD/CG/CD/ZZ及其他行业及
代理折扣或常旅客折扣。
10.6.4.4.3、不适用于非厦航及外航联运航空
公司实际执行的代码共享航班。
10.6.4.4.4、联运后全航程的有效期参照厦航
国际及地区航段、厦航国内ADD-ON航段的相
应规定。
10.6.4.4.5、联运后所有涉及的航空公司的限
制条件都必须遵守,并以最严格的为准。
10.6.4.4.6、外航航段仅限同舱位有可利用座
位的情况下允许变更,如适用运价表有季节性
要求,则航班变更后还需检查是否改变淡旺季
区间,并按照运价表中该舱位不同淡旺季区间
适用运价的价差补收差额。
10.6.4.5、使用外航联运航段优惠运价应注意事项:
10.6.4.5.1、外航联运航段的有效期限;有
效期是以旅行日或出票日为准。
10.6.4.5.2、“承运人(CARRIER)”栏:填
写厦航或联运外航的二字代码,不得留空。
10.6.4.5.3、如果所选择的外航联运航段不
允许第三家航段加入,则厦航与该外航联运
后,不可再与其他第三家航空公司联运。
10.6.4.5.4、需注意运价中的销售地或出票
地限制及始发方向限制(例如CX/AE的SPA)。
10.6.4.5.5、所有外航联运航段均无额外的
免费行李额。
10.6.4.5.6、因某些外航的航段有可能出现
NOSHOW机票不可继续使用或其他限制条件,
因此旅客变更日期需提前与航空公司联系
确认,避免出现NOSHOW。
10.6.4.5.7、注意淡旺季运价区间;外航联
运航段有区分淡旺季运价的,需在该航段对
应的票价类别(FARE BASIS)栏后加“/H”
代表旺季,加“/L”代表淡季。
10.7、FARE BASIS栏:厦航国际及地区点对点直达航段(简
称直达航段)联运组合后各舱位的FARE BASIS栏按照原舱
位适用的FARE BASIS填写;厦航航段(厦航直达运价或厦
航ADD-ON运价)与ADD-ON运价组合时,ADD-ON运价(包
括厦航及外航)的FARE BASIS栏按照厦航航段相应的FARE BASIS栏内容填写,直达航段去程及回程航段票价类别不同
时,ADD-ON运价的FARE BASIS分别按照直达航段去程和回
程相应的FARE BASIS栏内容填写。
例:厦航国内ADD-ON航段+国际及地区点对点直达
航段来回程为PEK-XMN-SIN-XMN-PEK,去程XMN-SIN
为KEE90,回程SIN-XMN为LEE45,则去程ADD-ON
航段PEK-XMN和去程国际航段XMN-SIN的票价类别
均填写KEE90;回程国际航段SIN-XMN和回程ADD-ON
航段XMN-PEK的票价类别均填写LEE45。
10.8、各销售单位应严格执行本手册规定的优惠运价、定
座舱位、出票和其他票价限制条件,对不符合规定的客票,一律按公布票价结算。
11、非适用日期: 如优惠运价中规定了航班非适用日期,则航班的旅行日不允许为该非适用日期。
12、税费/附加费:
12.1、新加坡航线“无成人陪伴儿童”,每名儿童每个新
加坡航段需按照SGD25(或CNY125或等值外币)的标准收取服务费用,并填写MCO或“收费变更单”。
15、销售限制:除《厦航国际及地区航线亲属及礼遇优惠运价》适用于厦航境外办事处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地区销售外,本手册中的优惠运价仅限在中国大陆地区(香港、澳门、台湾除外)厦航直销机构及授权代理人销售。
16、变更费用:各舱位所适用的的退改签限制请参照优惠运价使用规定第三章《国际及地区航线舱位签转限制表》的规定,变更收费标准均以该客票填开时所适用的运价通告为准,具体如下: 16.1、变更:
16.1.1、舱位变更:厦航国际及地区航段(含点对点直
达航段及ADD-ON联运航段):除运价表中另有规定外,
如在运价有效期内,旅客在原定妥航班起飞前要求变更
航班/日期,在同等舱位有可利用座位的情况下,无须收
取变更手续费;在同等舱位没有可利用座位的情况下,
须按照客票填开时所适用的运价表对应的《舱位变更补
收差额表》收取升舱差额; 厦航国内ADD-ON航段无可利
用座位时,可升舱至国内航班相应票价更高舱位,差额
为ADD-ON航段适用运价表中该舱位结算价格与明折明扣
舱位价格之差;如运价表中另有规定,特殊舱位升舱还需
另收变更手续费。
舱位变更后,退改签及最长最短停留
期等限制条件不变,与变更前的原始舱位的限制条件相
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