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山林经营权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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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山林经营权流转

应坚持依法自愿原则

推进集体山林经营权流转,是盘活森林资源存量,促进森林资源总量增长,实现兴

林富民目标的政策性举措。

山林经营权的流转,应严格遵守《森林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坚持“依法依

规、公正公平,自愿有偿规范”的原则与尊重群众意愿相结合的方法。但在实施过程中,

笔者发现我市一些地方存在着违法违规操作行为,有的置国家政策、法令和群众利益于

不顾,肆意侵占和滥用集体和农户承包经营的林地、林木;有的急功近利,利用手中掌

握的权力,用组织手段,高压的态势,以招商引资名义,违反群众意愿,以低廉的价值,

以村为单位,租赁或收购集体或农户经营十几年、几十年的林业资源,严重损害了集体

和农户利益。对上述这些举动,群众是极力反对的,大部分转让户对受转让单位拨付的

低廉费用至今拒绝接受。对于这些不规范的流转行为,笔者建议,在这次集体林权制度

改革中,必须依据中央的既定政策和省委省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

见”,分别情况,妥善处理,以维护集体和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对已经发生流转的林

权,要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依法合规”的原则,只要程序合法,操作到位,合

同规范,手续完备,应予以维持。对流转合同基本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只是程序不规范

或合同某些条款不合理,群众有意见的,原则上也应予以维持,但对不合理或有争议的

合同条款,可在乡镇政府和林业部门的指导下协商、补充、完善相关手续和程序,对流

转合同虽不完善,但没有损害集体利益,且流转受让人已实际做出大量投入,现林木生

长良好,可以采取“动钱不动山”或调整流转期限等利益协调措施,加以完善和规范。

对以高压态势,暗箱操作,以权谋私,损害集体或农民利益的流转行为,应当依法予以

纠正,或经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也可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确保集体和农民群众利益

得到保护和落实。对集体经营山林的流转应坚持民主公开的原则,流转方式、流转基价、

流转收入及其使用、分配等都应提前向村民公示,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

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经森林资产评估机构评值后流转。林地承包经营

权流转的承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大部分用于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其余部分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林业和公益事业。石怀

盘活“绿色银行”提升林业效益

——开化稳步推进林权流转工作

近年来,开化县把“兴林富民”摆在突出的位置,创新理念,因地制宜,致力发展现代林业,积极探索林权流转机制,盘活林业资源,提升林业效益,促进了农民增收和林业可持续发展。目前,全县各类林权流转面积已突破30万亩,其中经营规模在50亩以上的有1800块20余万亩,新建和改造名茶基地7万亩,

营造速生丰产原料林基地15万亩,建成生态休闲山庄110余个,年产值实现6.5亿元,占全县林业总产值的36%。

一、主要背景

1、发展所趋。近年来,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中央和省市委将深化林权制度改革,作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鼓励各地在保证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保障实现农民对林地的使用权和经营权、对林木的处置权和收益权,进一步解放林业生产力,释放农村生产潜力。开化是全国重点林业县、省级重点林区。全县林业用地285万亩,占县域总面积的85%,林木蓄积量728万立方米,森林覆盖率80.4%,山林评估总价值达150亿元,农民人均山林面积近10亩。2004年完成山林延包后,全县山林权证已全部发放到村到户到单位,山林权属明确。林权流转日益成为实现生态保护与加快发展的有效途径。

2、现实所迫。受旧有体制机制的制约,民间林权流转一直自发进行,存在“四不”现象,亟待引导和规范:一是流转程序不规范。存在集体山林私下定价流转、农户山林口头协议流转等现象。二是流转价格不科学。多数林权流转未经专业机构评估,只简单约定价格。尤其是一些村干部参与或参暗股,容易造成集体森林资产流失,损害农民利益,引发矛盾纠纷。三是流转期限不合理。一些投资者受利益驱动,对流转山林不愿意长线投资,长期经营,而靠短期超伐来回收投资和盈利,存在滥伐隐患。四是流转规划不严谨。因缺乏对山林发展的统筹规划、流转指导,导致一些发展大户流转的山林分散,不利于规模经营,发挥综合效益。

3、基层所求。一方面,目前已分到农户所有的延包责任山和自留山面积小,分布散,个体开发效益不高,且全县有8万多农民常年外出创业,导致一些山林无人管理,农民希望流转经营。另一方面,随着绿色消费潮流的兴起和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各级党委、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林业产业发展有关政策,一些工商业主、种植经营大户纷纷将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投向林业综合开发,发展名茶、毛竹、经济林等;利用交通便利、立地条件好的集体荒山、疏林山林地,发展农家乐生态休闲旅游,取得了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有投资林业综合开发意向的经济主体流转山林愿望更为迫切。

二、主要做法

1、出台“两个办法”。一是《开化县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规定国有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管理总则、管理办法适用范围、遵循原则、流转管理、流转登记等方面细则。二是《开化县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实施办法(试行)》。细化全县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程序、交易范围、交易受理单位、交易程序等内容。“两个办法”进一步明确规范林权流转的工作程序、操作流程,保证林地的合法、有序、规范流转,促进林业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森林资源的优化配置,实现林业经营的规模化、集约化。自6月初出台“两个办法”以来,全县已有7笔共1781亩山林通过县招投标中心公开挂牌成功交易,交易额333万元。

2、成立“两个中心”。一是在县林业局设设立林权管理中心,将全县140余家木材收购及规模木竹经营加工单位纳入林权流转信息发布网络。二是在县招投标中心增挂林权交易中心,确定林权交易场所。“两个中心”共同履行监管和服务职能。对流转林地,一律由县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室受委托出具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成为交易标的物挂牌依据;对集体所有林权流转评估价在5万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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