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民事与刑事责任PPT(4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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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责任的程度。
§5.2 环境行政责任
四、环境行政责任的追究与承担方式
1. 行政主体的环境行政责任的追究与承担方式
追究由具有法定监督权利的国家机关进行。包括:权利机关、 司法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上级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中专门 的监督部门、行政主体自己主动承担。
具体方式:①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②赔礼道歉,承认 错误;③恢复名誉,消除影响;④返还权益;⑤停止违法行 为;⑥履行职务;⑦撤销违法的环境行政行为;⑧纠正不当 的环境行政行为;⑨行政赔偿。
第五章 环境法律责任
§5.1 环境法律责任概述 §5.2 环境行政责任 §5.3 环境民事责任 §5.4 环境刑事责任
§5.1 环境法律责任概述
一、环境法律责任的概念 二、追究环境法律责任的基本原则 三、环境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四、免除环境法律责任的情形
§5.1 环境法律责任概述
一、环境法律责任的概念
某卡拉OK音乐厅不服环境保护局行 政处罚
市环保局又于1994年1月18日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 例》第13条、《某省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第2条、第8条 第1款之规定,以某环保(1994)0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宝岛音乐厅处以罚款3000元;追缴1993年10月份起的超 标排污费3200元。宝岛音乐厅不服,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后原告又申请撤诉。
§5.2 环境行政责任
四、环境行政责任的追究与承担方式
3. 行政相对人的环境行政责任的追究与承担方式
追究由行政主体依法行使环境行政管理权得到实现。行政 主体通常以行使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和行政裁决权对 相对人的环境行政责任进行追究。
具体方式:①承担错误,赔偿道歉;②接受行政处罚;③ 履行法定义务;④恢复原状,返还原物;⑤赔偿损失;⑥ (外国人、外国组织)限期离境、驱逐出境、禁止入境。
区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被告对原告征收排污费并无超越职 权和违法现象,原告以服从处罚为由申请撤诉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行政诉讼法》第51条之规定,于1994年4月 18日作出裁定:准予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环境行政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 ① 有实施环境行政违法行为的主体(环境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② 环境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具有相关的法定义务; ③ 环境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具有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
§5.2 环境行政责任
三、环境行政责任的构成
1. 行为人实施了环境行政违法行为; 2. 行为人具有法定的责任能力; 3. 行为人的环境行政违法行为必须达到法定追究
§5.2 环境行政责任
案例分析
某卡拉音乐厅不服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
某卡拉OK音乐厅不服环境保护局行 政处罚
位于某市区的宝岛卡拉OK音乐厅(以下简称宝岛音乐厅) 于1989年7月建立。1993年7月8日,市环境保护局(以下 简称市环保局)委托区环境监测站对宝岛音乐厅向外界排 放噪声进行监测,监测点设在宝岛音乐厅大门外1米处, 监测结果为向界外排放值为65.8分贝。市环保局据此认定 宝岛音乐厅的排放值为65.8分贝。1993年11月25日,市环 保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13 条、《某省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第2条之规定,以市环保 (1993)086号文,决定对宝岛音乐厅征收环境噪声超标 排污费。宝岛音乐厅未予理睬。
果关系。
§5.1 环境法律责任概述
四、免除环境法律责任的情形
1. 正当防卫 2. 紧急避险 3. 因不可抗力而造成环境权益损害的行为
§5.2 环境行政责任
一、环境行政责任的概念
1. 概念 环境行政责任是指环境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由
于违反了环境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义务所应 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5.2 环境行政责任
四、环境行政责任的追究与承担方式
2. 行政公务人员的环境行政责任的追究与承担方式
追究由对其具有法定人事任免、奖励权利的国家机关进行。 包括:权利机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中专门的监察部门。
具体方式:①罢免行政领导职务;②行政处分;③对违法 所得的没收、追缴或者退赔;④赔偿损失;⑤其他责任形 式,如责令检讨、予以通报批评、当面向受害人作出赔礼 道歉。
§5.2 环境行政责任
四、环境行政责任的追究与承担方式
4. 行政机关内部监督主体的环境行政责任的追究与承
担方式
主要由其上级行政机关和权利机关以作出决定的方式予以 追究,也可以由该监督主体自己主动承担法律责任。
具体方式:①撤销违法的监督行为;②纠正不当的监督行 为;③责令履行监督职责;④返还合法的权益;⑤恢复名 誉,消除影响;⑥赔礼道歉,承认错误;⑦赔偿损失。
பைடு நூலகம்
§5.2 环境行政责任
一、环境行政责任的概念
2. 分类
按照责任主 体的不同
行政主体的环境行政责任
行政公务人员的环境行政责任
行政相对人的环境行政责任
监督行政主体的环境行政责任
§5.2 环境行政责任
二、环境行政责任的特征
行政法
1. 环境行政责任是由环境行政法律规范确立的;
2. 环境行政责任在性质和程度上兼具惩罚性和补 救性两种性质;
还包括人对环境的法律责任 体现了对社会公益和个人私益的综合保护。
§5.1 环境法律责任概述
二、追究环境法律责任的基本原则
1. 责任法定原则 2. 责任自负原则 3. 罚当其责的原则 4. 追究责任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5.1 环境法律责任概述
三、环境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1. 必须有合法的主体存在 2. 必须实施了环境法律行为 3. 环境法律行为与环境损害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因
1. 概念 法律责任:指法律主体由于实施了违法行为、
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 利的法律后果。 环境法律责任是指环境法主体由于实施了环境 法律行为,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5.1 环境法律责任概述
一、环境法律责任的概念
2. 特征 类型复杂多样 既包括人对人、人对社会和国家的法律责任,
3. 环境行政责任的主体及其责任形式具有多样性;
4. 环境行政责任的追究机关和程序具有多样性。
§5.2 环境行政责任
三、环境行政责任的构成
1. 行为人实施了环境行政违法行为;
环境行政违法行为:是指环境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环境行 政法律规范,侵害法律所保护的环境行政关系,对社会造成 一定程度的危害,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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