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事业的登记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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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的登记操作规范

一、基本概念

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是指个体工商户利用现有的生产经营条件,申请按照《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或《合伙企业法》设立登记为企业。

二、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属我省各登记机关注册(不含台港澳居民申办的个体工商户);

2无被工商部门立案查处且尚未结案情形的;

3升级企业的投资者包含至少一个原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4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和拟设升级企业住所在同一县、市、区行政区域内。

三、办理流程

1、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向区分局申请)

业户需提交以下材料:

(1)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业户原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个体工商户升级设立企业申请书》

(4)升级企业沿用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的,还应提交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签署的《关于同意升级企业使用字号名称的函》

业户提交材料后,经核准领取以下材料: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个体工商户拟升级设立企业的证明书》

2、办理前置审批许可

升级企业沿用原个体工商户许可证的,需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个体工商户拟升级设立企业的证明书》到相关部门办理变更许可证的手续;升级企业增加前置审批经营项目的,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到相关部

门办理变更许可证的手续;

3、业户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原件》、《个体工商户升级设立企业申请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申请迁移个体工商档案的申请书》到分局注册大厅一号窗口,由分局工作人员在《申请迁移个体工商档案的申请书》上加具同意接收档案的意见并加盖分局登记专用章;

4、业户持由分局加具意见的《申请迁移个体工商档案的申请书》到属地工商所办理个体登记档案的迁移手续。(工商所将业户个体登记档案的书式原始材料封装好交业户,由业户自带档案到分局注册大厅16号窗口办理,分局的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发出《接收个体工商档案回执》给业户,由其交回工商所留档备查。

5、向分局提出升级企业设立和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

升级企业设立提交的材料:

(1)依照申请企业的类型不同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企业登记提交材料的规定提交相应的开业材料;

(2)《个体工商户升级设立企业申请书》;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申请企业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持变更后或新增的许可证办理;但消防、环保、建筑工程场地竣工验收审批文件等不针对特定经

营主体核发的前置文件,升级时可以免提交;

(5)升级企业不改变经营场所的,且经营场所仍在有效使用期内的,设立升级企业时无需重复提交住所权属证明文件。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提交材料:

(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2)《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6、升级企业的成立日期为企业登记机关的核准日期,升级企业核准开业后,领取以下资料:

(1)《个体工商户注销核准通知书》;

(2)《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的证明》(供其办理财产过户等手续);

(3)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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