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登记档案资料查询服务指南
个体工商户基本信息查询
个体工商户基本信息查询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个体工商户基本信息查询二、办理依据《个体工商户档案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10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一)黄岛东区:青岛市黄岛区江山南路666号卓亭广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档案查询窗口(二)黄岛西区:青岛市黄岛区朝阳山路阳光大厦10号一楼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档案查询窗口(三)黄岛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在镇、街道派出的21四、办理条件各组织、个人均可向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进行个体工商户基本信息查询。
五、申请材料不需要提供申请材料。
六、基本流程(一)申请人在办理地点提出查询申请;(二)工作人员通过微机系统查询企业基本信息进行打印;(三)档案查询窗口工作人员加盖市质监所公章或到东西区注册大厅加盖档案查询章。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一)收费依据:《个体工商户档案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10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第十二条:“有关单位需查询个体工商户的档案时,要持有单位介绍信。
查询档案应交付查询成本费(公、检、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除外)。
”(二)收费标准:由于基本信息使用纸张较少,我区基本信息查询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九、咨询方式(一)现场咨询:1.青岛市黄岛区江山南路666号卓亭广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档案查询办理窗口(黄岛东区)2.青岛市黄岛区朝阳山路10号阳光大厦一楼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档案查询办理窗口(黄岛西区)3.黄岛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在镇、街道派出的21处市(二)电话咨询:1.东区注册大厅档案查询窗口:869586072.西区注册大厅档案查询窗口:861650123.黄岛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在镇、街道派出的21处市。
个体工商户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个体工商户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工商[1990]334号颁布日期:19901029 实施日期:19901029 颁布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档案的建立第三章档案的利用第四章档案的管理第五章档案的保管期限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发挥档案在个体工商户管理工作中的作用,促进个体工商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体工商户档案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个体工商户登记、监督管理工作中直接形成的有查考价值的各种文件、证件、照片、音像等历史记录,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个体工商户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本办法管理个体工商户的档案,同时接受同级国家档案管理部门的业务监督与指导。
第二章档案的建立第四条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建立个体工商户档案,设置档案室和档案存放专柜。
档案室要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第五条个体工商户的档案,应按户建档,一户一档。
第六条个体工商户档案由登记资料、日常监督管理资料及其它有关资料组成。
登记资料包括:(一)开业登记材料。
指申请书、申请开业登记表、从业人员的身份和资格证明、经营场地使用证明、有关部门批件等。
(二)变更登记材料。
指申请变更登记表、收回的营业执照及其副本等有关材料。
(三)停、歇业登记材料。
指申请停、歇业报告,申请停、歇业后收回的营业执照及其副本等有关材料。
日常监督管理资料包括:(一)验照、换照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材料。
(二)停业整顿,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等有关材料。
(三)先进事迹记载和表彰奖励决定。
(四)县级以上党代表大会的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团体委员的资格凭证。
(五)违章、违法行为的处理决定及执行情况的记录。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各有关业务部门,在对个体工商户进行登记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将有关材料及时、完整地移交给发照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档案室归档。
第八条档案管理人员接收档案时,要检查案卷内容,符合要求的予以接收,并办理档案移交手续。
个体工商户登记档案资料查询服务指南
个体工商户登记档案资料查询服务指南为了方便个体工商户及社会公众查询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档案资料,提供透明、便捷的服务,制定了个体工商户登记档案资料查询服务指南。
本指南将向用户介绍个体工商户登记档案的资料查询流程、查询方式、注意事项等内容,以便用户能够顺利进行查询。
一、查询流程
1.填写查询申请表格
2.缴纳查询费用
3.提交申请材料
4.登记档案查询
登记档案管理机构在收到用户的查询申请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审核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审核通过后,登记档案管理机构会进行查询,并将查询结果反馈给用户。
二、查询方式
1.线下查询
2.线上查询
用户可以登录个体工商户登记档案管理机构的官方网站或相关平台,通过线上查询系统进行查询。
用户需要注册账号,填写个体工商户相关信息,并支付查询费用。
查询结果将通过网站或平台的消息通知等方式及时反馈给用户。
三、注意事项
在进行个体工商户登记档案资料查询时,用户需注意以下事项:
1.遵守法律法规
2.保护个人隐私
3.缴费凭证保存
用户需妥善保管查询缴费凭证及其他相关材料,以备查询申请材料不齐全、查询结果有争议等情况下进行申诉、核实。
总结:
个体工商户登记档案资料查询服务指南为个体工商户及社会公众提供了一种简单、便捷的查询方式。
用户在进行查询操作时需遵守法律法规,保护个人隐私,并妥善保管查询材料及缴费凭证。
通过本指南,希望能够帮助用户更好地了解个体工商户登记档案资料查询的流程和方式,提高查询效率,促进个体工商户的正常经营运行。
工商调档指南
电子档案查阅使用说明----工商调档指南详细版--------------------------------------------------------------------------------------------------------------------------------使用“档案查阅系统”,须先进行人员实名认证。
本系统利用上海市一网通办的统一认证平台,实现用户认证。
需要注意,认证人员必须要达到中级实名认证,方可使用系统。
如需使用支付宝和微信登录的,可点击登陆框右下角的“支付宝登录”或“微信登录”图标,进行扫码登录。
如需使用一网通办帐号密码登录的,可点击登录框左下角的“账号密码登录”,跳转至用户名密码登录界面,进行登录。
电子档案查阅,可以以五种身份进行查询,分别是本企业、律师事务所、公检法监察委、其他组织机构、特定机构。
本企业:任务上海注册登记的企业,都可以从此入口进入,只能本企业自身档案。
律师事务所:可以律师事务所或律师身份从此入口进入,查阅上海市企业档案。
公检法监察委:上海市的公、检、法、监察委单位,可从此入口进入,查阅上海市企业档案。
其他组织机构:上海市各委办局可从此入口进入,查阅上海市企业档案。
特定机构:从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档案室获得特定授权的,可从此入口进入,查询权限范围内到上海市企业档案。
本企业查询的登录分为电子营业执照登录和法人一证通登录。
电子营业执照登录又分为移动版电子营业执照登录和私钥版电子营业执照登录。
点击移动版电子营业执照登录,会弹出二维,并使用微信或支付宝的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扫码登录。
如不知如何使用电子营业执照,可在二维码的下方下载““微信/支付宝”手机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使用说明”。
使用法人一证通登录,须先插入本单位的“上海市法人一证通”。
点击“法人一证通登录”后,系统会跳转至“上海市法人一证通的公共服务平台”进行登录。
输入法人一证通的密码后,点击“登录”。
企业档案查询管理规定
企业档案查询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加强企业登记基本信息及档案管理,充分发挥企业登记基本信息及档案为社会服务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企业登记基本信息,是指依法设立的企业在本机关申请登记、备案过程中所形成并记录在相关业务软件中的法定记载事项等内容。
本规定所称的企业档案,是指本机关在依法履职过程中形成的企业登记资料、备案资料、年度检验资料以及其它相关资料等历史记录。
第三条各类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凭有效证件均可向本机关档案查询窗口申请企业登记基本信息的查询。
企业登记基本信息的查询内容分别包括:(一)企业注册登记情况:企业名称、住所、注册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经营范围、企业类型、注册资本、营业期限、登记机关、出资人(发起人)姓名或名称、核准日期、成立日期、邮政编码等情况。
(二)企业变更登记情况:变更事项、变更前内容、变更后内容、变更核准日期、变更次数等情况。
(三)企业注(吊)销登记情况:企业名称、住所、注册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经营范围、企业类型、注册资本、营业期限、登记机关、出资人(发起人)姓名或名称、核准日期、成立日期、注(吊)销日期、注(吊)销原因等情况。
第四条企业档案按照载体不同,可分为纸质原始档案和电子扫描档案。
企业档案查询以电子扫描档案为主,纸质原始档案为辅。
因特殊需要,须经本机关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纸质原始档案查询。
第五条为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防止企业档案信息的流失,档案管理部门对电子扫描档案查询申请按以下方式进行审查和处理:(一)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审计机关因工作需要,派遣至少2名工作人员,并持有关公函和有效身份证件,申请办理电子扫描档案查询。
企业档案查询管理规定
企业档案查询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加强企业登记基本信息及档案管理,充分发挥企业登记基本信息及档案为社会服务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企业登记基本信息,是指依法设立的企业在本机关申请登记、备案过程中所形成并记录在相关业务软件中的法定记载事项等内容。
本规定所称的企业档案,是指本机关在依法履职过程中形成的企业登记资料、备案资料、年度检验资料以及其它相关资料等历史记录。
第三条各类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凭有效证件均可向本机关档案查询窗口申请企业登记基本信息的查询。
企业登记基本信息的查询内容分别包括:(一)企业注册登记情况:企业名称、住所、注册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经营范围、企业类型、注册资本、营业期限、登记机关、出资人(发起人)姓名或名称、核准日期、成立日期、邮政编码等情况。
(二)企业变更登记情况:变更事项、变更前内容、变更后内容、变更核准日期、变更次数等情况。
(三)企业注(吊)销登记情况:企业名称、住所、注册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经营范围、企业类型、注册资本、营业期限、登记机关、出资人(发起人)姓名或名称、核准日期、成立日期、注(吊)销日期、注(吊)销原因等情况。
第四条企业档案按照载体不同,可分为纸质原始档案和电子扫描档案。
企业档案查询以电子扫描档案为主,纸质原始档案为辅。
因特殊需要,须经本机关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纸质原始档案查询。
第五条为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防止企业档案信息的流失,档案管理部门对电子扫描档案查询申请按以下方式进行审查和处理:(一)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审计机关因工作需要,派遣至少2名工作人员,并持有关公函和有效身份证件,申请办理电子扫描档案查询。
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指南【模板】
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指南提示:任何组织和个人凭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和相关证件可以查询和复印企业登记档案资料中可供社会公开的内容。
本《指南》所列查询人身份分为国家机关执法人员、律师、社会公众(公民或法人)三类,企业登记档案分为电子信息、书式档案和电子档案(电子化影像)三种。
档案内容划分不同密级,查询人凭借身份证明材料与证明文件可查询到的档案密级有所不同。
一、事项名称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三、电子信息查询电子信息是指基本登记信息或核准事项,包括市场主体的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济性质或企业类别、注册资金或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主管部门、出资人、经营期限、注册号、核准登记注册日期等。
◆办理流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需前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窗口打印企业登记信息(即机读资料),可直接通过**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打印;或者通过“粤商通”APP,在“服务”-“企业日常”-“信息查询”-“企业档案查询”-“查看他人的企业机读档案”栏目,自助查询及打印企业登记档案信息。
根据2017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市企业信息公示和信用约束管理暂行办法》,打印结果在办理业务时可作为纸质证明材料提交行政部门。
四、电子档案查询电子档案(即电子化影像档案资料)是书式档案资料经影像电子化形成的电子影像文件,是书式档案资料原始面貌的真实反映。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通过“粤商通”APP自行查询打印或者前往**市民服务中心窗口查询打印企业登记电子档案资料。
实现档案影像电子化后,原则上只提供档案电子化影像资料的查询,不提供书式档案资料的查询。
如需查询书式档案资料原件,请预约查询。
◆粤商通APP查询群众可通过登录粤商通APP,在“服务”-“企业日常”-“信息查询”-“企业档案查询”栏目,自助查询及打印企业登记档案信息。
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工作的通知尊敬的各位同事:
大家晚上好!
我们国家严格实施注册登记制度,工商部门需要完善企业的档案信息。
为了进一步做好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内容
1. 核实企业名称及经营者信息;
2. 查看企业注册资本、股东信息;
3. 查看企业登记时间、变更情况;
4. 核实企业登记地址、联系方式;
5. 核实企业营业执照的有效期及注册范围等。
二、查询流程
1. 向工商部门提出登记档案资料查询要求;
2. 核对原件及复印件的信息是否一致;
3. 将查询的资料上传至公安机关系统中;
4. 由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审核,审核要求正确;
5. 通过审核,及时将档案资料布置给申请者。
三、查询原则
1. 工商部门需要严格按照《营业执照条例》及《工商行政管理条例》,
进行登记档案查询;
2. 所有资料必须准确,不得有任何错误和遗漏;
3. 所有查询结果必须完整准确,且与营业执照一致。
四、遵守
1. 部门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通知的规定;
2. 部门相关人员不得利用查询机会进行非法活动;
3. 对于违反规定的人员,必须严肃处理。
以上就是本次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工作的相关内容。
希望大家认真遵守,严格执行,确保企业档案资料安全。
特此通知。
敬礼!。
企业登记信息材料查询服务系统操作说明
企业登记信息查询服务使用说明一、使用须知北京市企业登记信息查询系统(简称本系统)为网络版查询系统,服务对象为企业、律师、会计师、银行、公众等。
本系统基于数字证书登录,所以查询用户需要有北京数字认证中心统一发售的CA证书才可登录查询.具体要求请详见以下信息:➢操作系统✓Windows XP/ Windows7/ Windows 8➢网络要求✓互联网➢浏览器环境✓IE8及以上版本➢CA数字证书环境✓操作系统中需要安装北京CA数字证书环境注意:若是无法识别CA证书,请插入CA后重新安装CA证书环境系统运维服务热线:010—82691101CA数字证书相关问题请联系北京数字认证中心.北京数字认证中心客服电话:4007001900 010—58515511二、使用步骤第一步:首先在IE浏览器中输入网址,进入本系统首页。
在本系统首页选择用户登录入口,若是要查询本企业登记信息请选择“企业用户”,若是要查询其它企业登记信息,请选择“个人用户”。
如下图所示:第二步:插入CA数字证书,首次使用CA证书请点击“登录安全控件"下载安装数字证书控件后再使用。
数字证书可识别后,输入证书密码和验证码登录系统.如下图所示:第三步: 请仔细阅读查询承诺书。
如下图:第四步:选择查询本企业或者查询其他企业。
选择查询本企业后,本系统会自动读取CA 证书中本企业信息,直接选择查询业务分类后进入本企业档案查询页面,此时查询权限为“本企业”级别,是相对较高的权限。
若是选择“查询其它企业"则进入企业检索页面,可以查看其它通过页级别审核的企业档案信息,如下图所示:第五步:选择查询本企业后,本系统会自动读取CA证书中本企业信息,然后请选择查询业务项,点击下一步第六步:第一次查询档案时,请按照浏览器提示安装“北京东方基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ArchiveVierOCX.CAB“插件.如下图所示:第七步:安装完成后方可查看企业档案,并进行批量导出操作,打印档案信息。
朝阳工商分局企业登记档案查询途径、提交手续和查询方法及步骤.doc
朝阳工商分局企业登记档案查询途径、提交手续和查询方法及步骤(2018年12月10日修订)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方便企业群众办事,适应改革发展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供给,提供高效、便捷的档案查询服务工作,朝阳工商分局提供三种档案查询途径,现将具体需要提交手续、查询方法及步骤公告如下:一、互联网查询北京市工商局主导开发建设的“北京市企业登记信息查询系统”现在朝阳区试点上线运行,您足不出户就可以免费查询、打印企业登记资料。
查询条件:具有法人数字证书;所查询企业登记注册在朝阳区。
查询方法及步骤:1、选择IE8及以上浏览器输入xxx首页选择“企业用户”或“个人用户”。
选择“企业用户”既可以查本企业,也可以查其他企业登记信息;选择“个人用户”只能查询其他企业登记信息。
2、插入CA数字证书,首次使用CA证书请点击“登录安全控件”下载安装数字证书控件后再使用。
数字证书可识别后,输入证书密码和验证码登录系统。
3、请仔细阅读查询承诺书。
4、第一次查询档案时,请按照浏览器提示安装“北京东方基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ArchiveVierOCX.CAB“插件。
5、安装完成后方可查看企业档案,打印档案信息。
若该企业档案首次被查询,需要做页级别审核,此时系统会提示“该企业信息正在进行定级审核,请等待”,企业经过页级别审核后即可直接浏览档案信息。
点击“登记信息”绿色按钮,可以浏览和下载该企业的基本信息。
系统运维服务热线:xxxCA数字证书相关问题请联系北京数字认证中心。
北京数字认证中心客服电话:xxx二、局机关现场查询:(2018年12月10日开始执行)提交手续:(一)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等党政军机关持介绍信(公函)及查询人员工作证件,可查阅与调查事项有关的企业登记档案。
(二)企业工作人员持本单位介绍信原件并加盖公章(若未携带介绍信,可以营业执照原件代替)、本人身份证原件,可查阅本企业的登记档案;法定代表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原件、法人股东持本单位介绍信原件并加盖公章(若未携带介绍信,可以营业执照原件代替)及查询人身份证原件可查阅本企业的登记档案。
个体营业执照在哪里查询
个体营业执照在哪里查询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可以通过网络、电话、工商局等途径进行查询。
个体工商户需要经营一家店面或公司,必须经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才可以执业,没有营业执照经发现会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会构成犯罪的。
想要查询自己的营业执照信息,可以在网上进行查询,相对需要去到工商局查询会更便捷一些。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可以通过网络、电话、工商局等途径进行查询。
个体工商户需要经营一家店面或公司,必须经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才可以执业,没有营业执照经发现会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会构成犯罪的。
想要查询自己的营业执照信息,可以在网上进行查询,相对需要去到工商局查询会更便捷一些。
一、个体工弊穗商户营业执照如何查询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查询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一)网络查询:点击各省市的链接直接进入各地工商局网站进入企业查询模块,输入营业执照号码查询;一般网络查询只能验证企业的真实性,了解一点企业的基本信息。
(二)电话查询:拨打当地的“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专线电话进行查询,但因各地规定不同,有的地区不提供电话查询;(三)工商局查询:如果您要查询详细企业信息,则必须携带个人身份证件或公司证明材料到工商部门的档案窗口查询。
二、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登记应提交的文件(一)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申请办理。
(二)应当向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1. 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2. 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个体工商户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组成。
(五)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表述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中类、小类行业类别名称或具体经营项目。
(六)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是其营业所在地的详细地址悔卜告,填写应当标明经营场所所在县(市、区)、乡(镇)及村、碧明街道的门牌号码。
个体工商户智能审批用户操作手册
个体工商户智能审批用户操作手册目录一、背景信息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掌上工商扫码登录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名称自主申报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设立登记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1基本信息填写........................ 错误!未定义书签。
4.2人员信息填写........................ 错误!未定义书签。
4.3补充信息,选择营业执照领取方式...... 错误!未定义书签。
4.4多证合一............................ 错误!未定义书签。
4.5上传相关材料信息.................... 错误!未定义书签。
4.6填写公积金相关采集信息.............. 错误!未定义书签。
4.7填写税务部门相关采集信息............ 错误!未定义书签。
4.8填写社保登记信息.................... 错误!未定义书签。
4.9刻制印章............................ 错误!未定义书签。
4.10生成PDF电子文档...................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五、签名后提交自动完成审核...............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背景信息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进一步推进推动企业登记便利化改革,不断提高商事登记管理信息化、便利化水平,市场监管部门通过自然资源厅提供的不动产信息查询接口,为市场主体登记、变更时对住所(经营场所)信息验证,进一步促进企业登记便利化改革经营场所承诺制的完善,有效防范虛假地址登记。
二、掌上工商扫码登录通过掌上工商APP进行扫码登录全程电子化服务平台三、名称自主申报业务办理中点击‘名称自主申报’,填写基本信息进行名称自主申报。
档案资料查阅服务指南
档案资料查阅服务指南一、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修正)第十九条:“档案馆应当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并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方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重新发布)第二十二条:“《档案法》所称档案的利用,是指对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录。
”3.《安徽省档案条例》(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安徽省档案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五条:“档案馆和其他档案机构应当改善条件,简化手续,为各方面利用档案服务。
”4、日常开展的常态化工作。
二、承办机构芜湖县档案局(馆)(党史办、地志办)综合股三、服务对象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四、服务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五、服务流程1.查阅登记:(1)来馆查阅:持有合法证件的利用者填写调阅登记表,工作人员主动提供初步查阅咨询服务;(2)档案资料网上、预约查询。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通过公共服务平台、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提交档案资料查询申请,工作人员受理申请后,主动进行开放档案目录检索和初步查档咨询服务。
2.检索目录:(1)来馆查阅:利用者办理登记手续后,即可进行开放档案目录检索。
可以使用为利用者配备的指南、档案目录册及电脑检索系统进行查询,也可以请工作人员提供帮助和指导,或代为查询。
(2)档案资料网上、预约查询。
工作人员通过档案目录册及电脑检索系统进行查找。
3.答复查询。
工作人员检索后,立即通过一站通平台、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答复利用者档案查询结果。
需利用者到馆进一步查阅的,应将到馆查阅档案资料流程告知利用者;未能查到相关线索的,将检索情况告知利用者。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档案查询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档案查询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12.28•【字号】津市场监管规〔2022〕10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档案查询办法》的通知津市场监管规〔2022〕10号各区市场监管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完善我市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档案查询工作,我委制定了《天津市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档案查询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12月28日天津市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档案查询办法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档案的社会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档案,是指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市场主体进行登记、备案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档案的查询服务工作。
第四条本市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档案采取数字化的查询方式。
除依法需要鉴定字迹或印鉴外,不再提供纸质档案原件的查询方式。
鼓励各组织、个人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市场主体基本信息查询,登录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进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档案查询。
第五条查询类别和内容:(一)市场主体基本信息查询:包括:市场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注册资本(出资额)、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主体类型、经营范围、企业状态、出资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非公司企业法人出资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经营期限、核准登记注册日期、登记机关、核准注销(吊销)日期等。
个体工商户基本信息查询服务指南【模板】
个体工商户基本信息查询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个体工商户基本信息查询二、办理依据《个体工商户档案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10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一)黄岛XX区:XX市XX区江山南路666号卓亭广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档案查询窗口(二)黄岛XX区:XX市XX区朝阳山路阳光大厦10号一楼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档案查询窗口(三)XX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在镇、街道派出的21处市质监所:四、办理条件各组织、个人均可向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进行个体工商户基本信息查询。
五、申请材料不需要提供申请材料。
六、基本流程(一)申请人在办理地点提出查询申请;(二)工作人员通过微机系统查询企业基本信息进行打印;(三)档案查询窗口工作人员加盖市质监所公章或到东XX区注册大厅加盖档案查询章。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一)收费依据:《个体工商户档案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10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第十二条:“有关单位需查询个体工商户的档案时,要持有单位介绍信。
查询档案应交付查询成本费(公、检、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除外)。
”(二)收费标准:由于基本信息使用纸张较少,我区基本信息查询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九、咨询方式(一)现场咨询:1.XX市XX区江山南路666号卓亭广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档案查询办理窗口(黄岛XX 区)2.XX市XX区朝阳山路10号阳光大厦一楼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档案查询办理窗口(黄岛XX区)3.XX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在镇、街道派出的21处市质监所:(二)电话咨询:1.XX区注册大厅档案查询窗口:********2.XX区注册大厅档案查询窗口:********3.XX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在镇、街道派出的21处市质监所注册大厅电话:。
个体工商户档案管理制度
个体工商户档案管理制度一、背景介绍个体工商户是指依法独立经营、自负盈亏、自负责任的个人经济组织。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体工商户在经济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为了规范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对个体工商户的档案管理制度进行了制定。
二、档案管理的重要性个体工商户档案的管理是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规范个体工商户档案管理制度,可以确保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行为合法合规,并提供有效的参考和依据,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三、个体工商户档案的内容个体工商户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表、营业执照、经营场所租赁合同等。
此外,还应包括个体工商户经营活动的有关材料,如购销合同、进货记录、销售明细、财务报表等。
四、档案管理的程序和要求1. 档案管理部门应及时收集、整理个体工商户的档案资料,并建立规范的档案管理系统。
2. 个体工商户应按照规定,如实提供经营活动的相关材料,并承担保管和归档的责任。
3. 档案管理部门应及时核查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定期进行档案审查,确保档案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4. 个体工商户在经营过程中如有违法违规行为,相关档案应配合执法机关调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档案保密和信息共享个体工商户档案应严格保密,防止泄露个体工商户的商业秘密和隐私。
但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档案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合法程序向相关机构提供档案信息,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六、个体工商户档案管理的监督机制为了确保个体工商户档案管理的规范和有效,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
各级政府部门应加强对档案管理部门的指导和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个体工商户档案进行纠正。
同时,个体工商户和消费者也可以通过投诉渠道来监督和维护自己的权益。
七、优化个体工商户档案管理制度的建议1. 完善个体工商户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各方责任;2. 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档案管理的效率和质量;3. 加强个体工商户档案的保密工作,保护商业秘密和隐私;4. 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其档案管理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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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登记档案资料查询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个体工商户登记档案资料查询。
二、办理依据
《个体工商户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年月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博山区工商局驻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四、办理条件
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除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有关国家机关外,其它单位和个人一般不得借调和查阅档案。
因特殊情况必须查阅档案的,报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
五、申请材料
有关单位需查询个体工商户的档案时,要持有单位介绍信。
六、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
(二)区工商局审核后办理。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九、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博山区工商局驻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二)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