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宝钢集团公司企业标准ST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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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宝钢集团公司企业标准
冷连轧碳素结构钢板及钢带
Q/BQB 410-1999
代替Q/BQB 410-94
BZJ 410-96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冷连轧碳素结构用钢板及钢带(以下简称钢板及钢带)的尺寸、外形、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等。

本标准适用于上海宝钢集团公司冷轧部生产的冷连轧碳素结构钢板及钢带,这种产品在通常的气候温度条件下根据其供货状态下的力学性能被使用。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发布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222-84 钢的化学分析用试样取样法及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
GB 223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GB 228-87 金属拉伸试验方法
GB 232-88 金属弯曲试验方法
GB 2975-82 钢材力学及工艺性能试验取样规定
GB 6397-86 金属拉伸试验试样
EURONORM 49-72 无镀层冷连轧钢板的粗糙度测量
Q/BQB 400-1999 冷连轧钢板及钢带的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
Q/BQB 401-1999 冷连轧钢板及钢带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
3 分类及代号
3.1 钢板及钢带的按表面质量分为二级
高级的精整表面 FC(即O5表面)
较高级的精整表面 FB(即O3表面)
注:O5、O3来源于德国标准DIN 1623部分1,字母O表示从德文字表面(Oberflache)的第1个字母而来。

结构钢的O5表面需协议供货。

3.2 钢板及钢带的按表面结构分为四种
特别平滑 b
平滑 g
无光泽 m
粗糙 r
4 尺寸、外形、重量
4.1钢板及钢带的公称规格列于表1,钢板及钢带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其允
许偏差按Q/BQB
401的规定。

表 1 mm
4.2 标记
4.2.1 钢板及钢带的完整标记应包括以下内容:
产品名称(钢板或钢带)
本产品标准号
表面质量代号
表面结构
边缘状态(切边EC,不切边EM)
产品规格及尺寸、外形精度(厚度和/或宽度、长度、不平度)
4.2.2 标记示例
(1)钢板,标准号Q/BQB 410,牌号St37-2G,表面结构为特别平滑(b),表面质量为FC,切边(EC);厚度0.8mm,A级精度、宽度1200mm,A级精度,长度2000mm,A级精度。

不平度为PF.B级精度,标记为:
钢板EC Q/BQB 410 St37-2G-FC-b/(0.8A×1200A×2000A-PF.B)
(2)钢带、标准号Q/BQB 410,牌号St37-2G ,表面质量为FB,表面结构为无光泽(m),切边(EC),厚度0.8mm,B级精度、宽度1200mm,A级精度,标记为:
钢带EC Q/BQB 410 St37-2G-FB-m/(0.80 B×1200A)
4.3 订货所需信息
4.3.1 用户在订货时应提供4.2.1中提供的信息及包装方式。

4.3.2如订货合同中未注明边缘状态、尺寸及不平度精度、表面质量级别和
表面结构种类,则本标准产品按普通的尺寸和不平度精度、FB级表面质量、表面结构无光泽的切边钢板及不切边钢带供货,并按供方提供的包装方式包装。

5 技术要求
5.1 牌号及化学成分
5.1.1 钢的牌号及化学成分(熔炼分析)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 2
5.1.2在供方能保证钢中铜、铬、镍、砷和锡的含量符合标准规定时,可不进
行这些元素的化学分析。

5.1.3 成品钢板及钢带的化学成分与表2规定值之间的允许偏差按GB 222。

5.2 冶炼方法
钢板及钢带所用的钢采用氧气转炉冶炼。

5.3 交货状态
钢板及钢带经热处理(退火)和平整后交货。

5.4 力学性能和工艺性能
5.4.1 钢板及钢带在供货状态下的力学性能和工艺性能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 3
5.4.2 当屈服不明显时,取σp0.2或σSU 。

5.4.3 进行工艺弯曲试验时,试样按表3所列弯心直径弯曲180°后其受拉面应无肉眼可见的裂纹。

5.5
表面状况
5.5.1 表面质量
5.5.1.1 钢板及钢带表面不得有裂纹、结疤和夹杂,钢板及钢带不得有分层。

5.5.1.2
钢板及钢带按表面级别分为二级,其特征如表4所列。

表 4
5.5.2 表面结构
钢板及钢带按表面结构分为四种,其特征如表5所列
表 5
5.5.3在连续生产钢带过程中,因对局部的表面缺陷不易发现并不易去除,因
此钢带允许带缺陷交货,但有缺陷的部分不得超过每卷总长度的8%。

5.5.4按本标准供货的钢板通常表面涂油后交货,涂油可使产品在正常的包
装、运输、贮存条件下六个月内不锈蚀。

经需方提出,供需双方协议并在合同中注明,亦可不涂油供货。

6 试验方法
6.1 钢板及钢带的外观用肉眼检查。

6.2 钢板及钢带的尺寸和不平度应用合适的测量工具测量。

6.3 每批钢材的检验项目、试样数量、取样方法和试验方法应符合表6的规定。

表 6
7 检验规则
7.1钢板及钢带应按批检验,每个检验批应由不大于30吨的同牌号、同规格、
同表面状态和同一热处理制度的钢板或钢带所组成。

对于重量大于30吨的钢卷,可以作为一个检验批。

7.2 不要求按成品分析测定化学成分的特定检验或/和进行表面结构测定的特
定检验。

7.3 对于拉伸、弯曲试验,初验时如有某一项检验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则可从同一批中再取双倍数量的试样进行该不合格项目的复验,复验结果(包括该试样所要求的任一指标)即使有任一指标不合格,整批不得交货。

8 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
钢板及钢带的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应符合Q/BQB 400的规定。

如需方对包装重量有特殊要求,应在合同中注明。

附录A(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与引用标准相近牌号对照表
表 A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上海宝钢集团公司技术部提出。

本标准由上海宝钢集团公司技术部质量标准室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沈振邦
本标准非等效采用 DIN 1623-部分2-1986
本标准水平等级标记 Q/BQB 410-1999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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