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比例因果关系理论 保险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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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比例因果关系理论
在如今这个保险业如火如荼发展的时代里,保险已经越来越被大多数人所接受,而保险中的近因原则则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
在实际的生活中,近因原则已成了不可忽视的一大原则。
所谓“近因原则”,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应限于以承保风险为近因造成的损失。
近因原则已为许多国家保险法所采用,我国保险法对近因原则没有作出相关规定。
而近因原则中的比例因果关系理论则为近因原则提供了一条能更好解决复杂案件的途径。
首先我们来理解下保险法上的近因原则。
要掌握近因原则,必须先弄清楚我国民法具有代表性的因果关系理论。
与近因原则联系比较紧密的民法因果关系理论主要有必然因果关系说、直接因果关系说、相当因果关系说和有条件的相当因果关系说等。
从保险法上近因的内涵分析,笔者认为,近因原则应采用必然因果关系和直接因果关系理论,也就是说,近因一般来说是直接原因和主要原因,体现为保险事故和损害结果之间的内在、本质和必然的联系。
在保险理赔中,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范围,不能是保险标的发生的全部损失,而是一定范围内的原因危险,即承保风险造成的直接损失。
保险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问题并不是一个单纯的理论问题,而是一个真实的法律问题。
它不仅存在于外国的司法实践中,亦存在于中国的司法实践中。
长期以来,我们虽然一直都在使用“近因”或“法律上的原因”之类的概念,但对其在保险法上的特殊意义却一直缺乏足够的认识。
近因原则是我国保险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保险理赔的难点。
所以在这个基础上,比例因果关系应运而生,如果承保风险与保险标的的损失存在80%的因果关系,则保险人按损失的80%赔偿被保险人。
这种理论可以更灵活地处理一些复杂的保险赔案,而且注重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较为公平公正。
正如以下案例——按比例定死因,保金赔得八成。
日本一受害者在生前患有严重的肝脏疾病,偶然遭遇交通事故,身受重伤,在1年后不幸死亡。
死亡原因和交通事故时受的伤害之间到底有没有因果关系,在日本引发了一场诉讼。
高级法院根据事实,作出了令人信服的判决。
法院从主要病因着手,从中找到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借助比例因果关系的理论,认定A的死因与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伤害之间有因果关系,但是不是全部,只有80%,另外20%的死因与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伤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因此判决保险公司应该赔付80%的保险金,而剩下的20%的请求则予以驳回。
这是运用比例因果关系来处理案件的一个比较成功的事例,如何正确运用因果关系的理论来处理实际生活中发生的保险事件,是一个比较值得我国寿险实务界和保险消费者重视的问题。
传统的因果关系理论主张对因果关系进去判定,只有两种可能,就是“有”因果关系,还是“没有”因果关系。
不主张可能有第三种结论。
而比例因果关系理论则主张要对因果关系不能采用“有”还是“没有”的做法,而是根据事实关系从而判断在具体的事件中,因果关系占有多大的比例,从而根据比例来定性。
这种做法是属于比较合理而且容易为人们所接受。
所以,在我看来,中国应该在今后的法律审理中更加注重使用这一原则,让公平公正的民主之花开遍神州大地!
作者:陈嘉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