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工程安装合同(标准版)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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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工程安装合同
Both parties jointly acknowledge and abide by their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and reach an agreed result.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FS-DY-20393
污水处理工程安装合同
合同号:
发包人:承包人: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污水处理厂三期项目设备安装及调试工程工程地点:污水处理厂三期工程规划红线内
工程内容:工程建设内容包括污水级处理和污泥处理设备安装工程,四联体(粗
格栅、进水泵房、细格栅、沉砂池),A2污泥浓缩脱水机房,加氯间,除磷加药间,除臭装置,中水装置,污泥输
送码头等厂区工艺建构筑物内的设备、管道、电气、自控、仪表安装及调试,本工程所需电缆的铺设,电缆头和电缆支架制作等,及工艺建构筑物外5米内所有管道和管件的安装。(20万吨/日污水处理能力)
(具体工程内容见合同附件。)
资金来源:世界银行贷款二、工程承包范围
① E1包范围内的粗格栅、细格栅、沉砂系统设备、鼓风机系统设备、污水泵类
系统设备、沉淀池刮吸泥机设备、曝气系统空气管道、非标类设备(含闸门,除臭装置,加氯装置、中水装置和污泥料仓等)、阀门类设备、设备配套电气控制设备的安装与调试;
② E1包范围内所有设备和材料的安装;E1包范围内所有支架、料斗、不锈钢平台、检修架和储槽的制作;E1包内的管件(弯头、异径等)现场根据情况能制作的尽量制作,不能制作的由发包人采购成品交由承包人安装;
③ E1包范围内高低压电气设备、自动控制及仪表系统设备的安装和配合调试工作,E1包范围内电气设备的现场测
试工作,协调与其它安装承包商如外部供电安装的工作;
④ 负责临时设施的搭拆;配合设备开箱检验;
⑤ 协助发包人进行E1包范围内所有机电设备的联动试车,配合试运行工作;⑥ 除发包人提供的设备和主材料之外的,安装工程所需的辅助材料;
⑦ 除发包人提供的设备和主材料之外的,安装工程所需支架和辅件等的制作和安装;
⑧ 承包人应完成上述由其负责安装的设备及材料的卸车、转运、存储、保管、组装、安装、单机调试、联动调试、试运行、试验、安装缺陷处理及交接验收。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监理工程师发布的开工通知中确定的开工日期(20xx年11月15日)。
竣工日期:根据合同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确定的竣工日期(20xx年9月10日前安装调试验收完毕)。
合同总工期:从监理工程师发布开工通知确定开工日期起总日历天数290天。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合格五、合同价款
合同金额:RMB2,280.000.00元(人民币大写贰佰贰拾捌
万元整);上述合同价格是固定价格。六、合同文件的组成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合同专用条款3、合同通用条款
4、本项目设计施工图纸及设计文件
5、本项目招标书、招标图纸及其附件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合同附件:发包人提供设备材料一览表、承包人工程量价格清单、施工进度计划、安装工程技术要求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七、本合同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
定义相同。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壹年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
程质量保修责任。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
款项。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20xx年5月3日,合同订立地点:北京市
本合同双方约定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签字
和加盖双方印章后立即生效。发包人:承包人:(盖章)(盖章)
发包人代表:承包人代表:
电话:传真:开户名称:开户银行:账号:地址:
电话:传真:开户名称:开户银行:账号:地址:
第二部分合同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
的条款。
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