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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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五个常任理事国的权利包括:1、作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没有“两年一选、且不得连选连任”之限制。2、对安理会表决有一票否决权。3、对联合国秘书长人选有一票否决权,同时另有五常国成员不出任秘书长的“君子协定”。
1.安全理事会的权力:
联合国常任理事国,实际上是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二、安全理事会于履行此项职务时,应遵照联合国之宗旨及原则。为履行此项职务而授予安全理事会之特定权力,于本宪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及第十二章内规定之。[4]
三、安全理事会应将常年报告、并于必要时将特别报告,提送大会审查。[4]
第二十五条
联合国会员国同意依宪章之规定接受并履行安全理事会之决议。[4]
第二十六条
从联合国成立至今,历史上大部分的否决权都是由苏联所行使。在苏联解体后,美国是行使否决权最频繁的国家。直至2012年,5个常任理事国共行使270次否决权:
其中[5]:美国使用78次,包括为阻止对以色列的批评行使36次否决权。美国曾在2004年3月26日行使过否决权,美国以决议案中没有把哈马斯以自杀炸弹杀害以色列平民的行为也列入谴责理由,否决了由阿拉伯国家提出的谴责以色列刺杀巴勒斯坦激进组织哈马斯精神领袖亚辛的决议案。
2.安全理事会的组成
安理会由15个理事国组成会议,其中5个常任理事国,10个非常任理事国,非常任理事国任期两年(通过联合国大会选举,不可连任),常任理事国无任期限制。共同表决决定国际安全事务。
3.安理会的表决方法
安理会表决的问题分为两种:程序问题和非程序问题(实质问题),其中程序问题需要多数通过,具体的是需要9票通过。而实质问题,需要大国一致,也就是说需要5个常任理事国一致同意才能通过,再换句话说常任理事国都拥有对实质问题的一票否决权。
1972年9月10日,中国和前苏联就中东局势(巴勒斯坦)相关决议投反对票
1972年8月23日,中国就接纳新会员国(孟加拉国)决议投反对票
组成
理事国
安理会由15个理事国组成:
5个常任理事国是:美利坚合众国、俄罗斯联邦、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法兰西第五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10个非常任理事国,由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两年(附任期截止年份):安哥拉(2016年)、立陶宛(2015年)、马来西亚(2016年)、尼日利亚(2015年)、委内瑞拉(2016年)、西班牙(2016年)、新西兰(2016年)、约旦(2015年)、乍得(2015年)、智利(2015年)。[10] [6]
安理会在接到一项威胁和平的投诉时,通常采取的第一个行动是建议当事方尝试以和平手段达成协议。安理会可以:
提出达成此种协议的原则;
在某些情况下进行调查和调解;
派遣访问团;
任命特使;或
请秘书长进行斡旋,以实现争端的和平解决。
当争端导致敌对行动时,安理会首要关注的是尽快制止敌对行动。在这种情况下,安理会可以:
为促进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建立及维持,以尽量减少世界人力及经济资源之消耗于军备起见,安全理事会借第四十七条所指之军事参谋团之协助,应负责拟具方案,提交联合国会员国,以建立军备管制制度。[4]
投票
第二十七条
一、安全理事会每一理事国应有一个投票权。[4]
二、安全理事会对于其他一切事项之决议,应以九理事国之可决票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之同意票表决之;但对于第六章及第五十二条第三项内各事项之决议,争端当事国不得投票。[4]
下面是自1946年以来从未当选过安全理事会成员国的所有国家。[8]
不丹、东帝汶、中非共和国、乌兹别克斯坦、亚美尼亚、以色列、伯利兹、冰岛、列支敦士登、马其顿、南苏丹、厄立特里亚、吉尔吉斯斯坦、、图瓦卢、土库曼斯坦、圣卢西亚、圣基茨和尼维斯、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圣马力诺、基里巴斯、塔吉克斯坦、塞尔维亚、塞浦路斯、塞舌尔、多米尼克、多米尼加、安提瓜和巴布达、安道尔、密克罗尼西亚、巴哈马、巴巴多斯、巴布亚新几内亚、帕劳、所罗门群岛、拉脱维亚、摩尔多瓦、摩纳哥、文莱、斐济、斯威士兰、朝鲜、柬埔寨、格林纳达、格鲁吉亚、汤加、海地、爱沙尼亚、瑙鲁、瑞士、瓦努阿图、科摩罗、缅甸、老挝、苏里南、莫桑比克、莱索托、萨尔瓦多、萨摩亚、蒙古、赤道几内亚、阿富汗、阿尔巴尼亚、马尔代夫、马拉维、马绍尔群岛、黑山[8]
联合国有六大部门,其中的安全理事会,一般简称安理会,是联合国最有权力的部门,甚至可以说是唯一拥有实际权力的部门。具体来说就是“联合国所有会员国都同意接受和执行安全理事会的决定。联合国其他机构只能向会员国提出建议,惟有安全理事会才有权做出会员国根据《宪章》必须执行的决定”
安全理事会的职责是:
维护和平与安全
非理事国
有60多个联合国会员国从未担任安理会理事国。[7]
不担任安全理事会理事国的联合国会员国可在安理会认为影响到该国利益时参加安理会的讨论,但无表决权。联合国会员国和非会员国如果是安理会审议中争端的当事方,可应邀参加安理会讨论,但无表决权
百度文库联合国安理会理事国会议
联合国安理会理事国会议
;成员国参加讨论的条件由安理会设定。[7]
前苏联/俄国总共使用119次,是实际使用否决权最多的大国。冷战时期,前苏联多次动用否决权,以至于1957年到1985年间担任苏联外长的葛罗米柯得了个摇头先生的美称。其中,1955年12月13日苏联在表决接纳新会员国(奥地利、柬埔寨、锡兰、芬兰、爱尔兰、意大利、日本、约旦、老挝、利比亚、尼泊尔、葡萄牙、南朝鲜、南越、西班牙等15国)时,连续行使了15次否决权。1991年前苏联解体后,俄罗斯仅两次动用否决权,即1993年5月11日关于联塞部队摊款分担问题、1994年12月5日关于制裁前南斯拉夫问题。
法规
组织
第二十三条
一、安全理事会以联合国十五会员国组织之。中华民国(197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席位)、法兰西(1958年改称法兰西共和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1991年由俄罗斯联邦继承)、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及美利坚合众国应为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大会应选举联合国其他十会员国为安全理事会非常任理事国,选举时首宜充分斟酌联合国各会员国于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及本组织其余各宗旨上之贡献,并宜充分斟酌地域上之公匀分配。[4]
程序
第二十八条
一、安全理事会之组织,应以使其能继续不断行使职务为要件。为此目的,安全理事会之各理事国应有常驻本组织会所之代表。[4]
二、安全理事会应举行定期会议,每一理事国认为合宜时得派政府大员或其他特别指定之代表出席。[4]
三、在本组织会所以外,安全理事会得在认为最能便利其工作之其他地点举行会议。[4]
从1946年到1971年间,台湾当局在安理会曾经行使过一次否决权,否决了蒙古国加入联合国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在1971年恢复联合国席位后,作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共九次使用否决权。中国当前是使用否决权次数最少的国家。
2012年7月19日,中俄就中东局势(叙利亚)相关决议草案投反对票
2012年2月4日,中俄就中东局势(叙利亚)相关决议草案投反对票
而如何区分程序问题和实质问题?也需要常任理事国一致同意才能决定。是不是很流氓?
也就是说联合国想做出任何有强制性的决议,都需要5个常任理事国一致同意才能通过,一个都不能少。
和那个段子是不是很像?大事爸爸定,小事妈妈定,但这个事情算大事还是小事还是爸爸定,常任理事国,就是联合国的5个爸爸。
另外,对于非常任理事国,如果表决的内容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是需要回避的,没有投票权。而对于常任理事国,我的事情就是联合国的事情,无需回避。
4.总结
联合国的权力在安理会手上,安理会的权力在常任理事国手上。
联合国任何实质上的行动,无法绕过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
说到这里,联合国对常任理事国有没有什么限制?也是有的,常任理事国成员不能出任联合国秘书长,不过没找到具体条款,也有人说是不成文规定。也对,爸爸都让你当了,共用的丫鬟不能让你们出,要不其他爸爸不会满意的,实际上不会通过的。其他对常任理事国的限制也都类似,是大国间的平衡与默契,不过在两极变成独霸之后,美国依仗实力破坏了不少这种默契。比如联合国不同意发动的战争,他就自己拉人发动,联合国也无法表决阻止他的行动。
英国使用32次,其中22次与美国联手。英国仅有7次单独投反对票,这7次都与南罗得西亚(津巴布韦)的局势有关。
法国使用18次,其中13次是与美、英联手。法国仅两次单独使用否决权,其中一次是1976年关于法国和科摩罗争议的决议草案,另一次是1947年关于印度尼西亚的一项决议草案。1946年法国还曾与苏联一道否决了一项关于西班牙内战的决议。1956年法国还曾和英国一道两度就苏伊士运河危机决议草案投反对票。
发出有助于防止冲突升级的停火指示;
派遣军事观察员或维持和平部队,帮助减少紧张程度,隔离敌对部队,并建立可寻求和平解决问题的安宁环境。
除此之外,安理会还可选择各种强制执行措施,包括:
经济制裁、军火禁运、金融惩罚和限制以及旅行禁令;
断绝外交关系;
封锁;
乃至集体军事行动。
关心的主要问题是如何着重对那些受到国际社会谴责的政策或做法的负责者采取行动,同时尽量减少已采取的措施对其他人口群体和经济产生的影响。
二、安全理事会非常任理事国任期定为二年。安全理事会理事国自十一国增至十五国后第一次选举非常任理事国时,所增四国中两国之任期应为一年。任满之理事国不得即行连选。[4]
三、安全理事会每一理事国应有代表一人。[4]
职权
第二十四条
一、为保证联合国行动迅速有效起见,各会员国将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主要责任,授予安全理事会,并同意安全理事会于履行此项责任下之职务时,即系代表各会员国。[4]
否决权
《联合国宪章》有关安理会的章节中并无明确规定“否决权”,但规定“凡非程序性决议案,必须得到安理会15个理事国中至少9票以上赞成,并且5个常任理事国中没有一国投反对票才能通过”,即常任理事国投反对票通常被称为“行使否决权”。联合国历史上首度行使否决权是1946年2月16日苏联在叙利亚、黎巴嫩问题的一次表决中投下反对票。
2011年10月4日,中俄就中东局势(叙利亚)相关决议投反对票
2008年7月11日,中俄就非洲和平与安全(津巴布韦)相关决议投反对票
2007年1月12日,中俄就缅甸局势相关决议投反对票
1999年1月25日,中国就马其顿共和国局势相关决议投反对票
1997年1月9日,中国就中美洲:迈向和平的努力决议投反对票
第二十九条
安全理事会得设立其认为于行使职务所必需之辅助机关。[4]
第三十条
安全理事会应自行制定其议事规则,包括其推选主席之方法。[4]
第三十一条
在安全理事会提出之任何问题,经其认为对于非安全理事会理事国之联合国任何会员国之利益有特别关系时,该会员国得参加讨论,但无投票权。[4]
第三十二条
联合国会员国而非为安全理事会之理事国,或非联合国会员国之国家,如于安全理事会考虑中之争端为当事国者,应被邀参加关于该项争端之讨论,但无投票权。安全理事会应规定其所认为公平之条件,以便非联合国会员国之国家参加。[4]
1.安全理事会的权力:
联合国常任理事国,实际上是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二、安全理事会于履行此项职务时,应遵照联合国之宗旨及原则。为履行此项职务而授予安全理事会之特定权力,于本宪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及第十二章内规定之。[4]
三、安全理事会应将常年报告、并于必要时将特别报告,提送大会审查。[4]
第二十五条
联合国会员国同意依宪章之规定接受并履行安全理事会之决议。[4]
第二十六条
从联合国成立至今,历史上大部分的否决权都是由苏联所行使。在苏联解体后,美国是行使否决权最频繁的国家。直至2012年,5个常任理事国共行使270次否决权:
其中[5]:美国使用78次,包括为阻止对以色列的批评行使36次否决权。美国曾在2004年3月26日行使过否决权,美国以决议案中没有把哈马斯以自杀炸弹杀害以色列平民的行为也列入谴责理由,否决了由阿拉伯国家提出的谴责以色列刺杀巴勒斯坦激进组织哈马斯精神领袖亚辛的决议案。
2.安全理事会的组成
安理会由15个理事国组成会议,其中5个常任理事国,10个非常任理事国,非常任理事国任期两年(通过联合国大会选举,不可连任),常任理事国无任期限制。共同表决决定国际安全事务。
3.安理会的表决方法
安理会表决的问题分为两种:程序问题和非程序问题(实质问题),其中程序问题需要多数通过,具体的是需要9票通过。而实质问题,需要大国一致,也就是说需要5个常任理事国一致同意才能通过,再换句话说常任理事国都拥有对实质问题的一票否决权。
1972年9月10日,中国和前苏联就中东局势(巴勒斯坦)相关决议投反对票
1972年8月23日,中国就接纳新会员国(孟加拉国)决议投反对票
组成
理事国
安理会由15个理事国组成:
5个常任理事国是:美利坚合众国、俄罗斯联邦、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法兰西第五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10个非常任理事国,由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两年(附任期截止年份):安哥拉(2016年)、立陶宛(2015年)、马来西亚(2016年)、尼日利亚(2015年)、委内瑞拉(2016年)、西班牙(2016年)、新西兰(2016年)、约旦(2015年)、乍得(2015年)、智利(2015年)。[10] [6]
安理会在接到一项威胁和平的投诉时,通常采取的第一个行动是建议当事方尝试以和平手段达成协议。安理会可以:
提出达成此种协议的原则;
在某些情况下进行调查和调解;
派遣访问团;
任命特使;或
请秘书长进行斡旋,以实现争端的和平解决。
当争端导致敌对行动时,安理会首要关注的是尽快制止敌对行动。在这种情况下,安理会可以:
为促进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建立及维持,以尽量减少世界人力及经济资源之消耗于军备起见,安全理事会借第四十七条所指之军事参谋团之协助,应负责拟具方案,提交联合国会员国,以建立军备管制制度。[4]
投票
第二十七条
一、安全理事会每一理事国应有一个投票权。[4]
二、安全理事会对于其他一切事项之决议,应以九理事国之可决票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之同意票表决之;但对于第六章及第五十二条第三项内各事项之决议,争端当事国不得投票。[4]
下面是自1946年以来从未当选过安全理事会成员国的所有国家。[8]
不丹、东帝汶、中非共和国、乌兹别克斯坦、亚美尼亚、以色列、伯利兹、冰岛、列支敦士登、马其顿、南苏丹、厄立特里亚、吉尔吉斯斯坦、、图瓦卢、土库曼斯坦、圣卢西亚、圣基茨和尼维斯、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圣马力诺、基里巴斯、塔吉克斯坦、塞尔维亚、塞浦路斯、塞舌尔、多米尼克、多米尼加、安提瓜和巴布达、安道尔、密克罗尼西亚、巴哈马、巴巴多斯、巴布亚新几内亚、帕劳、所罗门群岛、拉脱维亚、摩尔多瓦、摩纳哥、文莱、斐济、斯威士兰、朝鲜、柬埔寨、格林纳达、格鲁吉亚、汤加、海地、爱沙尼亚、瑙鲁、瑞士、瓦努阿图、科摩罗、缅甸、老挝、苏里南、莫桑比克、莱索托、萨尔瓦多、萨摩亚、蒙古、赤道几内亚、阿富汗、阿尔巴尼亚、马尔代夫、马拉维、马绍尔群岛、黑山[8]
联合国有六大部门,其中的安全理事会,一般简称安理会,是联合国最有权力的部门,甚至可以说是唯一拥有实际权力的部门。具体来说就是“联合国所有会员国都同意接受和执行安全理事会的决定。联合国其他机构只能向会员国提出建议,惟有安全理事会才有权做出会员国根据《宪章》必须执行的决定”
安全理事会的职责是:
维护和平与安全
非理事国
有60多个联合国会员国从未担任安理会理事国。[7]
不担任安全理事会理事国的联合国会员国可在安理会认为影响到该国利益时参加安理会的讨论,但无表决权。联合国会员国和非会员国如果是安理会审议中争端的当事方,可应邀参加安理会讨论,但无表决权
百度文库联合国安理会理事国会议
联合国安理会理事国会议
;成员国参加讨论的条件由安理会设定。[7]
前苏联/俄国总共使用119次,是实际使用否决权最多的大国。冷战时期,前苏联多次动用否决权,以至于1957年到1985年间担任苏联外长的葛罗米柯得了个摇头先生的美称。其中,1955年12月13日苏联在表决接纳新会员国(奥地利、柬埔寨、锡兰、芬兰、爱尔兰、意大利、日本、约旦、老挝、利比亚、尼泊尔、葡萄牙、南朝鲜、南越、西班牙等15国)时,连续行使了15次否决权。1991年前苏联解体后,俄罗斯仅两次动用否决权,即1993年5月11日关于联塞部队摊款分担问题、1994年12月5日关于制裁前南斯拉夫问题。
法规
组织
第二十三条
一、安全理事会以联合国十五会员国组织之。中华民国(197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席位)、法兰西(1958年改称法兰西共和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1991年由俄罗斯联邦继承)、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及美利坚合众国应为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大会应选举联合国其他十会员国为安全理事会非常任理事国,选举时首宜充分斟酌联合国各会员国于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及本组织其余各宗旨上之贡献,并宜充分斟酌地域上之公匀分配。[4]
程序
第二十八条
一、安全理事会之组织,应以使其能继续不断行使职务为要件。为此目的,安全理事会之各理事国应有常驻本组织会所之代表。[4]
二、安全理事会应举行定期会议,每一理事国认为合宜时得派政府大员或其他特别指定之代表出席。[4]
三、在本组织会所以外,安全理事会得在认为最能便利其工作之其他地点举行会议。[4]
从1946年到1971年间,台湾当局在安理会曾经行使过一次否决权,否决了蒙古国加入联合国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在1971年恢复联合国席位后,作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共九次使用否决权。中国当前是使用否决权次数最少的国家。
2012年7月19日,中俄就中东局势(叙利亚)相关决议草案投反对票
2012年2月4日,中俄就中东局势(叙利亚)相关决议草案投反对票
而如何区分程序问题和实质问题?也需要常任理事国一致同意才能决定。是不是很流氓?
也就是说联合国想做出任何有强制性的决议,都需要5个常任理事国一致同意才能通过,一个都不能少。
和那个段子是不是很像?大事爸爸定,小事妈妈定,但这个事情算大事还是小事还是爸爸定,常任理事国,就是联合国的5个爸爸。
另外,对于非常任理事国,如果表决的内容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是需要回避的,没有投票权。而对于常任理事国,我的事情就是联合国的事情,无需回避。
4.总结
联合国的权力在安理会手上,安理会的权力在常任理事国手上。
联合国任何实质上的行动,无法绕过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
说到这里,联合国对常任理事国有没有什么限制?也是有的,常任理事国成员不能出任联合国秘书长,不过没找到具体条款,也有人说是不成文规定。也对,爸爸都让你当了,共用的丫鬟不能让你们出,要不其他爸爸不会满意的,实际上不会通过的。其他对常任理事国的限制也都类似,是大国间的平衡与默契,不过在两极变成独霸之后,美国依仗实力破坏了不少这种默契。比如联合国不同意发动的战争,他就自己拉人发动,联合国也无法表决阻止他的行动。
英国使用32次,其中22次与美国联手。英国仅有7次单独投反对票,这7次都与南罗得西亚(津巴布韦)的局势有关。
法国使用18次,其中13次是与美、英联手。法国仅两次单独使用否决权,其中一次是1976年关于法国和科摩罗争议的决议草案,另一次是1947年关于印度尼西亚的一项决议草案。1946年法国还曾与苏联一道否决了一项关于西班牙内战的决议。1956年法国还曾和英国一道两度就苏伊士运河危机决议草案投反对票。
发出有助于防止冲突升级的停火指示;
派遣军事观察员或维持和平部队,帮助减少紧张程度,隔离敌对部队,并建立可寻求和平解决问题的安宁环境。
除此之外,安理会还可选择各种强制执行措施,包括:
经济制裁、军火禁运、金融惩罚和限制以及旅行禁令;
断绝外交关系;
封锁;
乃至集体军事行动。
关心的主要问题是如何着重对那些受到国际社会谴责的政策或做法的负责者采取行动,同时尽量减少已采取的措施对其他人口群体和经济产生的影响。
二、安全理事会非常任理事国任期定为二年。安全理事会理事国自十一国增至十五国后第一次选举非常任理事国时,所增四国中两国之任期应为一年。任满之理事国不得即行连选。[4]
三、安全理事会每一理事国应有代表一人。[4]
职权
第二十四条
一、为保证联合国行动迅速有效起见,各会员国将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主要责任,授予安全理事会,并同意安全理事会于履行此项责任下之职务时,即系代表各会员国。[4]
否决权
《联合国宪章》有关安理会的章节中并无明确规定“否决权”,但规定“凡非程序性决议案,必须得到安理会15个理事国中至少9票以上赞成,并且5个常任理事国中没有一国投反对票才能通过”,即常任理事国投反对票通常被称为“行使否决权”。联合国历史上首度行使否决权是1946年2月16日苏联在叙利亚、黎巴嫩问题的一次表决中投下反对票。
2011年10月4日,中俄就中东局势(叙利亚)相关决议投反对票
2008年7月11日,中俄就非洲和平与安全(津巴布韦)相关决议投反对票
2007年1月12日,中俄就缅甸局势相关决议投反对票
1999年1月25日,中国就马其顿共和国局势相关决议投反对票
1997年1月9日,中国就中美洲:迈向和平的努力决议投反对票
第二十九条
安全理事会得设立其认为于行使职务所必需之辅助机关。[4]
第三十条
安全理事会应自行制定其议事规则,包括其推选主席之方法。[4]
第三十一条
在安全理事会提出之任何问题,经其认为对于非安全理事会理事国之联合国任何会员国之利益有特别关系时,该会员国得参加讨论,但无投票权。[4]
第三十二条
联合国会员国而非为安全理事会之理事国,或非联合国会员国之国家,如于安全理事会考虑中之争端为当事国者,应被邀参加关于该项争端之讨论,但无投票权。安全理事会应规定其所认为公平之条件,以便非联合国会员国之国家参加。[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