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交易制度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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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交易制度大全
作者:梧桐树
交易制度是指证券交易场所对在其挂牌上市的证券的交易方式、交易规则的制度安排。在交易制度方案新三板与主板、创业板也存在明显的区别。其中新三板最大的制度创新是引入的做市交易制度。关于新三板与主板、创业板的交易制度的区别参见本书前一节交易制度对比的内容。本节主要对新三板交易制度进行介绍。股转系统已经制定一系列的交易结算相关制度,主要《业务规则》与《股票转让细则》,其他制度参见本书第八节交易结算制度相关内容。主节主要就《业务规则》与《股票转让细则》中主要交易制度进行介绍。
(一)一般交易规定
根据股转系统《业务规则》第3.1.2条规定,新三板挂牌的股票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做市方式、竞价方式或其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转让方式。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挂牌股票可以转换转让方式。挂牌股票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同时提供集合竞价转让安排。但做市交易与竞价交易方式挂牌公司只能选择其一。截至2014年8月13日新三板系统还是采用协议转让方式。但股转系统已经计划在2014年8月16日进行第三次做市系统全网测试,并计划2014年8月25日推出做日转让方式。竞价交易系统也在紧锣密鼓的研发测试过程,市场预计明年可以推出竞价转让方式。
《业务规则》第3.1.7条规定:股票转让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9:15至11:30,13:00至15:00.转让时间内因故停市,转让时间不作顺延。遇法定节假日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公告的休币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休市。
《业务规则》第3.1.8条规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股票转让不设涨跌幅限制。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业务规则》第3.1.11条规定:买卖挂牌公司股票,申报数量应当为1000股或其整数倍。卖出挂牌公司股票时,余额不足1000股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业务规则》第3.1.12条规定:股票转让的计价单位为“每股价格”。股票转让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
《股票转让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投资者买入的股票,买入当日不得卖出;做市商买入的股票,买入当日可以卖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做市转让规定
做市转让制度也就是最近新三板炒得比较热的“做市商制度”。“做市商制度也称为报价驱动制度,是指在场外市场上,由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证券经营法人作为特许交易商,不断地向公众投资者同时报出某些特定证券的买卖价格,并在该价位上接受公众投资者的买卖要求,以其自有资金和证券与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的一种机制。做市商与客户交易时不收取佣金,而是通过买卖报价的适度差额来弥补提供做市服务时所发生的成本支出,同时实现的一定的利润。”1
说白了做市商制度就是证券公司从挂牌公司批发一定的股票再到市场上去倒卖,赚取差价,活跃股票市场的一项制度安排。目前外汇交易、银行间债券市场者采用了做市转让规定。做市商制度在证券市场的应用较早,成立于1990年12月的原“全国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STAQ)曾经试行做市商制度。1991年8月16日,STAQ执行委员会制定了〈〈关于实行做市商制度的说明〉〉,并于同年9月开始正式实行做市商制度。但是,由于是在市场规则极不规范的环境下运行,做市商制度名存实亡。该系统后来停止运行,做市商制度未能坚持下来。股转系统2013年12月30日新修订的《业务规则》又重新提出做市转让方式。市场预计2014年8月25日推出做市系统已经是板上钉钉的事了。做市转让方式是目前世界各大资本市场场外交易市场的普遍交易方式。做市商制度的在主要功能在于其一是为活跃市场,增强市场流动性;其二稳定市场价格,促进市场平衡运行;其三是股票价格的发现功能。
股转系统的《业务规则》与《股票转让细则》中对我国做市交易规则进行详细的规定。
《业务规则》第3.1.4条规定:“挂牌股票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须有2家以上从事做市业务的主办券商为其提供做市报价服务。
做市商应当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持续发布买卖双向报价,并在报价价位和数量范围内履行与投资者的成交义务。做市转让方式下,投资者之间不能成交。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人规定的除外。”
之所以规定需要至少2家公司提供做市服务主要是为防止一家报价时操纵股价,这与各地做市商制度通行规定,如在NASDAQ市场上市的公司股票,也规定最少要有两家以上的做市商为其股票报价,而实际上一些规模较大、交易较为活跃的股票的做市商往往达到40多家。平均来看,NASDAQ市场每一种证券有12家做市商。这样一来,市场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就会得到很大的缓解,个别的机构投资者很难通过操纵市场来牟取暴利,市场的投机性大大减少,并减少了传统交易方式中所谓庄家暗中操纵股价的现象。
以下为股转系统《股票转让细则》第四章做市转让方式重点条款,以让读者了解我国新三板做市商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四十八条做市商应最最迟于每个转让日的9:30开始发布买卖双向报价,履行做市报价义务。
1引自:赵克斌·国外场外交易市场做市商制度借鉴[J]·中国证券,2012(05)
第四十九条做市商每次提交做市申报应当同时包含买入价格与卖出价格,且相对买卖价差不得超过5%。相对买卖价差计算公式为:相对买卖价差=(卖出价格-买入价格)/卖出价格*100%。卖出价格与买入价格之差等于最小价格变动单位的,不受前款限制。
第五十二条做市商持有库存股票不足1000股时,可以免于履行卖出报价义务。
出现前款所述情形,做市商应及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告并调节库存股票数量,并最迟于该情形发生后3个转让日恢复正常双向报价。
第五十三条单个做市商持有库存股票达到挂牌公司总股本20%时,可以免于履行买入报价义务。
出现前款所述情形,做市商应及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告,并最迟于该情形发生后第3个转让日恢复正常又向报价。
第五十四条每个转让日的9:30至11:30、11:30至15:00为做市转让撮合时间。做市商每个转让日提供双向报价的时间应不于做市转让撮合时间的75%。
第五十五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到价的限价申报即时与做市申报进行成交;如有2笔以上做市申报到价的,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成交。成交价以做市申报价格为准。
第五十八条做市商证券自营账户不得持有其做市股票或参与做市股票的买卖。
第五十九条挂牌时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初始做市商应当取得合计不低于挂牌公司总股本5%或100万股(以孰低为准),且每家做市商不低于10万股的做市库存股票。
除前款所述情形外,做市商在做市前应当取得不低于10万股的做市库存股票。
第六十一条挂牌时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后续加入的做市商须在该股票挂牌满3个月后方可为其提供做市报价服务。
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后续加入的做市商应当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提出申请。
第六十二条挂牌时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和由其他转让方式变更为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其初始做市商为股票做市不满6个月的,不得退出为该股票做市。后续加入的做市商为股票做市不满3个月的,不得退出为该股票做市。
做市商退出做市的,应当事前提出申请并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做市商退出做市后,1个月内不得再次为该股票做市。
第六十八条做市商当日从其他做市商处买入的股票,买入当日不得卖出。
(三)协议转让规定
协议转让方式顾名思义即投资者之间通过协商一致达成协议的方式进行股票转让。协议转让方式在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