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登记基本条件生产能力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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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山东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登记基本条件
一、生产能力 具有符合要求的干混砂浆生产设备,年设计生产能力不 低于20万吨,其中干混散装砂浆产品的散装设备设施能力应 达到70%以上。 具有符合要求的湿拌砂浆专用生产设备,年设计生产能 力不低于10万立方米。 二、生产设备 1、有符合预拌砂浆生产工艺要求的专用生产线; 2、砂的干燥、筛分设备应能确保砂的含水率小于0.5%, 砂粒径不大于5mm; 3、水泥、矿物掺合料、外加剂、保水增稠材料等物料应 有专用贮存筒仓,并能实现自动上料称量; 4、应有精确、高效的自动配料计量系统,计量设备应满 足计量精度要求。原材料的计量允许偏差应满足《预拌砂浆》 GB/T25181规定要求; 5、应配有高效砂浆混合机; 6、生产线应整体封闭式管理,应有粉尘回收系统,确保 生产现场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7、电脑控制系统应能实现整个生产工艺流程的自动控
5、生产质量控制 1)生产配合比的确定及记录应完整; 2)预拌砂浆生产及质量控制记录应齐全; 3)各种设备的检修保养制度及记录应齐全; 4)产品出厂检验必须严格执行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地 方标准的规定,对不同品种、不同等级的预拌砂浆,严格按 生产批次进行取样检验,并建立相应的记录。 6、技术资料的管理 必须建立预拌砂浆生产的技术资料档案,且便于查询。 七、产品质量指标应满足《预拌砂浆》GB/T25181标准及 其它相应标准要求;有合同约定的,尚应符合合同约定。产 品质量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向用户出具产品质量合格 证; 八、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应符合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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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必须有可独立进行砂浆检测的试验室,应符合《山 东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登记试验室基本条件》的要求。
六、质量管理 1、有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健全的各项管理制度。 2、原材料质量管理 1)预拌砂浆所用原材料不应对人体、生物与环境造成有 害的影响,并应符合《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的 规定。 2)每种原材料应建立原材料管理台帐,所采购的材料应 具有质量证明文件,并按照相关标准规定进行验收,经验收 合格后方可使用。 3)无现行国家、行业产品标准的原材料,供货单位应提 供地方、企业标准,或省级以上产品鉴定证明文件,以及出 厂检验报告、合格证、使用说明书。材料使用前应进行试验 验证。 4)水泥、矿物掺合料、保水增稠材料、外加剂等材料应 按生产厂家、品种、规格等分仓贮存,并有明显的标识。 3、预拌砂浆的计量、搅拌(混合)、生产、运送等应满 足《预拌砂浆》GB/T25181标准规定要求。 4、预拌砂浆的配合比管理 1) 产品批量生产前应进行配合比设计,应根据产品的技 术要求及施工条件、本企业常用的原材料的性能进行配合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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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设计计算,并经试配调整确定常用预拌砂浆配合比,建立 预拌砂浆配合比的试验台帐及汇总表。应严格按照试验室的 配比通知单组织生产。
2)当对预拌砂浆的性能指标有特殊要求、预拌砂浆的组 成材料发生显著变化时,或当需要使用新材料生产预拌砂浆 时,必须经过试验室重新设计、试验确定预拌砂浆质量能够 满足标准或合同要求时,该配合比才能在实际生产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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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检测业务的需要和有关标准的要求; 2、计量器具应按期检定,并具有在有效内的计量检定合
格证书,检验仪器应按期校准并具有在有效内的校准证书; 3、制订仪器设备管理制度,编制仪器设备一览表和计量
检定周期表。建立仪器设备档案,仪器设备档案主要应包括: 1) 仪器设备基本信息表;2) 仪器设备使用说明书及出厂合 格证;3)仪器设备开箱检查记录;4) 仪器设备安装调试记 录;5) 仪器设备检定或校验记录;6) 仪器设备检验合格证 书;7) 人员操作培训考核记录;8) 仪器设备维修保养记录; 9) 仪器设备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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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山东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登记 试验室基本条件
一、环境条件 应建立满足产品质量检验用的试验室,试验室周围振动、 电磁辐射等均不得影响检验工作。 1、试验室的面积、采光、温、湿度等均应满足检验任务 及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试验室的环境条件应当符合相关检 验方法标准的规定; 2、试验室应保持清洁,与试验无关的物品不准带入。 二、检验人员 1、试验室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建筑材料、工民建、混凝 土及混凝土制品)等相关专业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并从事 本试验工作3年以上; 2、试验室检验人员须经专业培训考核,持证上岗。试验 室配备检验人员不得少于2人。湿拌砂浆生产企业实验室检 测人员不得少于4人,工地现场交货检验与工地抽检不得少 于4人,其中具有从事本试验工作3年以上,有技术职称的人 员不少于4名。 三、检验仪器设备 1、试验室配置的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和精度应满足所
4、当产品标准或检验方法标准修订后,企业应根据标准 要求及时更换仪器设备。
四、试验方法 砂浆的稠度、保水性、凝结时间和抗压强度等性能参数 试验应按《预拌砂浆》GB/T25181、《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 方法标准》JGJ/T70、《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DBJ/T14- 056 或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合同规定的有特殊要求的检验项目的试验按相关规范的 规定进行。 五、试验室应及时对试验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必须确保 试验资料准确、真实,并具有可追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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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自动处理配料、称重、混合等,并具有配方、记录和统 计显示等。
8、应具备与生产能力相配套的散装物料等专用运输和储 存设备,干混砂浆专用车辆应配置车载收尘系统,湿拌砂浆 企业应配备余料和污水回收系统。
三、技术条件 1、应有向用户提供的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预拌砂浆 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 2、应依据预拌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等标准进行配合比设 计和试验,其质量指标应满足《预拌砂浆》GB/T 25181标准 及其它相应标准要求;有合同约定的,尚应符合合同约定。 四、人员条件 1、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具有3年以上从事相关管 理工作经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并应具有相关专业中级或中级 以上职称; 技术人员(大专以上学历、工作两年以上、建筑材料、 工民建、混凝土及混凝土制品专业)不得少于8人,并形成 科研、工程服务专业团队。 2、试验、质检人员应有省级以上培训合格证或其它有效 培训记录证明; 3、其它岗位人员应明确操作管理规程和本岗位职责。 五、试验室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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