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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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项目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和《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部成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项目经理党支部书记
副组长:项目部副经理、安监站长
成员:供应部长、技术人员、安监员、各队骨干
第三条项目部财务、调度、安监、技术、供应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民用爆炸物品分别从库房建设、购买、运输、储存、使用、销毁、人员培训、证照办理审批等方面进行责任落实工作。
第四条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项目部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项目部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第一责任人,项目部要指定一名副职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综合管理,其他副职负责主管范围内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各项目部要层层签订责任状,责任到人,认真抓好民用爆炸物品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项目部要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及《爆破安全规程》(GB6722)等相关规定,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设置技术防范设施,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
第六条项目部生产副经理负责每月组织一次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检查,并不定期抽查,对查出的问题要立即整改;每旬组织召开一次专业例会,总结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情况,排查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制定合理措施。要认真记录每次检查、抽查、整改情况和召开专题会议情况,确保记录完整、规范,以备检查。
第二章民用爆炸物品运输管理
第七条地面运输爆炸物品必须采用专用车辆,且经过严格检查,确保性能良好的全封闭运输车,并配备必要的防爆安全设施和消防设备,不得采用三轮车、柴油车、畜力车、拖拉机、翻斗车和挂车运输,不准在交叉路口、人口聚集地、火源附近停留,不准载重加油,不准带客,不准超速行驶,雷管、炸药及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不准混装运输。
装运爆炸物品的车辆,必须持有供应部门的供货单据和公安部门的爆炸物品运输证,必须带有运输爆炸物品的明显标志,即白天要插有红旗,夜间要装设红色灯信号。
第八条运输爆炸物品车辆驾驶员和押运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合格证件的人员担任,押运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配备自卫武器和通讯设备,押运人员途中不得离开车辆。
第九条民用爆炸物品运送至使用地后,应有专人现场看押,不得中途退场,由采购和供应部门组织保卫、安监等部门联合对品种、数量及安全标志进行验收,确认无误后,在送货单上签字,并组织人员安全卸火工品,卸完后由火药库保管员清点验收签字,按要求储存爆炸物品。
第十条在井上、下运输爆炸物品,途中必须有专人跟随看管。井下运输炸药时要用专罐(或专车),雷管不得用人行车和矿车运输。严禁在交接班期间和人员上下井期间运送火工品。
第十一条装卸爆炸物品时要轻搬、轻放,严防冲击和震动。装运雷管时,车箱底要垫软垫。
第三章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
第十二条民用爆炸物品仓库建设应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器材工厂安全设计规范》、《爆破安全规程》、《小型民用爆破器材仓库标准》
要求。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建筑结构坚固,库房实行双门双锁双人双控管理。
2.库门包铁皮并使用防撬锁套。
3.窗户用直径14mm以上铁棍横竖焊为一体,间距不大于15cm并装入墙内。
4.配备必要的通讯联络设备,确保通信畅通。
5.雷管库地面垫皮垫,炸药库地面垫木板。
6.库内通风、消防、避雷、照明设备齐全并符合规定。
7.围墙、刺网良好并落实检查维修人员。
8.及时清除库区杂草和其他易燃物。
9.由项目部(区队)指定每班不少于2名护卫人员负责看管(项目部(区队)指定看护人员须报工程处(分公司、矿)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机构同意备案),配备自卫性武器,能及时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10.切实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犬防措施,安装警报和视频监控设备。
11.雷管库与炸药库按规定设立隔离墙(土堆)。
12.库房内严禁烟火,禁止在库区内住宿、生火、做饭或从事其他活动,照明电器必须安全防爆。
13.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内,因公需要进入库区人员,必须认真填写入库登记表并进行严格的搜身检查(出入都需要检查)。任何人不得将手灯、手机、打火机、火柴等物品带入库内。
14.在库区所控制的外部距离内不能进行有碍库房安全的活动。
第十三条爆炸物品仓库手续必须经当地公安部门核准,库房应设置明显标示牌,标明经公安机关核准存放的物品品种和最大允许储量;库房内必须悬挂有公安部门核发的《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和爆破器材管理有关制度,并健立健全各种记录台账。
第十四条库内严禁存放其他物品,炸药、雷管的存放要符合安全规定,必须按其品种、规格分别存放,库存量不能超过安全库存数量。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储存,同一库房内允许共存的爆破器材应符合《民用爆破器材工厂安全设计规范》规定。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破器材,应及时清理出库,定期销毁。
第十五条库内爆破器材堆放要整齐、牢稳,便于通风和搬运。导火索、导爆索、硝铵炸药均应装箱堆放在垫木上,严禁散包堆垛。爆破器材货架或堆垛与墙壁的距离应不小于0.2m,货架、堆垛相互之间应留有便于清点和搬运的通道。
第十六条煤矿井下炸药库必须符合设计规范和《煤矿安全规程》要求,井下炸药库的最大储存量不得超过矿井3天的炸药需用量和10天的雷管需用量。
第十七条火药库保管人员必须由经严格培训考核、持有合格证的人员担任。火药库应设不少于2人的专职保管员,保管员不得兼任爆破员。保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格执行库区看管“双上岗”制度和交接班制度,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发放和退库必须分别建账,并对品种、数量、编号以及领取、发放、退库人员姓名如实进行登记,要做到日清、旬结,账、卡、物相符。
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实行双报告制度,即立即报告工程处(分公司、矿)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机构、公司民用爆炸物品领导小组和当地公安机关。
第四章民用爆炸物品领发、清退管理
第十八条认真执行火工品领发、清退制度。火工品领发、实发、实耗、退库等各环节必须登记、造册、签字、盖章。做到记账及时、账目清楚、数字准确,不得任意涂改,达到计划、实领、消耗、清退四对口,账、卡、物三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