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设施与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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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施与器材基本要求

(1)施工现场或其附近应设置稳定、可靠的水源,并应能满足施工现场临时消防用水的需要。

(2)临时消防用水量应为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与临时室内消防用水量之和。(3)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临时用房和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的较大者确定,施工现场火灾次数可按同时发生1次确定。

(4)临时用房建筑面积之和大于1000㎡或在建工程单体体积大于10000m³时,应设置临时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当施工现场处于市政消防栓150m保护范围内,且市政消防栓的数量满足室外消防用水要求时,可不设置临时室外消防给水系统。

(5)建筑高度大于24m或单体体积超过30000m³的在建工程,应设置临时室内消防给水系统。

(6)在建工程及临时用房的下列场所应配置消防器材: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及使用场所、动火作业场所、可燃材料存放、加工及使用场所、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发电机房、变配电房、设备用房、办公用房、宿舍等临时用房。

(7)灭火器的配置数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 0的有关规定经计算确定,且每个场所的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2具。

(8)工程项目需因地制宜,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集中柜、微型消防室、独立吸烟室。

(9)工程项目需根据现场实际,编制临时消防设施和消防警示标识布置图,明确消防器材、设施及消防重点区域,并做到定期更新、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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