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积投票制度在有限责任公司的适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累积投票制度在有限责任公司的适用
[摘要]累积投票制度是权力制衡理念在公司法中的体现和发展。不仅有利于刺激中小股东的投资热情与积极性,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而且有利于防范与制约董事权力滥用,实现股东表决权的实质公平。在我国《公司法》中只在股份有限公司的部分规定了累积投票制度,但是,累积投票制度在有限责任公司更有运作的基础。因此,在有限责任公司中采取累积投票制度很有必要,并且行之有效的。文章将用五个部分,对累积投票制度在有限责任公司的适用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累积投票制度;有限责任公司;司法救济
一、累积投票制度的基本理论
(一)累积投票制度的基本概念
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累积投票制是股东投票的一种方式。根据这种方式,在选举公司董事时,该公司的一个股东可以投的总票数,与他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董事人数相等。作为股东有权将其总票数集中投给一个董事候选人,也可以投给多个董事候选人,但是必须少于待选董事总数。累积投票制度有助于增大少数派股东推荐其代表当选为董事的机会。
(二)累积投票制度的性质
累积投票制度是一种与直接投票制度相对应的公司董事的选举制度。根据公司法的基本理论,可以得知,直接投票制度奉行的是“一股一权”的表决规则,然而,累积投票制度在一定意义上可以称为是直接投票制的一种变式,可以称为是“一股数权”。累积投票制度是在特殊情形下的,在法律允许、社会认可的情况下,实行的“一股数权”的规则。
二、累积投票制度在有限责任公司的适用
(一)对我国《公司法》关于累积投票制度的规定的分析
通过仔细研读我国的《公司法》不难发现,我国《公司法》106条所规定的累积投票制度是在其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中的股东大会这一节规定的。也就是说,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我国的累积投票制度仅适用于我国的股份有限公司选举董事或者监事的时候。在我国《公司法》的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结构中的组织机构一节中,第43条规
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该法律条文进行分析,该法条规定了在我国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会议中,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并没有像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规定的那样明确规定,在选举公司董事或者监事时,适用累积投票制度。因此,仅仅根据《公司法》第43条的相关规定,不能直接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直接适用累积投票制度。即使从立法者的立法本意和立法精神考虑,在有限责任公司选举董事或者监事的过程中,也可以适用累积投票制度,但是,不要忽视在《公司法》第43条的规定中,还有一款但书,也是本条款的除外规定,即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然而,在《公司法》第106条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累积投票制度中就没有类似的规定。这说明,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可以改变累积投票制度的在有限责任公司的适用。在这种情况下,毫无疑问,累积投票制度的规定在有限责任公司成为了一纸空文,也就没有价值了。而且,如果在这样的条件之下,适用累积投票制度,会导致公司股东之间产生一些列的问题。在选举董事或者监事的时候,会在适用累积投票制度,还是适用公司章程的规定之间产生矛盾,即在大股东和中小股东之间产生矛盾。因为,大股东基本上都会支持直接投票制度,这样大股东们可以利用手p 与股份有限公司相比,有限责任公司不仅可以实施累积投票制度,而且还具备一定的优势。我国《公司法》第2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我国《公司法》第79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应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从以上两个法律条文可以看出,一般来说,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要比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少,具有一定的封闭性.小股东之间比较容易联合。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大股东而言,其有绝对多的控股权,如果实施直接投票制度,无论中下股东之间如何联合,从投票比例上,都无法改变绝对大股东的决策,这在实施上就是侵犯了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在有限责任公司,更应该适用累积投票制度。另外,就有限责任公司的性质而言,不仅是资合公司,也是人合公司。对于公司的出资人,在公司成立之时都是经过各个股东认可的,即使是在公司成立后加入公司的,也需要股东的同意,这就给公司的管理带来了方便。对于公司的决议各个股东无论是基于自己的利益,还是基于公司的利益,都比较好执行。也就是说,累积投票制度在有限责任公司更有运作的基础。但是,在我国《公司法》中却没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制度中,做出关于适用累积投票制度的相关规定,这就是我国《公司法》的不足之处。
在我国现行的《公司法》中并没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中规定累计投票制度,这是不利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的,也不利于我国的公司内部制度和公司经营管理的发展,更不利于我国对各个公司的整体宏观管理,从而影响我国的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累积投票权制度的建立和
实施是保障着公司中小股东权益的一项根本之策,我国在有限责任公司制度设计应引入累积投票制度,以保障中小股东权益,建立股东之间实质上的平等。中小股东在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时,也必须积极地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结论
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与宏观经济体制的深化改革关系密切,
在我国现实的条件下,为了应对我国经济体制和公司制度的发展所面临的挑战,有必要确立一种以司法调控为中心辅之以政府适度介入的体制,真正使股权平等的原则得以贯彻,这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具有重大的意义。因此,要不断完善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尽快建立并实施累积投票制度,打破大股东直接决定公司事项的现状,对于公司事项的决议,以及公司的经营发展,都可以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使每一位公司股东有可以依法行使自己的表决权。
[参考文献]
[1]王海燕.论公司累计投票制度[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6(8).
[2]韩冰.论有限责任公司的中小股东权保护[J].云南财经大学学报,2005(21).
[3]周琳娜.累积投票制度在我国公司中能否适用[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6(19).
[4]朱慈蕴.资本多数决原则与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J].法学研究,20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