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制度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困境和司法解散制度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困境和司法解散制度——美国法的经验和对中国的启示关键词: 公司解散/压迫/退出内容提要: 有限责任公司的封闭性是导致股东“压迫”或“公司僵局”困境难以化解的根本原因。
现代美国法院不断地对其传统司法解散制度进行扩展解释,放松公司解散标准。
公司司法解散制度为异议股东创造了一个类似公众公司的、能够对股东机会主义行为产生约束力的司法“退出”市场。
中国法院应灵活适用公司法第183条规定,给予股东更有效的救济。
有限责任公司(美国法上的闭锁公司、英国法上的私公司等)与公众公司不同,基本特征是股东人数较少、公司“所有和控制”不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经常又是公司的管理者)以及公司具有封闭性(股份没有公开交易市场)。
(注释1:参见F.Hodge O'Neal&Robert B.Thompson,O'Neal and Thompson's Close Corporations and LLCs:Law and Practice(Rev ThirdEdition,Thomson Reuters/West 2008),§1:2,§1:9;Jesse H.Choper.John C.Coffee,Jr..Ronald J.Gilson,Cases and Materials on Corporations(Sixth Edition,ASPEN 2003),第738页。
)股份缺乏流动性导致对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的风险很大[1](P.259-261)。
在公司资本多数决的默示原则下,控股股东决定公司重要事务、运营方针,可能无视小股东的存在独断专行,利用自己在公司中的优势地位压迫、欺诈、排挤小股东——从“肆无忌惮”自我交易、侵占公司财产到采用较为“隐秘”的“公司正常经营决策”(比如通过股息派发、人事任免、薪水政策等),使小股东不能或无法按照出资比例享受到公司盈利。
而如果公司股东持股比例或投票权相当,则会容易出现“公司僵局”,股东各执己见、互不相让,公司决策机制失灵,经营瘫痪。
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制度的完善
Forum学术论坛1602017年1月 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制度的完善昆明理工大学津桥学院 顾梁莎 陶晶晶摘 要: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是我国《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享有的法定权利,该项制度的设立也成为维护股东合法权益的重要保证。
但由于相关法律规定不够完善,导致该项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如“异议股东”的范围存疑、“主要财产”的认定标准不明、公司收购股权的“合理价格”难以确定以及适用情形范围偏窄。
本文在对该项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之后,提出了对这一制度的相应完善措施。
关键词: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股东 股权回购请求权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17)01(b)-160-021 我国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制度的意义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是指当股东对股东会决议存有异议,而这些异议事项又和股东的重大利益密切相关,则其有权要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回购其股权。
异议股东的股权回购请求权制度最早在美国确立,而之所以出现这项制度,是为了平衡公司有效运作和股东合法权益之间的冲突。
美国最初的法律规定,股东会在作出关乎整个公司的重大决策时,必须经过全体股东的一致同意,但是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和股东数量的增加,这项规定变得越来越难以实现。
为了让公司能够有效运作,法律不得不降低了股东同意的比例,由原来的一致同意变为只需要半数以上或者2/3以上股东同意即可,这样就解决了表决的效率问题。
但是这样的做法,很可能损害到那些对股东会决议持有异议的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异议股东的股权回购请求权制度应运而生。
法律赋予了对股东会重大决议持反对意见的股东,有权在一些特定情况下要求公司回购其股权。
该制度现被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国家普遍采纳。
我国《公司法》第74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回购其股权:公司符合分配利润条件的情况下,却连续五年都不向股东分配利润,并且这五年公司都是处于盈利状况;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关于公司股东退出协议书
关于公司股东退出协议书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协议书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签订签订协议书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据之一。
那么写协议书真的很难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推荐的关于一些公司股东退出协议书,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公司股东退出协议书1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____)于20__年_月_日正式注册成立。
法定代表人:___,注册资金为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
00元)。
____是由___、___、___三位股东合资创办,股东___:占股份总额的34%;股东___:占股份总额的33%;股东___:占股份总额的33%。
公司自成立以来,由于经营管理不善,目前累计亏损2万元,由于自身原因___提出退股请求,经股东会议研究,同意其退股,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1、股东___自愿放弃所持有的所有股份,并按亏损比例拿出0。
66万元弥补公司亏损。
2、___退股后,公司股东___持有公司51%的股份,___持有公司49%的股份,公司盈亏由股东___及股东___负责,与___不再有任何关系。
3、___为公司法定代表人,___负责技术。
公司盈亏及所需资金按投资比例分担。
4、本协议一式三份,由___、___、___各持一份。
5、本协议由___、___、___三人共同签字后生效。
6、未尽事宜协商解决。
______有限公司公司股东退出协议书2甲方:乙方:艺美居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谭冬林,公司是先由谭冬林个人成立,后由谭冬林转让部分股份给阳文斌,即公司现是由谭冬林阳文斌两位股东组成,即甲乙双方合资创办,甲方占股份总额65%,乙方占股份总额的35%现乙方根据公司业务情况提出退股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乙方退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1、乙方自愿放弃所持有的公司所有股份,并将股份转让给甲方,由甲方自行处理。
经甲乙双方协商决定返还乙方人民币元整(¥:)。
2、乙方退股后,甲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天内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元整(¥元)3、本协议签订后,公司盈亏材料货款账务往来及工地安全事故由甲方负责,与乙方不再有任何关系;乙方不再享有公司股东的任何权益和义务,不得再请求分配利润或者其他经济报酬。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中级)月月练(2021年9月)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中级)月月练(2021年9月1日-2021年9月30日)一、单项选择题1、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出资形式中,只能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价值评估办法的是()。
A.劳务B.知识产权C.实物D.土地使用权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考察知识点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2、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相关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下列属于该情形的是()。
A.高价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B.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C.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股权的D.挪用公司财产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根据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2)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3)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4)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考察知识点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程序3、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诉讼时效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每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分别起算B.未约定履行期限之债的诉讼时效,可以根据相关规定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C.人身伤害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且侵害人明确的,从受伤之日起算D.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算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根据规定,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因此选项A 表述错误,当选。
经济法客观题
经济法客观题1.下列关于子公司法人资格和民事责任承担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正确答案)B.子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财产不足以清偿的民事责任,由母公司承担C.子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母公司承担D.子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应与母公司共同承担民事责任2.李某是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的控股股东,因借款需要请求甲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甲公司遂召开股东大会对此事项进行表决。
下列关于甲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李某不可以参加表决,该项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过半数通过B.李某不可以参加表决,该项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正确答案)C.李某可以参加表决,该项决议由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D.李某可以参加表决,该项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3.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分公司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分公司没有独立的财产(正确答案)B.分公司有独立的公司名称C.分公司不独立承担责任(正确答案)D.分公司可领取营业执照(正确答案)4.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日期为()。
A.公司登记机关受理设立申请之日B.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正确答案)C.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领取之日D.公司股东缴足出资之日5.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对(正确答案)错6.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可以作为股东出资的有()。
A.劳务B.知识产权(正确答案)C.土地使用权(正确答案)D.特许经营权7.甲、乙、丙、丁四家公司与杨某、张某拟共同出资设立一注册资本为4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
除杨某与张某拟以120万元货币出资外,四家公司的下列非货币财产出资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甲公司以其商誉作价50万元出资B.乙公司以其特许经营权作价50万元出资C.丙公司以其非专利技术作价60万元出资(正确答案)D.丁公司以其设定了抵押担保的房屋作价120万元出资8.下列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四种退出机制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四种退出机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退出是指其从有限责任公司中自愿离开该公司的过程。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退出可能是因为他们需要资金,或者是因为他们不再有兴趣继续经营公司或者是出现了其他因素。
无论什么原因,当股东想要退出公司时,他们需要根据公司章程和适用法律,使用适当的退出机制。
本文将探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四种退出机制。
一、股东协议在某些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协议可以规定股东退出的条件和方法。
通常,股东协议中包括了几种不同的退出机制,包括股份转让、购买股份和股权回购。
股份转让是指股东将其股份转移给另一位股东或其他人。
在这种情况下,协议可能规定了一系列的条件,例如,其他股东是否有权拒绝该股东的股份转让或者对于其他指定的第三方购买股份,是否有优先权。
购买股份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其其他股东在协议规定的价值下收购股东持有的股份。
这种情况下,协议通常会规定股份买回价格的确定方法和时间表。
股权回购是有限责任公司自己回购股权,通常是因为股东需要退休或因其他原因退出公司。
这种情况下,协议通常会规定公司必须支付的价格和时间表。
二、赎回条款赎回条款是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的一项条款,规定在某种情况下,公司有权赎回一部分或全部股份。
赎回条款可以在公司没有足够现金用于股份买回时提供给股东其他选择。
赎回条款的执行通常需要满足一定条件,例如,必须经过公司董事会的批准,必须在特定的时间范围内提出申请,还需要满足其他条件。
赎回条款通常会在公司的章程或其他文件中设定,并且协议中会规定股东退出公司的赎回价值和其他条件。
三、IPO如果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上市,那么股东就可以通过股份出售来退出公司。
在公司股份上市后,股东可以选择在股票交易市场上出售其股份,这样可以在公司和其他股东之外的投资者中以市场价格购买。
但是,在决定将股份上市出售之前,股东需要考虑上市所必须满足的特定条件。
这包括公司的业绩和财务状况以及公众市场对公司未来表现的信心。
在有限责任公司进行IPO之前,可能需要进行深入的市场分析和谨慎的决策。
关于完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制度的思考
关于完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制度的思考作者:韩乔亚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25期摘要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制度是股东退出公司的方式之一,有利于保护股东正当利益,促进有限责任公司的健康发展,其存在缺陷有适用范围过于狭窄、存在法律漏洞、相关界定标准比较迷糊、股权回购程序可操作性不强,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制度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可以从如下几方面进行完善:适当扩大股权回购的适用范围、完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相关的程序、确定具有普适性的股权价格确定方法及标准。
关键词异议股东股权回购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作者简介:韩乔亚,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2013级经济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9-080-02一、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制度的缺陷尽管我国的经济随着社会主义改造得到飞速的发展,但由于我国的基本国情,我国在关于公司规制方面的制度相对还是比较“简陋”。
同时,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因此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制度相对于我国企业实际运行还是存在一定的“不适”。
(一)回购制度适用范围方面的问题1.适用范围过于狭窄我国的经济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而言发展较落后,小股东的正当利益无法得到切实保障,从而导致在实践中出现很多占优势地位的公司大股东“欺压”中小股东的,致使中小股东利益受损的情形。
而且,有限责任公司的封闭性使得在无法自由转让股权的情况下,无特殊情况公司股东很难退出公司。
重要的是我国《公司法》仅以简单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允许异议股东股权回购的三种情形。
与实际需要相比,这样的范围确实过于狭窄。
与此同时,从我国新《公司法》的条款中可以清楚的看到,我国公司法仅赋予了那些对公司决议持异议的股东才有权利申请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而其他的股东则不享有该项权利,这样规定相对而言过于狭窄,市场具有千变万化的特性,随着我国的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我国的具体形态也将得到多元化的发展,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具体经营过程中也将会出现无法预期的侵害“弱势”股东权益的情形出现。
解读和点评2005年《公司法》重点增改内容
解读和点评2005年《公司法》重点增改内容新《公司法》于2005年10月27日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通过,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因此,这是一部新的公司法。
在这部新公司法出台前,笔者曾于2004年8月份向“2004年海峡法学论坛”提交了《修改完善公司制度若干问题探讨》的论文,提出六点修改意见,并把其中的五条意见修改成向全国人大提交的议案,在新公司法中,其中有3条建议被吸收,包括:股东权的继承、强制解散公司、股东权强制转让写进公司法。
原《公司法》共11章219条,新公司法是13章230条,增加了2章11条,增加的两章是: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第六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在章节和具体条款方面,新公司法增加和大修改有100处左右。
现将2005年《公司法》重点增改条款作如下解读和点评(有下横线的是新增条款):一、关于第一章:总则1、第6条:公众对工商登记资料的查询权利新《公司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点评:该款是在原公司法第八条的基础上新增加的条款。
在这里,公司法特别增设了公众对公司登记事项的查询权利和登记机关的提供查询义务,这是一个重大进步。
2、第13条:法定代表人范围新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点评:这是新公司法总则新规定的内容,并且是对原公司法的重大修改。
因为,原《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根据该条规定,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和经理都可以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3、第15条:公司向其它企业投资该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点评:该条是对原公司法第十二条的修改,有以下不同:1)原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范围明显受限制。
有限公司股东如何退股(三种处理情形)
有限公司股东如何退股(三种处理情形)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通过股权转让、退股两种方式退出公司。
《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但这并不是说公司股东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退出公司。
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通过股权转让、退股两种方式退出公司。
另外,在公司被依法解散的情形下,公司股东也可在依法履行相关清算程序后分配公司财产,因而股东同样可以获得实际上退出公司的法律目的;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分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具体退出方式:一、股权转让《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通过股权转让方式退出公司。
股权转让方式包括股东之间转让和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两种方式。
1、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3、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的规定《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申请退股的法定情形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必须符合《公司法》所规定的股东申请退股的三种法定情形。
《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确认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退股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四种退出机制
有限责任公司机构股东四种退出机制1、股权权力转让2、公司机构减资3、异议股东股权权力回购4、司法解散股权权力内部转让股权权力外部转让法定解散起诉解散︽公司机构法︾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机构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权力。
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权力,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权力转让事项书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机构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机构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第七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机构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权力:(一)公司机构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机构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公司机构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机构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机构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机构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机构全部股东表决权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机构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条件的;(二)公司机构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机构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机构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机构不能达成股权权力收购协议的,股东可议解散;(三)因公司机构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减资退出股东_免责协议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乙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鉴于甲方与乙方共同投资设立了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因甲乙双方投资意向发生变化,甲方拟退出公司,乙方同意接受甲方退出。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减资及退出事宜1.1 甲方同意将其在公司中的全部股权以人民币______元(大写:______元整)的价格转让给乙方。
1.2 乙方同意接受甲方退出,并按照本协议约定减资。
1.3 减资后,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______元减少至人民币______元。
1.4 甲方退出后,甲方不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乙方为公司的唯一股东。
二、减资款支付及退还2.1 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__个工作日内,将减资款人民币______元(大写:______元整)支付给乙方。
2.2 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__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减资款人民币______元(大写:______元整)。
2.3 若因甲方原因导致减资款支付延迟,甲方应向乙方支付______的违约金。
2.4 若因乙方原因导致减资款支付延迟,乙方应向甲方支付______的违约金。
三、责任免除3.1 本协议签订后,甲方退出公司,甲方不再对公司承担任何责任。
3.2 乙方接受甲方退出后,乙方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债务承担等事宜承担全部责任。
3.3 甲方退出后,甲方对公司在退出前所发生的债务、纠纷等事项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四、保密条款4.1 甲乙双方对本协议内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4.2 本保密条款在本协议签订后______年内有效。
五、争议解决5.1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5.2 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6.1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6.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国资规避入场交易方式】关于国有出资股东通过减资退出公司的法律分析【国资系列1】
【国资规避入场交易方式】关于国有出资股东通过减资退出公司的法律分析【国资系列1】关于国有出资股东通过减资退出公司的法律分析一、国有出资股东通过减资退出公司方案背景如下目标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由两名股东构成(A公司持有15%股权,B公司持有85%股权)。
其中,A公司为民营性质,B公司为国资性质(国有实际控制)。
现B公司拟将所持股权通过减少注册资金的方式“减持”至1%,以实现目标公司的控制权转换,达到实质上“退出”公司的目的。
二、关于国有出资股东减资退出公司的法律分析及建议(一)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国有出资股东通过减资方式退出1、经检索相关法律法规,我们未发现有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国有出资股东通过减资方式实现退出公司。
2、经检索相关案例,我们发现实践中多起国有出资股东通过减资方式实现退出公司的案例,如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减资退出参股公司(2019年9月)、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减资退出参股公司宝钢特钢长材有限公司(2018年4月)、中国航发南方工业有限公司减资退出控股公司深圳三叶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12月)等。
(二)国有出资减资退出涉及的国资监管程序1、关于审批程序《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19年修订,简称《监管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
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分立、合并、破产、解散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派出股东代表、董事,参加国有控股的公司、国有参股的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
国有控股的公司、国有参股的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决定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任免企业负责人等重大事项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有限公司章程的股东退出机制
有限公司章程的股东退出机制在有限公司的运营过程中,股东退出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无论出于何种原因,股东可能会选择退出公司,而公司章程需要确立相应的退出机制。
本文将就有限公司章程中股东退出机制的设计进行探讨。
一、股东退出的条件为了确保公司的稳定经营,有限公司章程需要明确股东退出的条件。
这些条件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股东自愿退出:有些股东可能因个人原因或其他因素,希望自愿退出公司。
章程应该明确股东可以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说明退出的原因和退出时间,并经过公司的同意方可退出。
2. 股东违约退出:如果股东违反了章程中的规定或者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可以要求股东退出。
章程可以规定相关的违约条款,并明确违约后的退出程序和时间。
3. 股东因无法履行义务而被解雇退出:如果股东无法履行其对公司的义务,章程可以规定公司有权解雇该股东,并规定解雇后的退出程序和时间。
二、股东退出的程序股东退出的程序是有限公司章程中的重要部分。
章程需要明确以下几个方面:1. 退出通知的方式:章程应明确股东向公司提出退出申请的方式和通知期限。
股东可以书面提交申请,或者通过公司指定的电子通讯方式进行通知。
2. 退出决策的程序:公司应设立股东大会或其他适当的决策机构,根据章程的规定,就股东退出的申请进行决策。
决策可能需要获得特定比例的股东同意或采取其他决策方式。
3. 退出后的权益处理:章程应明确退出后,股东的权益处理方式。
这包括对股份的处理,股息的支付,以及其他相关权益的处理等。
三、退出后的解决方案股东退出后,有限公司章程需要规定相应的解决方案以确保公司的正常运营。
这些解决方案可能包括:1. 股权转让:章程可以规定其他股东或公司有权收购退出股东的股权。
章程应明确出售股权的价格计算方法,以及其他相关的交易条件。
2. 退出股东的义务和责任:章程应明确退出股东在退出后仍然需要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这些义务和责任可能包括对公司债务的担保,对公司商业机密的保密等。
有限合伙企业股东四种退出机制
有限合伙企业股东四种退出机制
有限合伙企业(Limited Partnership, LP)是一种由有限责任合
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组成的合伙企业形式。
由于股东在有限合伙企业
中的地位与普通合伙人不同,因此股东退出合伙企业需要遵循一定
的机制和程序。
本文将介绍有限合伙企业股东的四种退出机制,包括并购退出、上市退出、回购退出和转让退出。
1. 并购退出
并购退出是指有限合伙企业股东通过将其在企业中的股权卖给
其他公司或个人来实现退出。
这种方式通常发生在有其他公司对合
伙企业表达并购意向时。
并购退出的具体方式和条件可以根据具体
情况进行协商确定。
2. 上市退出
有限合伙企业股东也可以选择通过将其在合伙企业的股权进行上市交易来实现退出。
上市退出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包括符合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要求、进行上市审核和公告等。
3. 回购退出
回购退出是指有限合伙企业通过回购股东持有的股权来实现股东的退出。
回购退出通常发生在合伙企业经营良好且有足够资金进行回购的情况下。
具体的回购方式和条件可以在合伙协议中进行约定。
4. 转让退出
转让退出是指有限合伙企业股东通过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股权转让给其他人来实现退出。
转让退出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包括与潜在买方协商、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和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等。
以上是有限合伙企业股东的四种退出机制。
具体选择退出方式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合伙协议进行决定,并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制度
有限责任公司制度有限责任公司制度是指在公司成立和运营过程中,股东的责任限制在其所投资的股份额或按照法定规定,在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的有限责任范围内。
有限责任公司制度在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中得到广泛应用。
本文将从有限责任公司制度的起源与特征、组织结构与内部管理以及优缺点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公司所欠债务与个人财产是相互独立的,股东和公司之间具有清晰的边界。
公司债务不得通过股东个人的财产追偿,这为企业的经营风险提供了保护。
同时,个人财产也不得用于偿还公司的债务,保护了个人财产的安全。
其次,股东的责任限制在其所投资的股份额范围内。
法律规定了每个股东对公司的投资额,当公司出现财务问题或破产时,股东只需承担其投资额,不会被追究其他责任。
这种责任限制为股东提供了一定的安全感,鼓励更多人参与到企业的投资和创业中。
再次,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相对灵活的公司组织结构。
对于公司的组织结构和股权安排,有限责任公司灵活度较高,通常可以根据公司需要制定自己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股东可以根据公司的经营需要进行投资和退出,公司的股权转移相对便利。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结构主要由股东大会、监事会和经理组成。
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由股东全体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监事会对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公司的运营符合法律和章程的规定。
经理则负责公司的具体日常经营活动。
在内部管理方面,有限责任公司制度通常要求有限责任公司需遵守公司法的规定,制定章程和入股协议,明确公司的组织架构、投资规模、股东权益等相关事项。
有限责任公司通常还需要进行年度审计,定期向股东报告公司财务状况等。
其次,有限责任公司制度有利于资本集聚和长期运营。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通过发行股权吸引更多的股东参与投资,有效筹集资金,支持公司持续发展。
同时,有限责任公司制度有利于企业的长期经营和稳定发展,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
然而,有限责任公司制度也存在一些缺点。
首先,有限责任公司制度对公司的注册资本和股东资质有一定要求,这对创业者和小微企业可能会产生一定的门槛。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四种退出机制
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利(1)便捷、成本较低;(2)自由协商的股权转让价格更贴合退出股东的心理预期。
(1)有利于维系公司的人合性;(2)可有效避免国有股权转让的繁琐程序。
(1)能有效制约公司大股东滥用权利;(2)在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同时又兼顾了公司的经营运作。
能有效打破公司僵局,实现公司股东强烈要求退股的愿望.弊公司法未对其他股东行使优先受让权相关的“期限"及“同等条件”作合理界定,在其他股东故意刁难时,不利于股权的合理、有效转让。
(1)减资要求2/3以上股东表决权通过,需要争取其他股东的配合;(2)减资程序周期长,且减资后对公司经营存在一定影响。
股权回购价格往往由公司操纵,不公平的定价有损退出股东的利益.(1)彻底破坏公司经营,可能会使股东之间矛盾激化;(2)退出股东利益因公司清算等问题不具确定性;(3)程序复杂、时间长,退股成本相对较高。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80_真题-无答案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80(总分100,考试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1. 下列关于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的有效期的表述中,符合证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______。
A. 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3个月内有效。
特别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1个月B. 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3个月内有效。
特别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6个月C. 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
特别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1个月D. 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
特别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3个月2. 甲公司拟在创业板上市发行,有关其首次信息披露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______。
A. 甲公司应当将含有价格信息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的网站上预先披露B. 甲公司招股说明书上引用的财务报表在最近一期截止日后12个月内有效C. 甲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署确认意见D. 甲公司的保荐人及其代表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署确认意见3. 中国证监会拟以虚假陈述为由,对甲上市公司的下列董事进行行政处罚,各位董事提出的抗辩理由中,可能得到中国证监会采纳的是______。
A. 董事张某提出,我未直接参与虚假陈述行为,应当不予处罚B. 董事王某提出,我是受董事长胁迫参与虚假陈述行为的,应当不予处罚C. 董事李某提出,我在证监会调查中积极配合,应当不予处罚D. 董事赵某提出,我对虚假陈述事项提出过具体异议,董事会会议记录中有记载,在相关会议上也投了反对票,不应受到处罚4. 甲上市公司于2014年2月1日作出虚假陈述,2014年7月1日中国证监会作出处罚决定对甲上市公司的行为进行处罚并予以公告。
根据规定,下列各项中,投资者的损失与甲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具有因果关系的是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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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退出制度
摘要:有限责任公司固有的人合性和封闭性的特点,使股东缺乏有效退出公司的途径,我国修订后的《公司法》新增了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这无疑是我国公司法的一大立法进步。
本文浅析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退出问题,并就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制度立法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制度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是指在有限责任公司存续期间,股东基于特定的事由,收回其所持有股权的价值,从而绝对丧失其公司成员地位的一种制度。
长期以来,我国公司法一直坚持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度,退股被认为是一种抽逃出资的行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所明令禁止,有限责任公司固有的人合性和封闭性的特点,使股东缺乏有效退出公司的机制。
①
一.建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的必要性
构建完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对完善我国市场经济、依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管理都极为必要。
(一)”人合性”特征决定了建立股东退出机制极为必要
随着公司的稳步发展,股东对投资回报的考虑以及在经营管理权方面的摩擦逐渐显现,而又缺乏维持”人合性”的外部制度,因此,当”人合性”彻底丧失时的股东退出机制十分必要,可以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创造新的投资机会、实现股东之间的公平正义。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封闭性特征使股东退出机制成为必要
有限责任公司的封闭性体现为:公司股份不可在公开市场自由转让,缺乏交易市场和平台,信息严重不对称,股份价格难以确定;公司股份向外转让首先要履行内部程序,内部股东拥有优先购买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难度较大,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投资易于被长期锁定在公司,股东的退出意志无法实现,因此我国应积极完善救济措施,保护投资者权益。
②
(三)资本多数决原则的缺陷需要股东退出机制
股东的表决权是由股权占比多少决定的,初始投资占比越大,在公司的话语权、享有的利益也越大。
大股东进行”多数资本暴政”的合法依据,使大股东的意志以公司意志的面目对中小股东形成约束,中小股东很难对公司经营管理形成压力。
中小股东的意志和投资权益有可能受到损害。
因此,在资本多数决原则之下,为了充分保护小股东利益,建议进一步完善我国股东退出机制。
(四)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管理需要股东退出机制
实践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较少,身份上实现了股东、管理层、劳动者的高度统一,这无助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治理的长足进步,易于形成大股东欺压小股东的局面。
当大股东和中小股东发生矛盾时,大股东利用资本多数决原则排挤中小股东退出管理层,若分配方式仍如上所述,中小股东的股东权益无法获得保障。
(五)特殊情况下股东退出机制的必要性
股东个人的特殊情况也使得建立股东退出机制成为必要。
例如股东死亡或长期染疾、因工作地或居住地改变无法参与管理、夫妻双
方离婚(当然双方要均为公司股东)等情况也需要允许股东退出公司。
③
二.股东退出机制的法理依据
从世界范围考察,各国对于股东退出公司都经历了从禁止到有限许可的过程。
虽然在模式上有所差异,但赋予股东退出股权的主要价值就在于异议股东权益的特别保护,其理论依据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期待权落空理论
期待权来自”公司合同理论”,用公司合同理论来解释公司和公司法是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流行的。
这种理论认为,参与公司的有关股东,在塑造他们之间的合约安排时应当是完全自由或原则上是自由的,因此,在选择是否”退出”公司方面,股东也享有完全的自由,公司法应当保障当事人实现此种自由的权利。
公司就是与公司事务有利益关系的各种参与者之间的合同关系:也许分红是股东们的目标之一,也许是获得一份稳定的工作,获得参予公司管理的机会等。
④这些都是公司股东当初成立公司时的合理期待,股东们在成立公司之初就把这些期待写入协议之中。
鉴于股东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一般而言,法律会尊重和保护股东之间的任何合约安排和合理期待,但是,由于参与者没有经验或者谈判的成本太高,或者不愿意破坏股东们之间的信任气氛,协议中并没有这些明确期待的约定,那么这时法院的任务就是寻找这些期待以填补合同缝隙。
公司法的基本功能就是为这些当事人提供基本的合同格式,
当事人通过采用这些基本的标准合同,可以节约交易成本,而一旦这些明示或默示的期待被公司经营者打破,那么,股东们之间就失去了合作的基础,则股东有权退出公司。
(二)公司法上的忠实义务
最近公司法的发展,使得控股股东对小股东拥有诚信义务,特别是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多数股东常常是直接参与公司管理,而小股东又对公司拥有多方面的”合理期待”,那么,遵守并满足小股东的这些合理期待,就成为控股股东的主要义务。
以”股东的合理期待”理论为基础,英美法院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发展出了有限责任公司中大股东的严格信托责任(heightened fiduciary duty)理论。
然而,即使法院倾向于认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大股东拥有严格的信托责任,小股东们拥有”平等的机会”,但要小股东举证证明大股东的行为是压迫的或是不公平的却又要
受到”商业目的”原则的阻碍和限制。
小股东必须证明大股东的压迫行为是在欺诈、自私等”恶意”的支配下进行的,但如果大股东行为是基于合理的商业目的而实施的,是为了公司的最大利益而行事,那么大股东即可免责。
法院在严格信托义务和商业目的之间的摇摆,正反映了有限责任公司的互相矛盾的特殊性质,即”披着公司外衣的合伙”。
⑤
三.完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制度的建议
(一)明确股东允许退出的事由
除了公司法以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所规定的股东退出公司的几
种情形及条件外,股东可以退出的情形还应包括:公司出现存续危机或盈利无望但又尚未达到公司法或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解散程度,股东感到继续留在公司违背投资初衷;股东或董事冲突严重导致公司运营困难;股东自身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产生退出需求等。
当以上情形发生时,公司应当允许股东退出,收回投资。
(二)设置股东退出的前置条件
(1)退出时间应锁定在明确的期限内。
在允许股东退出的同时锁定一个合理的退出期限,也可以结合股东要求退出的理由进行综合考虑。
(2)股东应首先通过公司内部处理方式解决退出问题。
由于退出权行使的后果是减少了公司的资产,所以应在事先严格确定的程序之下进行,不能脱离公司的管理体制。
(三)规定股东退出公司的方式
(1)协商退出。
可在公司章程中事先规定好允许股东退股的各种条件,或股东提出退股时各股东间合意退出。
退股股份原则上应由公司回购。
(2)退出的最终实施应通过特别程序进行。
在允许股东退出的时候,应该按照严格的程序进行实施。
(四)所退股份的价值必须以法定方式进行资产评估
为了保护退出股东、公司和公司债权人利益,目标股份应进行资产评估。
中小股东话语权有限,只有通过公正的资产评估,才能使目标股份在退出时获得与之相匹配的价值。
⑥同时从保护公司债权
人利益的角度考虑,资产评估也应作为股东退出的必经程序,特别是,按照公司法的要求,股东退出显然也不应使公司资本低于法定资本。
当股东退出后只剩一位股东时,公司自此应严格公司法对于一人公司的要求管理和运营公司,完善一人公司的治理结构,以符合公司法律的要求。
注释:
①宋建民:”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刍议”,载南昌大学学报,2007年第38期。
②肖孝波:”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制度”,载《现代企业》,2010年第12期。
③霍颖颖:”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研究”,对外经贸大学,2010年3月。
④高璐:”论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华东政法大学,2008年5月。
⑤宋建民:”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刍议”,载南昌大学学报,2007年第38期。
⑥马晶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载《决策与信息》,2009年第5期。
作者简介:畅筱婧(1987-),女,甘肃定西人,宁波大学法学院学生,主要研究方向为经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