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民间借贷的现状分析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宁波民间借贷的现状分析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它有别于金融部门与法人之间、金融部门与其他组织之间所形成的金融借贷,也有别于法人与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所形成的法人借贷,它是商品经济的产物,随着商品经济的出现而出现,也必将随着商品经济的消亡而消亡。它包括“钱”的借贷和“物”的借贷,但我们平时所讲的借贷主要是指“钱”的借贷。民间借贷的现状:
1. 由于近年来,国家的财政政策以货币收紧为主,银行贷款门槛过高,手续过于复杂,借款人只能转向民间融资。银行信贷门槛过高,求贷者若没有足够的财产作抵押或有实力的担保人作担保,很难达到银行的贷款条件。同时,银行为规避金融风险,大都严把放贷关,手续繁琐,民间借贷则手续简便、操作灵活,民间借贷市场规模日益扩大。
2. 国家多年来的经济发展,使得公民手中的财富越积越多,民间闲置的现金流是民间借贷存在的物质基础,城乡居民可用资金普遍富余。近年来,公民的投资意识增强,房地产、股票市场火爆,但由于投资股市、房产等需相关专业知识,且有一定风险,相比较,传统的借贷方式投资较安全、便捷,既能使放贷者较快获取收益,又能逃避工商、税收等部门的监督,从而导致民间借贷成为一般公民的首选投资途径。
3. 民间融资程序简便易行为民间借贷规模的扩大提供了一定空间。民间借贷多数以信用为基础,大都无需公证、抵押、担保等手续,简单的口头或借条协议就可以实现资金的流转。民间借贷操作快捷,能够满足民间资金需求的季节性、高效性和受限制行业的资金需求。此外,许多中小企业经营不规范,习惯于现金支付及结算,这也为民间借贷的存在提供了一定空间。
4. 目前尚无专门的法律法规对民间借贷管理进行明确规定,银监部门监管无章可循。且由于管理法规相对滞后,管理主体不明确。由于任何个人、企业及社会组织都可以充当民间借贷中介,导致民间借贷中介服务机构逐渐增多。但由于从业公司、人员良莠不齐,缺乏相关专业知识、经验,更加大了民间借贷市场的风险。
宁波民间借贷的特点:
1. 借贷关系人之间关系密切。宁波经济较为发达,老百姓不仅勤劳,而且脑子活络,善于投资,一般来说普通老百姓家不会有闲钱,要么炒房炒股,要么开公司办厂,放在银行吃利息的比较少。资金周转不畅,通过银行十分麻烦,于是民间借贷便十分流行和常见。民间借贷其实是相对于银行贷款而言的,民间借贷双方一般都是非金融机构的自然人。而很多借贷关系的基础便是人际关系,熟人、朋友和同事,说白了就是基于信任。由于关系好,加上利息一般要比银行高,所以当事人便乐此不疲,甚至向银行抵押贷款后转借他人。
2. 一旦出现纠纷,借款人要么下落不明,要么避而不见甚至出逃出境。尤其是借款人不惜房屋抵押贷款借钱给你,你出事了,借款人很有可能就是倾家荡产,如果被逼急了,甚至有可能犯罪。再者就是民间借贷和刑事诈骗的界限并不十分清晰,数量巨大、案情复杂的民间借贷如果偿还不能很有可能进入刑事程序被追究刑事责任。
3. 民间借贷的借贷形式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借贷手续,通常只有简单的借据,没有利息的约定,或者没有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借款用途等方面的约定,或者连借据都没有,只能提供见证人。同时,担保方式也不规范,往往只让保证人签个字,这些都给纠纷的发生埋上了深深的隐患,容易造成汇款和欠条对不上,借贷期限的约定和实际不符,甚至造成多笔债务无非区分,哪次还款和利息对哪次借款,给当事人带来极大的风险。而且由于宁波经济较为发达,十几二十万不算大钱,很多十万以下的借贷都是现金交付,造成日后举证非常困难。
对民间借贷的建议:
1. 正确认定借贷行为的效力。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这一规定确定了只要出借人与借款人在实施订立、变更和终止借贷行为时,在形式和内容上符合法律规定,国家就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予以法律保护。《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明确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再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允许民间借贷的有偿性,借贷利率可以高于国家银行利率,突破了以往民间有息借贷的禁区。
2. 建立民间融资的监测体系。必须明确民间借贷的管理主体、职责和内容,把民间借贷纳入正常的金融监管体系。有关部门应定期采集民间融资的有关数据,对其规模、资金流向、利率水平以及逾期等情况进行监测和调研,特别是要准确监测民间资金市场利率,为宏观调控提供依据。同时,要通过监测系统,加强对民间融资的监督和管理,加大宣传和监管力度,使广大群众了解相关的政策法规及民间融资的风险性,避免因利率过高、投向失误以及资金过度集中而给借款人带来损失,引导社会公众理性投资,提高风险识别和抵御能力。
3. 组建区域性的小合作性质的金融机构。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维护区域社会稳定,确保资金的正确投向,建议组建区域性的小合作性质金融机构,通过合规的民间借贷方式归集社会闲散资金,再投向更需要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上,并且给予小合作性质的金融机构优惠的发展政策,从体制上引导民间借贷行为健康发展。
4. 对民间借贷的利息进行合理规定。相当一部分民间借贷案件具有高利贷性质,利息往往在借款时预先扣除,或以约定本金方式归还,因此,借条内容上体现不出高利贷的痕迹。纠纷发生后,许多借款人虽然以对方是高利贷为由抗辩,但难以举证。我们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借款利息最高不应超过银行同期同类利率的4倍,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对于借款利息已达到最高限度的案件,在判决生效后债权人尚未申请执行期间再计以双倍利息,往往容易产生巨额的利息,给债务人造成极大的压力,建议对这部分利息进行合理限制。另一方面,公民之间对借款利息没有约定的,法院一般判决债务人按银行同期利息支付逾期利息,这使得债务人违约成本低,实际上可能鼓励债务人的不诚信行为,建议借鉴“判决生效后不履行还款义务的应支付同期银行利息两倍”的做法,规定债务人逾期还款支付双倍利息,起到惩罚警戒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