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工程保险的十年责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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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十年责任保险的三大体制 一、生效选择权制定 1、投保人在项目立项或开工时与保险人签订保险意向书; 2、保险人聘请独立机构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验收的 全过程进行监督; 3、完工时,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 问题:保险人具有完全的选择权,如果项目未能达到承保的 基本条件,保险人不退已经收取的保险费(独立机构的费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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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放弃追偿制度 保险人对有关方面履行了保险赔偿责任后,不再 向保险单列明的责任方进行追偿。
原因: 1、实现社会的稳定; 2、这种放弃是建立在保险人对项目建设全过程 的跟踪、监督基础上。 3、高额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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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十年责任险在我国的实践 一、质量风险: 1、勘察工作失误、勘察布点不满足规范要求造成土层性质 判断错误,引起基础方案与地基土不相适应,以及勘察取 样和试验结果评价有误,造成地基不均匀沉降,引起影响 结构安全的损伤。 2、设计错误或疏漏,新型结构体系的不断出现,设计人员 对其结构性能理解上的偏差,结构细部构造疏忽等,造成 影响结构安全的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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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在缺陷:指在竣工验收时未能发现的引起住宅 损坏的缺陷,包括勘察缺陷、设计缺陷、施工缺 陷或建筑材料缺陷。 住宅的损坏:指投保人交付给被保险人的,包括 结构、装修、设备、设施在内的任何一个部位的 损坏。 主体承重结构部位:指住宅的基础、内 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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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保险金额、保费、免赔额 一、保险金额:保险标的工程总额 如包括防水工程,须另附说明,费率为总保险 费的5%。
二、保险费:0.45~0.70% 罚款及其相关的民事诉讼费不计入保险金额 三、免赔额:逐年减少 验收后第一年为95%,第九年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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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筑合同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承担责任的主体:承包商、分包商、供应商、设计者、监 理单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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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程的潜在缺陷责任保险 被保险人:业主或工程所有人 保险人:政府批准的保险人(受理十年责任险的 保险公司) 保险期限:最后验收之日起10年内出现的因建筑 缺陷或隐患而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3、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的设定;
4、保险人的内部核算体系,准备金的提取等; 5、责任保险业务的运作。
修理、加固费用:包括材料费、人工费、专家费 、残骸清理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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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十年责任险的风险管控 一、外部环境的风险管控 1、法律的规范;
2、行业的标准;
3、规范的建筑合同; 4、税收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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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内部的风险管控 1、特殊的保险、特殊的再保险; 2、提前介入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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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整体或局部倾斜、倒塌; (二) 地基产生超出设计规范允许的不均匀沉降; (三) 阳台、雨蓬、挑檐等悬挑构件坍塌或出现影 响使用安全的裂缝、破损、断裂; (四) 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出现影响结构安全的裂缝 、变形、破损、断裂; (五) 屋面、外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管道渗 漏; (六) 户门、窗户翘裂; (七) 电气管线破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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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不严,建筑材料之间的适 应性未能满足规范要求,工序质量问题,深基坑 施工对周围建筑的保护措施等。 4、建筑工程完工后,开发商、承包商是否存在?工 程维修能否继续? 5、住宅私有化与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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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02年人保“住宅质量保证保险” 1、保险责任: 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由投保人开发的并经 当地或全国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委员会认定通过的 住宅,正常使用条件下,因潜在缺陷在本保险期 间内发生下列质量事故造成住宅的损坏,经被保 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时,保险人负责赔偿 修理、加固或重新购置的费用: (房管局,有预售证)
第七章 工程保险的十年责任险
第一节
一、十年责任险产生的原因 1、建筑工程寿命期长与承包商流动性强
十年责任险
2、保修期一般都一年
3、潜在缺陷一般都在后来使用过程中发现 4、法国1978年法律规范:10年潜在缺陷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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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程潜在缺陷责任与保险 1、工程的潜在缺陷责任 工程项目存在潜在缺陷及其造成的损失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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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十年责任险的保险责任 一、保险责任 1、工程正式验收前:负责主体工程全部或部分倒塌造成的 损失,不包括场地清理费; 2、工程正式验收后:保险范围内的工程本身的物质和非物 质损失,包括场地清理费; 3、十年责任险具有排他性:不允许重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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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的除外责任
1、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蓄意破坏、发生偷窃或欺诈 行为; 2、直接或间接的火灾或爆炸造成的损失,除非因为 工程缺陷引发的火灾或爆炸; 3、采矿引起的底层震动; 4、自然灾害如地震、洪灾、暴雨和飓风; 5、战争、核裂变的直接或间接后果; 6、属于承包商的维修义务; 7、验收时明文提出的保留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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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技术检验服务制度(TIS) 保险人或其聘请的独立机构对项目全过程的技术 监督服务: 1、能够对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2、能够为保险人提供一个对于工程质量的客观 和科学的判断。
特点:前期和积极的参与监督和管理,控制风险 必要,而不是事后的消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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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十年责任险的概念 根据国家法律规范要求强制投保的一种责任保险 ,承建房屋、公共建筑物、工业厂房和烟囱及桥 涵工程的承包商或分包商就其承建工程的主体部 分投保十年责任险(Liability for ten years)。 承包商在工程临时验收前必须向工地所在国指定 的保险公司投保,否则工程不予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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