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防范个人汽车消费贷款风险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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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防范个人汽车消费贷款风险的思考

摘要:

关键词: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有了很大提高,居民的消费意愿逐步从普通的生活用品向商品住房、私家汽车等高档消费品转变,各商业银行普遍开展了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业务。从2009年首次全国房车博览会至今,居民汽车消费增速喜人。我国个人银行贷款购车的比例将超过60%,与美国70%、德国65%、印度35%相比,处于快速成长的状态。与之相应的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业务风险也随之突现且不易防范。笔者结合工作实践,提出若干思考建议。

一、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业务的风险及成因

(一)环境风险

环境风险是指由于商业银行外部经济因素变化而造成的信贷资金风险。一是个人资信信息缺失风险。个人征信制度不健全,银行无法全面评估借款人的资信,贷款资料的填报内容主要以借款人申报为主,很难考证借款人资信信息的真实性。汽车消费市场的风险从未来看,车价是逐渐降低的趋势,如果客户无力还贷或恶意逃债,银行即使拿到了作为抵押物的汽车,其实际价值也远低于已放出的贷款,使银行资产蒙受损失。二是环境变化风险。由于汽车营运环境和个人工作、家庭支出变化,将对客户按期归还贷款产生影响。客户跑车营运受到

外部环境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许多营运车辆停运,造成借款人不能取得收入而延期归还贷款;受汽油价格的影响,使借款人不能达到预期收入而影响贷款的按期偿还。

(二)信用风险

一是信用评价系统风险。由于我国尚未建立健全个人信用评价系统和个人收入、财产申报制度,银行难以真正判断和掌握借款人个人信誉状况以及还款能力,在借款人不履行还款责任时,无法对借款人个人信用及财产形成有效的制约。二是偿债能力变化风险。借款人偿债能力下降或丧失因失业、工作变动或出现其他经济等不可预见的因素造成借款人还贷能力下降,甚至丧失还贷收入来源,使贷款形成风险。三是与经销商的合作风险。有少数经销商不讲信用,改变贷款用途或恶意诈骗如不符合银行贷款条件的公司法人,与经销商串通,以公司内部人员名义,申请贷款用于公司周转;个别汽车经销商帮助借款人伪造购车资料、首期付款证明,捏造虚假身份、虚假收入证明及联系地址等向银行申请办理贷款手续;经销商经营困难,以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名义取得银行贷款,用于自身周转或投资。多头信贷由于银行之间缺乏信息共享,借款人分别在不同的银行贷款,信用较差的借款人无力还款后,形成赖帐或逃之夭夭,使银行遭受巨额损失。

(三)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银行经办业务的各个环节由于违规操作或管理不力造成的风险。一是与经销商盲目合作风险。对合作经销商担保能力分析评价不够,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在汽车金融信贷业务推出的初

期,合作伙伴以生产厂家及其特约经销商为主;其后与生产厂家没有隶属关系的大量的民营私办经销商纷纷出现,部分商业银行为争取市场份额,逐步放松了经销商准入要求,只要经销商交存一定基数的保证金,就可为其提供汽车信贷服务,出现了经销商收到购车人分期应还款项而不归还银行贷款的问题。二是贷前调查风险。由于调查不细致,不能获得客户准确的信息资料仅仅关注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职业和工薪收入证明情况,放松了对借款人的其他方面的调查,有的银行信贷经办人员对借款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都未进行核实,致使借款人轻松地获得大大超过其还款能力的借款。贷中审查偏松,甚至流于形式。对借款主体还款能力的审查把关不严,对各种还款能力的证明缺乏有效识别,提供的个人收入证明与个人税单显示的收入不相匹配;有的借款人月收入数不足以偿还月还款额;还有的汽车贷款首付款比例过低,造成变相零首付的事实。贷后跟踪检查不落实。缺乏有效贷后监控机制,对所贷款项是否真正用于购车、购车后是否及时办理抵押物的抵押登记手续、贷款满一年后车辆是否及时续保等问题落实不到位;贷款逾期后也未能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加以催收,以致进一步扩大了风险。

二、防范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业务风险的对策

(一)建立健全个人信用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建立了系统的个人征信体系,依法收集个人背景资料,调查社会、经济活动信用情况,记录、整理和分析个人的信用档案。凭本人身份证可查询个人信用,关注自己的信用记录。客户信息

报告,通过网上银行、电话银行,重要客户系统,柜面等多种渠道向单位客户提供与客户相关的基本信息报告,包括单位客户信息查询,客户编号查询,客户账号查询,客户提醒信息和客户信用资料查询等。账户信息报告,通过各种渠道为客户提供账户余额,状态,利息等账户基本信息报告,以满足客户内部资金管理需求的产品,包括存款账户信息,法人透支信息,贷款账户信息,集团账户额度信息等。有利于银行完善风险管理,切实提高资产质量。

(二)完善风险分担机制,构建银行、保险、车销商多层次风险控制体系

汽车消费信贷业务涉及银行、保险公司、汽车经销商三方,任何一种汽车消费信贷模式都必须平衡各方的利益,兼顾汽车信贷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实现“多赢”,同时建立和健全风险分担机制,形成银行,保险、汽车经销商多层次风险控制体系。这样的机制有利于发挥各方的积极性,有效避免汽车贷款业务发展过程中的短期行为,真正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模式,使多赢成为“长赢”。在三方风险分摊的具体方式考虑上,可以采用比率控制、分期垫付、联合催收、三期预赔、法律诉讼的原则进行合作。即银行不再要求经销商和保险公司垫付所有的逾期贷款,而采用一定的逾期比率控制,超出这一比率,由经销商和保险公司共同垫付;垫付方式由经销商和保险公司协商确定;逾期贷款的催收工作由三方联合进行,可以分区域、也可以分客户或采用其他合作催款方式;一旦客户出现三期逾期贷款,由银行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的逾期贷款由保险公司实行预赔制度,

待法院执行到位后返还保险公司。由于在规定控制比率内不垫款,银行势必要加强对客户资信情况的调查,确保贷款用途,并积极参与贷后的管理工作;而经销商也要承担资金的垫付,经销商在选择客户上加以约束,与客户签订购车协议真实性,迫使其注重风险控制;保险公司则可以大大缓解资金垫付的压力,有利于提高其服务质量。这样,就可以有效地将贷款风险分摊给合作各方,形成多层次的风险控制机制。

(三)规范行业竞争,注重长远发展

竞争推动发展,但如果无序竞争,则会导致市场的混乱和风险丛生。从长远考虑,加强市场的管理,强调行业自律规范显得尤为重要。在银行方面,各银行间通过银行业协会或其他协商方式,对市场竞争行为进行规范。一是对各银行与经销商、保险公司三方合作方式进行规范。从大环境来说,各家银行所面临的汽车信贷经营环境是非常相似的,这就有制订统一的三方协议的基础,一旦确立了统一的合作协议,有关合作各方的权利、义务就可以得到进一步的明确,不仅有利于规范经销商、保险公司的竞争行为。二是确定统一的贷款利率。有关借款利率,人民银行确定的浮动空间为基准利率下浮10﹪至上浮30﹪区间内,所以这个幅度对银行来说有很大的弹性,如果不加以协定,势必会使银行为在竞争中取得优势地位而不惜采用降价策略。(四)推广直客经营模式

直客经营模式是指贷款人直接到银行贷款中心申请贷款,银行根据其资信情况授予不同的信用额度,客户根据此信用额度选择经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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