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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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制度
1.进厂检验
维修车辆进厂后,检验员应记录驾驶员对车况的反映和报修项目,查阅车辆技术档案,了解车辆技术状况,检查车辆整车装备情况,然后按照《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2001)的要求择项进行维修前的检测,确定附加作业项目,并把检验、检测的结果填写在检验签证单上,未经检验签证的车辆,作业人员应拒绝作业。

2. 过程检验
在维修作业的全过程中,都要进行过程检验。

过程检验实行维修工自检、班组内部互检及厂检验员专检相结合的办法。

过程检验的主要内容是零件磨损、变形、裂纹情况;配合间隙大小;有调整要求的调整数据;重要螺栓螺母扭矩。

对涉及转向、制动等安全部件更须严格的检查。

对不符合技术要求的部件,应进行修复、更换,以确保过程作业的质量.过程检验的数据由检验员在检验签证单上完整记录,未经过程检验签证的车辆,厂检验员有权拒绝进行竣工检验。

3. 竣工检验
竣工检验由检验员专职进行。

必须严格按《汽车二级维护竣工出厂技术条件》逐项进行检验签证,必要时进行路试。

竣工检验的结果应逐一填写在检验签证单上,未经竣工检验合格的车辆不得送检测站检测,不得出厂。

4.检验标准:
(1)《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2001)
(2)《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2001)
(3)《车辆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5)
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制度
、合格证的适用
(一)机动车整车大修、总成大修、二级维护车辆,经竣工检验合格,由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员按规定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二)机动车小修(含发动机、车身、电器系统及自动变速器维修专项修理小修车辆)经竣工检验合格,由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员按照规定签发《机动车小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三)机动车维修企业可以使用计算机打印《机动车小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计算机打印的合格证式样应向所在地区县运输管理部门备案。

(四)签发合格证应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准确、清晰、规范。

(五)禁止机动车维修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伪造、倒卖、转借、代开、冒领或提供空白合格证,禁止对为竣工车辆提前签发合格证。

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
预防性保证期
完善汽车管理、监督、检验手段。

建立健全企业及业户内部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检验制度。

组织汽车从业人员培训提高技术业务水平,并对从业人员搞好阶段性考核。

实质性的保证期
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

机动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6000公里或者6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700公里或者7日。

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

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

返修项目质量保证期(转诊制度)
返修项目的质量保证期,应从返修竣工出厂之日起,重新计算质量保证期。

同时,在质量保证期内,同一故障两次都没有修好的车辆,由所在修配厂负责“转诊”将期转到其他修配厂或上一类修配厂修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机动车配件采购、检验、使用、公示制度
一、配件采购
应建立健全配件采购登记制度,记录配件购买日期、供应商名称、地址、产品名称及规格型号、产地等,并查验、保留产品合格证、购货发票等相关证明和原始凭证,严禁采购假冒伪劣配件和三无产品。

二、配件检验
(一)设置专职配件检验人员,负责机动车配件入库前的检验;
(二)采购的机动车配件应按照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检验,经检验合格后分类入库存放;
(三)经检验不合格的配件要做好标识,单独存放,及时处理。

三、配件使用
(一)应建立配件出、入库管理档案,并实行配件出库领用登记制度;
(二)配件在使用、安装前应进行质量检验,确保使用的配件在规定的质保期内;禁止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
(三)机动车维修过程中换下的配件、总成,应当交托修方自行处理,并做好登记。

处理特殊配件如废电瓶、废机油等应符合环保要求;
(四)托修方自带机动车配件(材料)维修车辆的,承、托修双方应当面清点配件数量、质量,详细记录相关信息,并经双方确认;
(五)必须如实告知托修方在维修作业中更换配件等信息,并经托修方确认。

四、配件公示
(一)应向托修方公示维修作业中更换的配件信息,公示的内容至少包括:配件名称、编号、产地(进口、国产)、制造厂、价格等项目;
(二)应当将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供托修方选择;
(三)应为托修方提供检索、查询机动车配件相关信息,为机动车用户辨别真假配件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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