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9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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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9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工作要点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人社部发[2009]1号
【发布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日期】2009.01.04
【实施日期】2009.01.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9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
(人社部发[2009]1号2009年1月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各副省级市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部属各单位:
《2009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已经2008年12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20次党组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09年是新中国成立六十周年,也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严重冲击、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关键一年。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关系国运民生,社会高度关注,改革发展的任务十分繁重。

考虑到机构改革等因素,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定于2月份适
时召开,为及时指导各地做好今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部党组决定先予印发2009年工作要点。

各级人事、劳动保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改革为动力,切实履行职责,坚定信心,迎难而上,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确保完成全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各项目标任务。

2009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
2009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部署和要求,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政策措施,以开发人力资源和推进民生建设为着力点,全力稳定就业局势,加快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做好劳动关系调整和权益保障工作,协调推动各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取得新进展。

一、积极促进就业
(一)积极促进就业完成就业再就业目标任务。

将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重要位置,制定实施确保全国就业局势基本稳定的工作计划和政策措施。

逐级建立目标责任制,层层分解,认真落实“95146”的目标任务,努力实现全国城镇新增就业人员900万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500万人,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10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6%以内的目标。

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就业和减少岗位流失,切实做好农民工流动就业工作,努力完成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目标任务。

(二)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

深入贯彻实施就业促进法,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全方位促进就业增长。

把促进经济发展和扩大内需与千方百计扩大就业相结合,发挥好政府投资和重大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

坚持把帮扶困难企业与稳定就业岗位紧密结
合,采取各种措施为困难企业降压减负,保护和提高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和服务业吸纳就业的能力。

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和劳动者自主创业,实现多种形式的灵活就业。

加强对灾区的就业援助,帮助灾区劳动者就业。

合理安排就业专项资金,强化资金的使用效果。

密切关注和分析经济形势变化对就业带来的影响,加强城镇就业与失业统计,实施动态监测。

(三)大力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

按照“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要求,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场所窗口服务功能,组织开展就业服务系列活动,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和农民工等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的就业服务。

加大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力度,完善市场供求信息分析发布。

进一步完善就业援助制度,大力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形成动态管理机制,及时帮助就业困难群众和零就业家庭人员实现就业。

加强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积极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工作。

(四)全力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

贯彻落实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组织开展创业型城市创建活动,进一步落实场地安排、行政性收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等鼓励创业的扶持政策,优化创业环境。

强化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帮助劳动者提高创业能力,重点鼓励和支持返乡农民工、高校毕业生积极创业。

加强创业意识培养和创业观念宣传,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做法,营造良好的创业氛围。

(五)统筹做好各类群体就业。

结合各地实际,统筹做好高校毕业生、下岗失业困难人员和返乡农民工等各类群体就业工作。

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放在就业工作的首位,制定实施切实有力的政策措施,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西部地区和中小企业就业,鼓励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鼓励骨干企业和科研项目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对长期失业的困难高校毕业生实施一对一的就业援助。

继续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统筹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服务各个项目的实施工作。

对下岗失业人员特别是困难
人员,通过落实政策,开发公益性岗位和提供服务、援助,多渠道多形式实现就业再就业。

对于农村劳动力特别是返乡农民工,积极开展技能培训和有组织的劳务输出,充分挖掘就近转移就业的机会。

统筹做好退伍军人、妇女、残疾人等群体的就业工作。

(六)统一规范人力资源市场。

研究起草《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条例》,按照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运行机制要求,整合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统一制度规范,统一相关政策,强化服务功能。

健全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信息系统和统计体系,完善相关信息发布制度。

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队伍建设。

完善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体系,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市场清理整顿和职业中介服务机构监督检查等工作。

(七)大力发展人力资源服务。

制定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建立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政策体系和支撑体系。

研究制定并推广人力资源服务国家标准,推动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制定并实施职业中介机构资质等级评定办法。

建立职业中介机构诚信管理制度。

围绕国家产业发展战略,启动人力资源服务专业中心平台建设试点。

建立人力资源市场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

继续做好干部援藏工作。

健全分类管理的人员调配政策体系,发挥各类人才配置渠道作用,及时为国家重点项目中央单位业务发展提供人才保证。

二、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八)继续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

进一步扩大各项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年底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22800万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到39000万人,失业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2500万人,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4500万人,生育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0000万人。

根据经济形势,科学制订社会保险费征缴计划,认真核定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进一步加大清欠力度,做到应收尽收。

(九)落实社会保险政策,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积极应对金融危机的影响,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在确保待遇不降低、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认真做好
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和阶段性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率工作,帮助困难企业减轻缴费负担。

做好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确保按时足额发放,确保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与结算。

(十)深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积极推进省级统筹工作,力争年底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建立省级统筹制度。

制定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

继续推动逐步做实个人账户试点,规范做实资金管理。

启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研究制定职业年金试行办法。

研究制定城市无工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办法。

(十一)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制度。

认真落实国务院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方案。

全面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将在校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多渠道筹集资金,妥善解决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困难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

积极采取措施,促进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

通过适当提高封顶线、探索门诊医疗费用统筹等办法,逐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探索建立医保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等协商确定医疗服务、药品、医用材料价格的机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完善费用结算办法。

推进医疗保险地市级统筹。

做好各项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改进异地就医管理服务。

继续做好生育保险工作,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切实保障生育女职工的待遇。

(十二)改革完善失业保险制度。

围绕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开展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范围试点,在保证正常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下,安排结余基金用于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支持困难企业渡过难关。

总结实践经验,做好《失业保险条例》修订工作。

完善失业保险金标准正常调整机制,适当提高失业保险金水平,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在全国推行失业动态重点监测报告制度,及时掌握企业关闭停产情况和
本地区规模裁员和失业增加等动向,加强失业预警和失业调控。

进一步落实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政策及相关措施。

继续做好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制定实施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安置相关政策,依法保障破产企业职工权益。

(十三)继续推进工伤保险制度建设。

完善工伤保险各项配套政策和浮动费率制度,适当提高工伤保险待遇。

推进实施“平安计划”二期,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农民工参保。

积极稳妥地解决“老工伤”问题。

继续做好地震灾区工伤保险善后处理工作。

积极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建立省级调剂机制。

继续推进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工伤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建设,扩大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试点。

(十四)积极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推动被征地农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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